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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承认中国法院判决的里程碑:解析 Liu v Ma & anor 案件

Posted on 2025年6月12日

在当前化债背景下,跨境债务清收成为解决国内执行难的热点问题。

2017年12月19日,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在 Liu v Ma & anor ([2017] VSC 810) 一案中,依据普通法承认并执行了中国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这一判决不仅展示了澳大利亚法院在处理外国判决时的法律框架,还为中国法院判决在普通法国家的可执行性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文将详细分析该案的背景、法律问题、法院推理及意义。

本文是跨境债务催收系列文章的第124篇,由浩天律师事务所杜国栋律师创作。本系列文章聚焦于海外资产调查和境外诉讼与执行,有效应对债务人海外资产转移的难题。

Table of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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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案件背景
  • 二、法律问题
  • 三、法院推理
    • 1. 普通法下的外国判决承认框架
    • 2. 国际管辖权的认定
    • 3. 其他要件的满足
  • 四、判决结果
  • 五、案件意义
    • 1. 中国判决在普通法国家的可执行性
    • 2. 普通法灵活性的体现
    • 3. 活跃公民身份的讨论
  • 六、结论

一、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刘健(Jian Liu,音译为刘健)向澳大利亚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

该中国判决涉及一笔39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纠纷,原告通过债权转让获得债权。

被告马建树(Jianshu Ma,音译为马建树)为主要借款人,其配偶李秀林(Xiulin Li,音译为李秀林)因借款发生在婚姻期间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案件涉及一家公司作为担保人。

中国法院的判决为缺席判决,被告未出庭且无正当理由,法院认定其放弃辩护权。判决要求被告支付393.8698万元人民币(包括3.8698万元诉讼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4日起计算利息。

由于中国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未被澳大利亚《1991年外国判决法》列为上级法院,其判决无法通过法定程序在澳大利亚注册,因此原告依据普通法提起申请。

二、法律问题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澳大利亚法院是否应依据普通法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具体而言,法院需要评估以下普通法要件是否满足:

1.终局性:外国判决是否为终局性且针对固定金额?

2.当事人一致性:澳大利亚诉讼的当事人是否与外国判决的当事人相同?

3.国际管辖权:中国法院对被告是否具有澳大利亚法律认可的“国际管辖权”?

4.程序正当性:外国法院的程序是否符合基本公平原则?

其中,国际管辖权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因为这是普通法下承认外国判决的最重要条件。

三、法院推理

1. 普通法下的外国判决承认框架

澳大利亚普通法遵循英国判例 Emanuel v Symon ([1908] 1 KB 302) 确立的原则,即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以下五种情况下可被承认与执行:

(1)被告是判决所在国的国民;

(2)被告在诉讼开始时居住于该国;

(3)被告自愿选择该国法院作为诉讼地;

(4)被告自愿出庭;

(5)被告同意接受该国法院管辖。

本案中,法院重点考察了第一种情况,即被告是否为中国国民,以此确立中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权。

2. 国际管辖权的认定

法院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被告马建树与李秀林均为中国国民,具体依据包括:

(1)两人均为中国公民,持有中国护照;

(2)在中国出生并结婚;

(3)在中国有重大经济活动(马建树为担保公司的执行董事);

(4)中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强化其中国国民身份。

法院进一步讨论了“活跃公民身份”(active citizenship)的概念。原告律师援引 Nygh’s Conflict of Laws in Australia,主张活跃公民身份不是独立测试,而是确认被告与判决国关联的辅助因素。法院同意这一观点,认为被告的国民身份及其在中国的重要联系足以确立中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权。

3. 其他要件的满足

法院确认其他要件均已满足:

(1)终局性:中国判决为缺席判决,但具有终局性,金额固定(393.8698万元人民币加利息)。

(2)当事人一致性:澳大利亚诉讼的原告与被告与中国判决的当事人一致。

(3)程序正当性:被告未出庭且未提出异议,法院推定中国法院程序正当。

由于被告未出庭应诉,申请未受反对,法院依据原告的书面提交和宣誓书作出裁决。

四、判决结果

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认定中国法院的判决符合普通法承认与执行的要件,批准原告的申请。被告被要求支付393.8698万元人民币及自2017年3月4日起的利息。这一判决使中国法院的判决在澳大利亚具有可执行力,为原告追讨债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案件意义

1. 中国判决在普通法国家的可执行性

本案是中国法院判决在澳大利亚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典型案例,凸显了中国司法判决在普通法国家跨境执行的可行性。澳大利亚法院对“国民身份”作为国际管辖权依据的认可,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先例,尤其适用于涉及中国公民的债务纠纷。

2. 普通法灵活性的体现

与澳大利亚《1991年外国判决法》的法定注册程序相比,普通法提供了更灵活的承认路径。本案中,由于中国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未被列为上级法院,普通法成为唯一可行的法律框架。这表明普通法在处理非互惠性司法管辖区判决时具有重要作用。

3. 活跃公民身份的讨论

本案对“活跃公民身份”的讨论为国际私法领域提供了启发。法院强调国民身份的实际联系(如护照、经济活动等),而非形式上的公民身份,反映了对管辖权认定的务实态度。这可能影响未来类似案件中管辖权的评估标准。

六、结论

Liu v Ma & anor 是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案例,展示了澳大利亚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时的法律推理与灵活性。通过确认中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权,法院不仅为原告提供了救济,也为中国判决在普通法国家的可执行性树立了信心。这一判决提醒跨境交易的当事人,在债务纠纷中,国民身份可能成为外国法院管辖权的关键依据,同时也凸显了普通法在全球化司法合作中的独特作用。

Photo by Dan Freeman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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