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背景下,经济犯罪如诈骗、洗钱和腐败日益跨境化,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复杂的资金流转渠道将非法所得转移至海外,隐藏在多层金融体系中。
这不仅造成受害者权益受损和社会经济损失巨大,还挑战了各国司法体系的有效性。追回这些“漂白”或藏匿的犯罪资产已成为打击经济犯罪的核心环节。
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建议,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资产没收与追回机制,为执法机构提供法律工具和实践路径。
本文系统探讨海外资产追回的框架,包括没收制度、操作程序、强化机制、第三方权益保障以及面临的挑战,旨在为从业人员提供全面指导。
本文源自「跨境清收百科」系列,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创作,聚焦海外资产调查、境外诉讼与执行,助力债权人和从业者掌握债权海外清收基础环节。
一、资产没收制度:追回犯罪所得的前提
资产没收是指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依法永久剥夺犯罪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国家或政府无需补偿即可获得合法所有权。
这一制度是海外资产追回的基石,其意义在于:一方面,确保受害国家、政府或个人获得补偿;另一方面,通过剥夺非法获利途径,消除犯罪动机,传递“犯罪无利可图”的威慑信号。
国际标准强调,各缔约国至少应建立刑事没收体系,并鼓励采用非定罪没收(NCB)作为补充。UNCAC第57条要求被请求国无条件返还没收财产,而FATF建议则推动各国扩大没收范围,包括可反驳推定和基于价值的没收。
这些发展显著提升了追回效率,尤其在腐败“国家捕获”案件中,通过推定官员不明财富的非法来源,减轻检方举证负担。
在实践中,没收可基于财产(针对特定资产)或价值(针对犯罪收益总额),并可结合使用。执法机构应保留多种选项,以应对资产转移或销毁的风险。
二、没收制度的类型与运作方式
根据国际实践,没收机制主要分为三种类型,每种适用于不同场景。
(一)刑事没收
刑事没收以被告定罪为基础,通常作为刑罚的一部分。定罪阶段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或“内心确信”的高证明标准,而没收阶段可能降低至“优势证据”。它可针对财产(如贿赂现金)或价值(如犯罪收益总额),并允许扩展至间接利益(如利息或投资回报)。
优势在于强制性和全面性,但缺陷显而易见:若犯罪人死亡、潜逃或享有豁免,程序难以推进。为此,一些法域引入缺席审判或“潜逃即视为有罪”条款,确保没收推进。
(二)非定罪没收
非定罪没收针对资产本身,而非个人责任,不需刑事定罪,仅证明资产为犯罪所得或工具即可。证明标准较低(如“盖然性权衡”),适用于犯罪人外逃、证据不足或资产来源不明的情形。它可在刑事程序中附带,或通过独立民事/行政诉讼开展,尤其适合复杂跨境案件中迅速冻结资产。
此机制并非取代刑事没收,而是补充路径,在普通法和大陆法系中均获广泛采用。例如,在诈骗案中,若赃款已转化为第三方房产,非定罪没收可独立启动追回。
(三)行政没收
行政没收由执法机关(如海关或警察)直接执行,无需完整司法程序,适用于低价值或无争议资产,如跨境现金超额申报或运输违禁品车辆。尽管高效,但多数法域要求后续司法复核,以保障权利。
没收运作上,可分为基于财产的(“对物”行动,建立资产与犯罪联系,使用“要不是”测试判断所得)和基于价值的(量化犯罪利益,施加等值罚款)。在混合资产(如洗钱后转化)或跨国投资中,前者需证明工具性(如用于贿赂的车辆),后者则覆盖毛利益(非净利益),并可推断自资产增值。
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权衡犯罪严重性、资产用途及比例原则,避免不成比例没收。
三、没收程序的强化路径
为突破追踪和举证障碍,各法域通过辅助机制强化没收效力。
(一)可反驳推定
推定基于逻辑推理逆转举证责任,在没收或民事程序中常见,尤其针对腐败官员的不明财富。常见类型包括占有推定(犯罪前后资产归属犯罪人)、关联推定(犯罪组织成员资产视为组织财产)、生活方式推定(无合法收入支撑奢侈生活)和资产转移推定(低于市价交易视为无效)。检方需初步证据支持推定,被告则承担反证责任,但检方仍可反驳其主张,确保平衡。
(二)替代资产条款与扩展没收
若原始犯罪资产无法定位,替代条款允许没收等值合法资产;扩展没收则纳入相关犯罪活动收益,无需另行起诉,但限于严重犯罪如诈骗或洗钱。
(三)其他机制
资产转移无效规定使没收事由发生时所有权自动归国家(善意买受人除外);定罪自动没收则无需额外裁定,主张方需证明合法来源。
这些机制需避免滥用,以维护公信力。
四、追回过程:从情报到返还
海外资产追回是一个多阶段、跨国协作过程。
(一)情报收集与资产追踪
首步为通过公开来源、金融情报单位(FIUs)和可疑交易报告(STRs/SARs)收集情报。特殊技术如电子监控需司法授权,私人调查可辅助民事诉讼。检察官监督确保方向正确。
(二)资产保全
为防耗散,启动临时措施如冻结账户或扣押不动产,通常需证明资产与犯罪关联。跨国时,通过相互法律协助(MLA)请求被请求国配合。
(三)国际合作
非正式协助(如情报共享)用于早期阶段,正式MLA用于证据获取和执行。UNCAC推动资产返还,但被请求国可依国内法调整。
(四)法院程序与执行
程序包括刑事定罪、非定罪或民事诉讼。执行时,优先直接承认外国命令,避免重审;间接执行则通过MLA要求本地法院执行。
(五)资产返还与处置
没收后,资产返还请求国,通常存入国库或专用基金,用于执法培训和调查。评估收益价值时,常需法医会计师使用流程图呈现复杂证据。
五、第三方权益的法律应对与保障
追回中,第三方(如善意买受人)权益需平衡。通知义务广泛,包括正式信函和公众公告,允许审前有限抗辩(如生活必需)。
在刑事没收中,第三方证明资产犯罪前归属其所有或善意有偿取得即可胜诉;在非定罪中,需证明权益合法且无犯罪知情(“无辜所有者抗辩”)。跨国争议依资产所在地法协调,证据需公证。典型案例如诈骗赃款转房产,若第三方证明善意交易,可排除没收。
六、结语
经济犯罪海外资产追回复杂而多变,需要健全立法、灵活机制和国际合力。各国应完善国内框架,提升调查能力,并依托UNCAC等条约协同。通过这些努力,不仅能“追得出、冻得住、返得回”,更能实现“犯罪无利可图”,维护法治秩序与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