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兆业美国破产案今日开庭,2026年4月13日,纽约南区破产法院723法庭,一场关乎160亿美金债务的听证会正在倒计时。
2026年4月13日(美东时间)上午10:30,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723法庭将就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Kaisa Group Holdings Ltd.,以下简称“佳兆业”)依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提出的申请举行听证会。
该听证会由约翰·P·马斯坦多三世法官(Hon. John P. Mastando III)主持,案件编号为1:26-bk-10818。
议程主要包括两项核心内容:一是审理临时救济动议,二是审理承认香港及开曼破产程序的申请。
作为美元债持有人或债权人,需要密切关注此次听证结果,因为它将直接影响债权人对佳兆业境外债务的回收前景和后续追索策略。
根据美国法院电子记录(PACER Monitor)及相关市场公告,佳兆业于2026年4月10日正式向纽约南区破产法院提交第15章申请。
外籍代表为谭礼宁(Tam Lai Ling),其以海外重组程序代表人身份提交支持声明;美国法律顾问则由盛德律师事务所(Sidley Austin LLP)的Anthony Grossi律师担任。
该申请旨在获得美国法院对香港、开曼群岛等地已生效重组程序的正式承认,并在此期间申请自动中止令(Stay),以防止个别债权人在美国境内采取冻结资产或强制执行措施。
本文源自「跨境清盘与破产」系列,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创作,聚焦与境外清盘人/破产管理人深度协同,在企业破产中追索实控人侵占或转移的公司资金与资产,在个人破产中全球摸排与收回债务人隐匿财产,帮助中国债权人在境外清盘与破产程序中实质性提升分配比例与受偿额度。
一、今日听证会的法律要点解析
本次听证会主要审理两项内容:临时救济动议与承认申请。
临时救济旨在为佳兆业在正式承认前提供紧急保护。
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19条,若法院批准,债权人将无法在听证会后立即通过美国法院对佳兆业在美国境内的资产采取行动。
佳兆业申请文件中特别指出,其目的是应对开曼群岛某持有超过1亿美元债权的债权人可能发起的诉讼。
佳兆业的债券持有人则应当评估自身是否属于可能受影响的群体,并考虑是否需在听证会前提交反对意见或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承认听证则是第15章程序的核心环节。
佳兆业请求法院将其在开曼群岛及香港的重组程序认定为“外国主程序”,并确认公司主要利益中心位于离岸司法管辖区。
一旦获得承认,香港及开曼法院已批准的重组方案将在美国法下获得强制执行力。
这意味着,包括所有受方案约束的佳兆业债权人,必须接受以新票据和强制可转换债券置换旧债的安排,无法再通过美国诉讼要求全额偿付或采取独立执行行动。
香港律师Ang Chee Khian Desmond提交的声明将作为关键证据。
法院已允许证人通过视频会议出庭,相关高管可能就重组公平性等问题接受质询。
对于债权人而言,此次听证结果将决定您是否仍有机会在美独立追索。
若听证顺利通过,佳兆业将进一步巩固其全球重组“防火墙”,大幅压缩债权人通过美国法院实现更高回收率的可能。
二、佳兆业离岸债务重组的全过程回顾
佳兆业此次美国申请是其2025年160亿美元规模离岸债务重组的延续。
该重组涉及票据、永续债及其他境外负债,是中国房地产行业近年来最为复杂的跨境案例之一。
重组采用“平行计划”模式,先后在开曼群岛、香港及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推进。
2025年1月,开曼法院发出召集令,审查方案分类的公平性;随后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开曼法院正式批准方案。
香港法院作为上市地司法管辖区,对重组协议进行了严格审查并颁布批准令。
BVI法院则针对相关子公司作出配套裁定,确保方案一致性。
Kirkland & Ellis律师事务所代表债权人临时小组(持有超过40亿美元票据)参与全程谈判,该小组通过创新的信用保护和分层结构争取了部分有利条款。
2025年9月15日,上述平行方案全部获得法院批准并正式生效。
原旧债券被注销,置换为期限、利率及转换条件不同的新票据和强制可转换债券。
法院批准后,即使佳兆业的个别债权人曾反对该方案,也必须接受其强制约束力,无法再依据原债券条款要求全额偿还。
因此,佳兆业的债券持有人需要客观评估当前持有的新金融工具的实际价值与风险。
重组虽避免了立即清盘,但显著延长了偿付期限并可能降低了回收率。
部分债权人已通过谈判获得一定保护,但整体而言,大多数持有人面临回收率低于初始预期的现实。
三、美国Chapter 15程序的法律框架与操作要点
美国《破产法》第15章是《联合国跨境破产示范法》的国内化体现,专为跨境破产案件设计。
其核心在于促进主要程序所在国与辅助程序所在国之间的合作,避免平行诉讼冲突。
佳兆业申请的核心诉求是获得“承认”,从而使离岸重组方案在美国产生同等效力。
申请文件中明确指出,此举旨在应对开曼债权人可能的美国诉讼,并确保重组后的新金融工具在全球范围内顺利执行。
法律程序上,外籍代表须证明重组符合第15章的公共政策要求,且不损害美国债权人利益。
法院将审查程序公正性、债权人参与度及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
一旦承认成功,美国法院将自动适用离岸方案的偿付条款,并禁止任何与重组冲突的本地执行行动。
该程序与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开曼《公司法》下的计划安排形成有机衔接,共同对抗债权人的全球性法律护城河。
对于债权人而言,第15章承认并非不可挑战。
佳兆业的债权人仍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权益:在承认听证前提交反对动议,论证重组方案损害特定债权人利益、程序不公或违反美国公共政策;或在承认后,密切监测执行阶段的潜在争议。
对于持有较大金额债权的债权人,则应及时评估是否联合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或准备转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救济路径。
四、美国程序的战略意义及行业启示
佳兆业此次赴美申请具有多重战略意义。
首先,它进一步堵上了破产程序的效力空白,确保重组方案在纽约这一全球金融中心发生效力,从而进一步阻止债权人的追索行动。
其次,通过自动中止令,佳兆业有效阻断了不赞同重组方案的债权人“突袭式”诉讼的机会。
再次,本案也是中国民营房企通过跨境重组迫使债权人就范的典型做法:在美元债违约风险持续背景下,这些债务人通过多法域平行计划与第15章承认相结合,大幅度压缩了债权人实现合法权益的机会。
佳兆业赴美申请再次表明,民营房企美元债追索已进入白热化阶段。
2025年以来,多家房企完成离岸重组,但部分债权人仍希望通过美国或香港法院寻求更高回收。
今日听证会的结果将直接决定佳兆业的债权人是否仍有窗口在美独立行动。
若第15章保护全面建立,债权人通过美国法院的追索空间将被大幅压缩。
在此背景下,债权人应重点考虑以下策略:一是积极参与或监督重组后新债务的履约情况,及时主张任何违约救济;二是评估是否联合其他持有人,向相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方案中的偿付条款;三是对于重组前可能存在的不当资产转移行为,保留追究权利。
五、清盘程序下对公司高管资产转移责任的追索路径
当重组无法充分满足债权人利益时,清盘程序成为重要的后续追索工具。
中国债权人可参考恒大集团清盘案例,通过香港及开曼法院的清盘程序,追究公司高管涉嫌转移资产的责任。
此路径已为恒大集团(China Evergrande Group)清盘案例所验证。
恒大清盘人通过香港及开曼法院的清盘程序,对创始人许家印及前高管夏海钧等涉嫌不当转移资产的行为展开调查,并启动追索诉讼,要求返还或赔偿相关财产。
该机制的核心法律依据在于清盘人依法享有的调查权、追缴权及董事责任追究权。
具体而言,根据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开曼《公司法》,清盘人可审查过去若干年内公司的交易记录,对涉嫌欺诈性财产转让(fraudulent disposition)或董事违反信义义务(breach of fiduciary duty)的行为提起诉讼。
一旦法院认定高管存在不当行为,清盘人可申请扣押其个人资产,包括不动产、股权及其他权益,并通过跨境执行机制(如美国或内地法院的承认程序)实现财产变现。
中国债权人作为境外债持有人,可向清盘人提交债权证明,参与分配,同时支持或监督清盘人行使追索权。
与佳兆业重组形成对比的是,清盘程序更侧重于资产回收与责任追究,而非单纯延期偿付。
它为债权人提供了事后救济途径,尤其适用于高管通过复杂离岸结构转移价值的案件。
债权人可向清盘人正式提交债权证明,积极提供相关线索,支持清盘人行使追索权。
一旦法院认定高管存在不当行为,清盘人可申请扣押其个人资产,包括境内境外的不动产、股权及其他财产。
该路径为债权人提供了重组之外的重要救济渠道,尤其适用于发现重组前存在高管利益输送或资产不当处置的情形。杜国栋律师领导的跨境追索团队在这一解决方案上有丰富的经验。
未来,类似佳兆业的重组企业若进入清盘阶段,债权人亦可援引相同框架,要求法院审查重组前交易的合法性,从而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
六、结语:债权人需主动维护合法权益
2026年4月13日的纽约听证会是佳兆业重组全球化的重要节点,也为每一位美元债持有人敲响警钟。
重组方案虽已生效,但并不意味着追索路径完全关闭。
建议您立即评估自身债权状况,咨询专业跨境破产律师,考虑是否在听证会前或后采取必要法律行动。
同时,持续关注新票据的履约表现,并为可能的清盘追索做好准备。
只有通过专业、及时的法律策略,债权人方能在复杂的跨境环境中有效保护自身利益,实现更为合理的债务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