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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债务清收:内地判决在香港的资产执行程序实务指南

Posted on 2025年6月25日

在内地与香港经济合作日益紧密的背景下,跨境债务清收的需求显著增加。

对于内地债权人而言,在内地取得胜诉判决后,如何高效执行债务人在香港的资产,是实现债权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结合香港法律规则,详细解析在香港法院执行债务人资产的程序与实务操作,为债权人提供清晰的指导。

本文是跨境债务催收系列文章的第130篇,由浩天律师事务所杜国栋律师创作。本系列文章聚焦于海外资产调查和境外诉讼与执行,有效应对债务人海外资产转移的难题。

Table of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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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执行程序的前提与基本要求
  • 二、执行程序的具体方式
    • (一)对判定债务人进行讯问(Oral Examination)
    • (二)非金钱判决的强制执行
    • (三)金钱判决的强制执行
      • 1.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Writ of Fieri Facias)
      • 2.第三债务人法律程序(Garnishee Proceedings)
      • 3.押记令(Charging Order)
      • 4.禁止判定债务人离开香港(Prohibiting a Debtor from Leaving Hong Kong)
    • (四)申请破产/清盘
  • 三、实务建议
    • 1.全面调查债务人资产
    • 2.选择适当的执行方式
    • 3.注重程序合规性
    • 4.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 四、结语

一、执行程序的前提与基本要求

在执行内地判决或仲裁裁决之前,债权人需首先在香港法院完成判决的登记程序。根据《2019年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2019年互认安排》”),内地判决在香港的认可与执行需经过以下步骤:

1.申请登记: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交内地判决的核证文本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登记判决。

2.颁布登记令:法庭审查后,若符合条件,将颁布登记令,判决得以在香港获得认可。

3.执行程序:在判决获得认可后,债权人可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在香港的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执行程序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权人是否能够准确掌握债务人的资产信息。因此,在启动执行程序前,债权人需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申请法院命令等方式,全面了解债务人的资产状况。

二、执行程序的具体方式

根据债务人资产的性质与类型,债权人可选择以下不同的执行程序:

(一)对判定债务人进行讯问(Oral Examination)

当债权人无法掌握债务人的资产信息时,可向香港法院申请对判定债务人进行讯问。根据香港《高等法院规则》和《区域法院规则》第48号命令,法院有权命令判定债务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到庭接受口头讯问,内容涵盖其是否享有任何债权、是否有其他财产或经济能力履行判决等。法院还可命令其提交相关文件。

若债务人未能如实披露资产信息或存在转移资产的行为,法院可判处其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并命令其以合适的方式履行判决。

(二)非金钱判决的强制执行

对于涉及土地、物业或货物交付的非金钱判决,债权人可申请以下令状:

1.管有令状(Writ of Possession):用于接管债务人名下的土地或物业。

2.强制交付令状(Writ of Specific Delivery):用于追讨特定货物。

这些令状为债权人提供了强制执行非金钱判决的有效工具。

(三)金钱判决的强制执行

对于涉及金钱给付的判决,债权人可选择以下执行方式:

1.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Writ of Fieri Facias)

债权人可申请扣押债务人名下的动产(如车辆、设备等),并通过公开拍卖或非公开招标的方式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履行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某些财产(如债务人用于生计的工具或衣物)不得被扣押。

2.第三债务人法律程序(Garnishee Proceedings)

若第三方对判定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如银行账户存款),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命令第三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支付该笔款项。第三债务人法律程序常用于执行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存款。

3.押记令(Charging Order)

债权人可申请对债务人的土地、物业、证券或信托财产施加押记,使其享有优先受偿权。押记令需配合管有令状或出售令使用,程序较为复杂,但为债权人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4.禁止判定债务人离开香港(Prohibiting a Debtor from Leaving Hong Kong)

债权人可申请禁止债务人离开香港的命令,以防止其转移资产或逃避执行。法院仅在债务人离港对执行产生显著影响时,才会批准该申请。

(四)申请破产/清盘

若债务人无法履行判决,债权人可申请其破产(针对个人)或清盘(针对公司)。破产或清盘程序通常通过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启动,若债务人在三周内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可提出破产呈请或清盘呈请。

在破产或清盘程序中,债权人作为无担保债权人,其受偿顺序位于优先债权人及受担保债权人之后,可能获得的受偿金额有限。因此,在申请破产或清盘前,债权人应谨慎评估债务人的资产状况。

三、实务建议

1.全面调查债务人资产

在启动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应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申请法院命令等方式,全面掌握债务人的资产信息,确保执行程序的有效性。

2.选择适当的执行方式

根据债务人资产的性质与类型,债权人应选择最合适的执行方式,以最大化实现债权。

3.注重程序合规性

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需严格遵守香港法律规则,履行充分披露义务,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执行失败。

4.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跨境债务清收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与规则,建议债权人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执行程序的合规性与有效性。

四、结语

内地判决在香港的执行程序,是跨境债务清收的关键环节。通过合理运用香港法律下的各类执行方式,债权人可有效实现债权,保障合法权益。在实务操作中,债权人应注重程序合规性,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以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如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针对性的指导。

Photo by bady abbas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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