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开曼群岛大法院(Grand Court of the Cayman Islands)正式受理一起中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案件。
中国大陆国有背景的投资合伙企业——台州市优化升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台州优化升级投资”)起诉开曼注册的生物科技公司Jyong Biotech Ltd.,要求承认并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追讨约1.52亿元人民币的判决款项。
该案标志着中资国有投资主体首次在开曼司法管辖区针对NASDAQ上市公司发起中国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程序,凸显跨境股权纠纷在离岸金融中心的执行复杂性。
此案源于一起股权转让纠纷。中国法院已于2022年一审、2024年二审作出生效判决,Jyong Biotech Ltd.作为被告之一被判承担相应支付义务。
原告选择在开曼提起执行诉讼,系因Jyong Biotech Ltd.为开曼豁免有限公司(Cayman Exempted Company),其资产、股权结构及上市实体均位于该司法管辖区,具有实际控制力和执行便利性。
该行动不仅考验开曼法院对中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也为类似中资跨境追责提供重要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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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判决背景:股权转让纠纷的来龙去脉
纠纷核心是一起涉及多家关联实体的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争议。
一审案件: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初990号民事判决。原告为台州市优化升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包括顶顺兴有限公司、创耀生技医药有限公司、SiraView Corp、健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Health Ever Bio-Tech Co Ltd.)、Jyong Biotech Ltd.、Medi-life Co.、Limited以及自然人郭富凤等。
该案系典型的股权转让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方在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投资款项无法按约收回。
法院经审理,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支付义务,总金额折合约1.52亿元人民币。
二审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终692号民事判决。Jyong Biotech Ltd.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核心内容,判决于2024年生效。该生效判决确认了股权转让协议的违约事实及相应赔偿责任,为后续跨境执行奠定法律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12月,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已作出114年度陆许字第3号裁定,正式认可上述两份大陆判决的效力,债权人不仅在开曼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而且也在台湾地区申请承认与执行内地判决。
该纠纷的实质在于,原告作为投资方,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参与Jyong Biotech Ltd.及其关联生物医药企业的重组或退出安排。但协议履行中出现争议,最终转化为法院认定的违约赔偿。判决生效后,原告选择多管齐下,在台湾、开曼等多地寻求执行,以覆盖被告在不同法域的资产。
二、当事人双方背景详解
原告方:台州市优化升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该合伙企业成立于2018年12月,注册资本达31亿元人民币,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台州市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出资人包括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台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台州市国资委)。
作为台州市重要的国有资本投资平台,该LP专注于产业升级、科技创新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代表地方政府引导资金支持实体经济与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公开信息显示,其投资组合覆盖低空经济、并购重组等领域,具有典型的国有背景与政策性投资属性。
被告方:Jyong Biotech Ltd.(NASDAQ: MENS)
Jyong Biotech Ltd.为开曼群岛注册的豁免有限公司,是台湾背景的科学驱动型生物科技控股公司,总部位于新北市。
该公司于近期在NASDAQ上市(股票代码MENS),专注于创新生物医药产品的研发、商业化及差异化解决方案开发。实际控制人与主要股东为郭富凤(Fu-Feng Kuo)女士。
她自2018年12月起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同时也是关联台湾实体健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Health Ever Bio-Tech Co Ltd.)的重要人物。公司业务涵盖生物科技领域,早期曾涉及股权重组及跨境融资安排。
作为中概股(中国概念股)上市公司,Jyong Biotech Ltd.的股权结构、资产及上市地位均依赖开曼作为控股平台,这也是原告选择在开曼大法院提起执行的主要原因。郭富凤作为台湾籍人士,其个人及关联实体在纠纷中亦被列为共同被告,进一步复杂化了跨境执行局面。
三、开曼执行诉讼的意义与程序要点
根据开曼大法院受理的Writ of Summons and Statement of Claim,原告要求法院:
1. 承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终692号等生效判决;
2. 判令Jyong Biotech Ltd.履行判决项下的支付义务(约1.52亿元人民币本息);
3. 采取必要执行措施,包括可能针对公司在开曼的股份、资产或银行账户实施冻结与扣押。
开曼群岛作为全球重要的离岸金融中心,其公司法与普通法体系对外国判决的执行采取“普通法执行”原则,即需通过单独诉讼程序证明外国判决的终局性、确定性及不违反本地公共政策。
中国判决在开曼的执行虽已有先例,但涉及国有投资主体与上市公司,仍较为少见。该案的快速推进,反映出原告对被告资产所在地执行便利性的精准把握,也为中资机构在离岸司法中追回投资损失提供了实务路径。
四、案件启示:跨境判决执行的趋势与挑战
此案折射出当前中资国有私募基金在跨境股权退出中的风险管理需求。随着国有资本频繁参与投资,一旦发生纠纷,便需借助离岸法院的执行力。
开曼大法院在承认中国判决方面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效率。同时,该案也提醒生物科技等高科技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设计、跨境治理及争议解决条款需提前考量多法域执行可能性。
目前,该案仍在开曼大法院初步程序阶段,尚未有公开听证日期。
未来进展值得持续关注,包括被告可能的抗辩策略(如公共政策异议或管辖权挑战)以及最终执行结果。若成功执行,将为中资追责树立重要标杆;反之,则可能推动当事人通过和解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总体而言,台州优化升级投资诉Jyong Biotech Ltd.案,不仅是1.52亿元判决的执行之争,更是国有资本跨境维权与离岸司法互动的生动缩影。其最终走向,将为全球投资者提供宝贵的跨境纠纷解决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