随着中国移民和海外配置财产的日益流行,在中国国内的债权人持中国判决执行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愈发凸显其重要性。
澳大利亚作为中国人移民和定居主要目的地,两国间的民商事交往密切,中国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承认与执行情况备受关注。
本指南旨在深入探讨中国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从多个维度进行剖析。
首先,本文将介绍中国判决在澳大利亚承认与执行的现状,包括成功案例与最新案例的分析,以揭示其中的法律风险与挑战。
其次,本文将阐述在澳大利亚执行中国判决的法律依据,以及中国判决在澳大利亚承认与执行所需满足的条件,为读者提供清晰的法律框架。
同时,本文还将探讨被告如何提出异议、中国判决内容错误时的处理、承认与执行的时效、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区别及法律效力、申请材料以及承认后的执行措施等具体问题,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入的解读。
通过本指南的探讨,我们期望能为涉及中澳跨国法律事务的当事人、律师及法律学者提供有益的参考与指导,促进跨境债务催收事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判决境外承认与执行的完善与发展。
1.澳大利亚能否执行中国判决
中国法院的判决在澳大利亚是可以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具体而言,仅就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而言,已有至少五个判决在澳大利亚获得了承认与执行,涉案金额累计达数亿元人民币。这些案件主要分布在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分别对应悉尼和墨尔本两大城市。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法院不仅承认与执行了中国法院的判决,还承认与执行过中国的民事调解书。
2.中国判决在澳大利亚承认与执行的最新案例
在2023年,中国判决在澳大利亚承认与执行的两个案例中,由于中国判决属于缺席判决,澳大利亚法院认为中国法院对被告的送达不当、未能充分尊重被告出庭应诉和答辩的权利。据此,澳大利亚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
在 Zhou v Jing一案中,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拒绝执行在中国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决,理由是原告原本可以向被告进行合适的送达或通知,却没有进行送达或通知。
此案表明,如果被告没有机会出庭应诉答辩,而送达又被视为无效,那么就有充分的理由表明被告被剥夺了程序公正性。
在 Yin v Wu一案中,维多利亚州上诉法院撤销了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裁定。
该案件的争议与一笔外汇付款有关,Wu为原告,Yin为被告。Wu在中国获得了胜诉的缺席判决。中国法院对Yin进行了公告送达,但Yin没有出庭应诉。
维多利亚州上诉法院认为,原案被告Yin 在中国法院被剥夺了自然公正和程序公平。原因是,Yin在中国诉讼程序中没有收到任何法院文件,其直到中国判决在澳大利亚进行承认与执行,才知道中国判决的存在。
维多利亚州上诉法院送达方式应当与时俱进。在被告实际下落不明但有可能以某种形式进行电子送达的情况下,如果中国法院没有尝试以此类方式发出通知,仅采取公告送达,并不足以达到程序公正的要求。
综合上述两个案件,一方面,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中国缺席判决在澳大利亚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中的风险。被告是否获得合理的送达,是澳大利亚法院极为关注的审查事项。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认识到,公告送达并不足以满足澳大利亚法院对送达的要求。如果原告掌握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如微信、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则仍然要尽可能穷尽这些通知途径,尽管这些途径并非中国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送达方式。
3.在澳大利亚执行中国判决的法律依据
在澳大利亚,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制定法、普通法和国际条约。由于中国与澳大利亚之间尚未签订与判决执行相关的国际条约,因此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制定法和普通法。
对于中国大陆和澳门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执行申请,澳大利亚法院会根据普通法进行审查。
而对于中国香港判决的执行申请,澳大利亚法院则根据制定法进行审查,并采取登记制度。适用的法律主要是1991年的《外国判决法》和1992年的《外国判决条例》。
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介绍中国大陆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承认与执行情况。为表述简便,下文中的“中国判决”均指中国大陆法院作出的判决。
4.中国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承认与执行条件
当涉及中国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承认与执行时,必须满足一系列特定的条件。
根据澳大利亚的普通法,原告作为申请人需向澳大利亚法院证明中国判决符合以下四项关键条件。
首先,中国法院必须具有澳大利亚法律下的“国际管辖权”。
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法院仅根据其本国法律对案件享有管辖权,而是指中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必须符合澳大利亚法律的管辖权规则。
具体来说,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中国法院将被认为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一是当中国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时,被告身处中国;
二是中国法院判令被告交付位于中国的财产;
三是被告通过同意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权或在中国诉讼中出庭且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方式,接受了中国法院的管辖。
四是若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是中国居民,也可认定中国法院对该案件具有国际管辖权。
其次,中国判决必须是终局性和确定性的,即具有既判力。
这意味着同一当事人不能在同一法院重新提起诉讼。如果澳大利亚法院认定,该中国法院或同级法院还可以自行决定更改或撤销判决,则该中国判决不具有终局性和决定性。
然而,如果中国判决仍可上诉,它也可以被认为是具有确定性的。在中国判决的上诉期间,澳大利亚法院可以选择中止执行。
第三,澳大利亚承认与执行诉讼的原被告必须与中国判决中的原被告相同。
这一条件确保了诉讼的一致性和连续性,防止了因当事人变更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最后,判决金额必须固定。在申请承认和执行时,原告只需主张被告欠付其固定金额的款项。
但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法院不会执行中国法院作出的与税务、行政罚款相关的判决。
5.被告可以如何提出异议
中国判决满足条件后,被告可提出异议的情形
当中国判决满足前述四个条件时,被告在特定情况下仍有权对澳大利亚法院承认与执行该判决提出异议。这些情形包括:
(1)如果中国判决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被告可以提出异议。这意味着,如果判决的取得涉及不诚实或欺骗行为,被告有权在澳大利亚法院对此提出质疑。
(2)如果中国判决明显违背澳大利亚的公共政策,被告同样可以提出异议。公共政策是澳大利亚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如果外国判决与这些原则和价值观相冲突,那么它可能不会被承认和执行。
(3)如果被告在中国法院被剥夺了自然公正和正当程序的权利,例如诉讼通知没有合理送达给被告,或者被告没有获得公平的答辩机会,被告也可以在澳大利亚法院提出异议。这是为了确保被告在外国法院受到了公正和合法的待遇。
(4)如果中国判决是刑事判决或与税收相关的判决,被告也有权提出异议。通常,外国刑事判决和税收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承认与执行会受到限制或排除。
6.中国判决如果内容错误,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
中国判决要在澳大利亚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满足国际管辖权、终局性和确定性、当事人一致性以及判决金额固定等四项条件。即使中国判决满足了承认与执行的基本条件,被告在面临欺诈、公共政策冲突、程序不公或特定类型的判决时,仍有权在澳大利亚法院提出异议。
但这也意味着,澳大利亚法院仅仅会审查前述事项,而不会深究中国判决的实际内容。
即使中国判决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有措施,只要中国判决的内容没有违背澳大利亚的公共秩序,不存在欺诈或违反程序正当原则,那么澳大利亚法院仍会予以承认与执行。
7.中国判决在澳大利亚承认与执行的时效?
中国判决在澳大利亚承认与执行的时效,应根据澳大利亚各省的普通法确定执行时效。
在新南威尔士州、昆士兰州、北领地、塔斯马尼亚州和澳大利亚首都领地,时效期为十二年。在南澳大利亚州和维多利亚州,则十五年。该时效的起算时间为中国判决根据中国法律具有执行效力之日起。
8.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区别及法律效力解析
承认与执行是两个不同但紧密相关的法律概念。在跨国法律事务中,判决可以不经执行而得到承认,但未经承认的判决则不能执行。
在承认环节,原告有权申请澳大利亚法院承认中国判决。此外,原告还可以选择在澳大利亚另行起诉,将中国判决中的结论作为证据提交,并根据禁止反言原则,要求被告承认其中的事实认定。这一环节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一旦判决得到承认,它就在澳大利亚法律体系中获得了相应的地位,为后续的执行程序奠定了基础。
在执行环节,当中国判决获得澳大利亚法院的承认后,原告可以进一步申请执行该判决的内容,强制被告支付中国法院所确定的债务金额。执行环节的法律效力则更为直接和具体,它涉及到判决内容的实际履行,包括财产的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虽然紧密相关,但它们在法律效力上有所区别。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和基础,而执行则是承认的进一步延伸和具体实现。在跨国法律实践中,这两个环节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9.在澳大利亚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申请材料
澳大利亚各州法院都将规定了其起诉的条件和文件要求。通常而言,根据普通法规则,申请承认中国判决必须通过原诉动议,并且必须附有支持宣誓书。 宣誓书还必须出示中国判决书经过公证认证的副本。由于中国判决书不是英文的,还必须出示经过认证的判决书英文译本。
10.中国判决得到承认后的执行措施
一旦澳大利亚法院承认了中国金钱判决,就可以像澳大利亚本地法院的任何判决一样执行。 因此,原告可以使用澳大利亚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任何常见强制执行措施。
澳大利亚各州和地区的救济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
执行令或执行令可能涉及:扣押和出售被告的不动产和个人财产;对被告的工资或薪金发出扣款令;对被告的股票、股份、债券或债权发出抵押令;对债务人的资产指定接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