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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法院首次拒绝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

Posted on 2023年7月7日

2017年,越南河内高级人民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北海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这是中越之间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的第一例案件。

Table of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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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要点
  • 一、案件概况
  • 二、我们的观点
    • 1. 该案件是里程碑性质的案件
    • 2. 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

核心要点

1. 2017年12月,越南河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第252/2017/KDTM-PT号),判决不予执行中国北海海事法院的判决。这是目前第一起越南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案件。

2. 在本案中,越南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理由是,中国法院违反了正当程序,且判决内容违反了公共政策。中越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双方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对方判决的理由中,也包括上述两个理由。

3. 中越两国是邻国,经贸往来十分密切。虽然目前只有这一起公开案例,但鉴于中越已经签订了判决互相承认与执行的双边条约,因此中越之间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案件。

4. 上述越南法院的裁判内容来自越南司法部的数据库。这为我们研究外国判决在越南的承认和执行提供极有价值的研究资料。

越南河内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 年 12 月 9 日作出第 252/2017/KDTM-PT 号判决书,拒绝承认与执行中国北海海事法院(“中国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的北海海事(2011)第70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判决”)。

我们从越南司法部网站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决定、外国仲裁的数据库”(in Vietnamese: CSDL CÔNG NHẬN VÀ CHO THI HÀNH BẢN ÁN, QUYẾT ĐỊNH CỦA TÒA ÁN NƯỚC NGOÀI, PHÁN QUYẾT CỦA TRỌNG TÀI NƯỚC NGOÀI)中获得该案件的基本信息。

但我们未获得越南法院的判决原文,也未获得中国判决原文。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与越南已经签订了有关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双边协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协定)。这是中越两国法院审理判决互相承认与执行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一、案件概况

该案件的申请人为TN . Co., Ltd,被申请人为TT Joint Stock Company。

该案件经过了两级审理,一审法院为南定省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为河内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过程如下:

2015年11月23日,一审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申请,案件编号为02/2015/TLST-KDTM。

2016年11月7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

2016年11月14日,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拒绝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一审法院所依据的法律是2015 年民法典第 439 条第 3 款,以及越南与中国的协定。

一审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理由是:

首先,申请人与另一个实体TP company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被申请人是货物承运人,但未与申请人及TP company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因此申请人提起诉讼,是不符合越南的法律原则的。中国法院应申请人的请求解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也不符合越南法律的基本原则。

其次,被申请人未收到中国法院的传票,故其未出席中国法院2013年4月22日的庭审。这违反了越南民法典第439条第3款的规定。

此后,申请人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编号为252/2017/KDTM-PT。

2017 年12月9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并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即拒绝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

二审法院也采取了和一审法院同样的观点:

首先,被申请人没有被适当传唤,中国法院的文书也没有根据中国法律在合理时间内送达给被申请人。这使被申请人无法行使辩护权。

其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民事关系,因此申请人在中国法院向被申请人提起的诉讼毫无根据。这不符合越南法律的基本原则。

二、我们的观点

1. 该案件是里程碑性质的案件

该案件是我们首次发现越南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案件。

中国和越南相邻,且经贸往来非常密切。据越南海关统计, 2021年越南与中国贸易额仍达1658亿美元,同比增长24.6%。另据中国海关统计,2021年中越双边贸易额首次突破2000亿美元达2302亿美元,按美元计同比增长19.7%。

但截至目前,只有一个案件。事实上,这出乎我们的意料。

但是,由于中国和越南之间存在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其规定了判决互相承认与执行的内容。这意味着互相之间承认与执行判决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2. 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

根据中国和越南的协定第十七条和第九条,一方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另一方判决的情形,有4种,如下:

根据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外国判决尚未生效或不能执行;

根据协定第18条列出的管辖权规则,外国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根据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缺席的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被请求方的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关于同一标的的案件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决或正在进行审理,或者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该案件作出的生效裁决。

越南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援引了前述第iii项的理由。在这一点上越南与中国很相似。中国法院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案件中也非常关注司法送达是否合法。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关键点是,越南法院对案件实体进行了审查,并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民事关系,并据此认为违反越南的法律基本原则,援引公共秩序作为拒绝理由。

这一点与中国目前的做法不太相似,也与其他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不太相似。中国法院一般尽量避免审查外国判决的实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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