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多伦多承认与执行中国民商事判决实务探析
在加拿大多伦多承认与执行中国民商事判决实务探析

在加拿大多伦多承认与执行中国民商事判决实务探析

伴随跨境商事交易持续深化,国内债权人的交易相对方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为主)持有不动产、股权、银行账户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日益增多。

债权人取得中国法院生效民商事判决后,若债务人在多伦多地区留存资产,向安大略省高等法院(Ontario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申请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实现跨境债权回收的重要司法路径。

依据加拿大宪法分权规则,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属于各省立法管辖范畴,相关司法程序应当向债务人住所地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高等法院提起。

债权人开展资产追索工作的首要环节,即为核查、锁定债务人在安大略省的资产分布,以此确定管辖法院。

跨境清收百科:本文源自「跨境清收百科」系列,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创作,聚焦海外资产调查、境外诉讼与执行,助力债权人和从业者掌握债权海外清收基础环节。

一、程序路径选择与诉讼时效

安大略省《互惠执行判决法》(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Act, R.S.O. 1990, c. R.5)仅适用于加拿大其他普通法省份(魁北克除外)作出的生效判决,中国法院判决不在该法适用范围之内;安大略省另设专门针对英国判决的登记成文法,同样不能适用于中国债权人。

因此,中国判决无法适用安大略省简易登记程序,债权人须向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单独提起新的司法程序:案件争议较小、预估无实质性对抗的,可采用申请程序(application);预判债务人将提出重大事实与法律抗辩的,应选择诉讼程序(action)。

安大略省就外国判决承认案件设置两年诉讼时效。

安大略上诉法院确立的起算规则为:时效自外国判决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案件经过上诉审理的,自终审上诉裁判作出之日起起算。

时效问题属于前置风险,一旦逾期,债权人将丧失申请司法救济的权利。

二、“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区分

在安大略省司法框架下,承认与执行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阶段。

承认程序解决的是外国判决的效力确认问题:中国判决经安大略省法院承认后,取得与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本土判决同等司法效力。

执行程序则是在判决获得承认的基础上,借助本省强制执行制度实现债权。

债权人可采取的执行措施包括不动产查封与变卖、第三人债务扣押(garnishment)、启动藐视法庭程序等。

多伦多地区债务人资产相对集中,判决获得承认后,强制执行具备较强落地空间。

三、普通法下外国判决可执行性的三项实质要件

安大略省普通法规则下,法院不会对原审案件实体争议进行重审,仅审查外国判决是否满足法定准入标准。

一份外国判决原则上具备可执行性,须同时满足三项要件:原审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判决为终局且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判决内容清晰确定。

(一)原审管辖权:“真实且实质性联系”标准

认定中国原审法院具备管辖权,分为两类情形:一是加拿大被告事前同意、服从或接受中国法院管辖;二是中国法域与诉因、被告之间存在真实且实质性联系。

实务争议大多集中于第二项标准。

债权人仅需证明外国法域与争议标的或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实质关联,无需证明加拿大本地主体与该外国辖区存在人身联系。

加拿大最高法院列明参考考量因素,包括被告在该辖区居住、在该辖区开展经营、侵权行为发生于该辖区、涉案合同在该辖区订立。

法院对该标准采取相对宽泛解释,不要求该法域是案件最适宜审理地;多个辖区同时满足该联系标准,并不阻碍判决承认。

实务中常出现债权人取得针对加拿大主体的中国缺席判决,但可以由安大略省法院管辖,则稳妥方案为按照管辖约定在安大略省另行起诉。

(二)判决终局性

判决终局性的判断标准为:作出判决的原审法院已无权撤销或变更该裁判。

该规则同样适用于可上诉的中间裁定与终局判决。

债权人负有举证义务,证明上诉期限届满或上诉程序终结、原判决维持。

若原审上诉程序尚未审结,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有权中止承认与执行程序。

(三)判决内容的明确性

金钱给付判决一般可满足明确性要求。

针对禁令等非金钱判决,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权,综合审查:判令表述是否清晰、义务范围是否有限、原审法院是否保留后续续行命令的权力、执行成本、是否对第三人造成影响、是否给当事人带来不可预见义务。

只要承认判决的法律效果存在不确定性,法院倾向驳回承认申请。

四、债务人的三项法定抗辩事由

即便外国判决初步满足可执行要件,债务人仍可依据缺乏自然正义、欺诈、公共政策三项理由提出抗辩,亦是此类案件的核心攻防焦点。

(一)缺乏自然正义

该项抗辩聚焦原审程序正当性,不审查案件实体结果。典型情形为被告未收到充分程序通知、未获得答辩及陈述机会。

因此,完整留存送达证据至关重要,证据标准建议高于最低送达要求。

安大略法院不会仅因为中外取证制度存在差异否定自然正义,只要原审程序符合正当程序基本内核,该抗辩一般难以成立。

(二)欺诈抗辩

欺诈抗辩认定标准严苛,法院不允许当事人借欺诈指控变相重审原案。

依据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判规则,仅当欺诈主张属于全新、原审未曾审理,且债务人尽到合理勤勉义务仍无法在原审阶段发现的事实,方可被法院采纳。

(三)公共政策抗辩

公共政策抗辩的举证门槛极高。

仅在判决违背加拿大法律体系根本价值,或由存在腐败、偏见的外国法院作出时,该抗辩才有可能得到支持。

仅仅证明若案件在安大略省审理结果将有所不同,不足以构成公共政策理由。

五、对中国债权人的实务建议

第一,严格把控两年诉讼时效,尽早开展资产尽调与案件评估,防范时效灭失风险。

第二,系统性归集证据材料,完整证明中国法院管辖权、判决终局效力、原审送达与程序正当性。

若原审程序正当性遭受质疑,应准备中国执业律师出具的专家法律意见,用于向安大略法院证明中国法相关事项。

第三,优先核查锁定债务人在安大略省的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以此确定管辖法院。

第四,提前预判债务人可能提出的自然正义、欺诈、公共政策抗辩,前置补强对应证据链。

六、结语

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审理外国判决承认案件的实践相对成熟。

中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虽无法适用本省互惠登记简化程序,但在满足普通法项下管辖权、终局性、判决明确性要件,并且成功排除法定抗辩事由的前提下,存在在多伦多获得承认并强制执行的空间。

跨境判决承认案件程序复杂、举证要求高,债权人应当充分准备证据,审慎规划司法路径,最大限度实现债权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