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债务人移民澳大利亚的现象日益增多。对于中国债权人而言,当债务人携资避债出境时,如何在澳大利亚承认并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成为一大挑战。
根据澳大利亚的《外国判决法1991》(Foreign Judgments Act 1991,以下简称FJA),外国判决原则上可在澳大利亚注册并强制执行,但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
其中,费用担保(Security for Costs)问题往往成为债务人反击的利器,可能导致债权人面临额外经济压力和程序延误。
本文针对中国债权人,结合澳大利亚法律实践,重点剖析此类案件中的费用担保问题,提供风险识别与应对策略。
本文源自「跨境清收百科」系列,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创作,聚焦海外资产调查、境外诉讼与执行,助力债权人和从业者掌握债权海外清收基础环节。
一、外国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执行概述
澳大利亚承认并执行外国判决的主要法律框架是FJA。该法允许外国判决债权人在澳大利亚上级法院(如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申请注册判决,通常以单方面(ex parte)方式进行。一旦注册成功,该外国判决即具有与本地判决同等的执行力,债权人可通过扣押资产、强制出售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追偿。
然而,债务人可在注册后申请撤销(set aside),常见理由包括违反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通知不当、判决金额过高或注册时效问题。对于中国判决而言,澳大利亚与中国之间不存在正式的互惠协议(reciprocity),但FJA仍适用于大多数情况,只要判决出自“上级法院”且符合基本要件。中国债权人需注意,注册过程虽快捷,但后续的撤销申请可能引发费用担保纠纷。
二、费用担保的概念与适用条件
费用担保是指法院要求原告(在此为外国判决债权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在败诉时能够支付被告(债务人)的诉讼费用。该机制旨在保护本地当事人免受外国原告“无资产可追”的风险。在澳大利亚,费用担保主要受《统一民事诉讼规则2005》(Uniform Civil Procedure Rules 2005,以下简称UCPR)第42.21条(一般费用担保)和第53.4条(针对FJA程序)管辖。
在外国判决注册撤销程序中,债务人作为“申请人”(applicant),债权人则被视为“回应人”(respondent)。根据UCPR第42.21条,如果债权人居住在澳大利亚境外且无本地资产,法院有权酌情要求其提供担保。触发条件相对宽松:外国债权人通常被视为“高风险”,因为其资产难以在澳大利亚追偿。
然而,第53.4条规定:“在联邦《外国判决法1991》下的程序中,最高法院可依职权(sua sponte)而非债务人申请作出第42.21条的命令。”这一条款被解释为可能禁止债务人主动申请费用担保,将债权人定位为非发起方。该观点在判例中得到支持,如在*Raffaele Viscardi SRL v Qualify Centre Food Services Pty Limited (No 2) [2013] NSWSC 2055*一案中,法院指出该规则“似乎阻止债务人作为被告提出第42.21条申请”。
费用担保并非自动适用,法院行使酌情权时会考虑:
1. 债权人的支付能力:若债权人能证明财务稳定(如母公司担保或资产证明),则可免除。
2. 债务人撤销申请的前景:仅“中等”成功几率不足以支持担保;债务人需证明其论点强劲。
3. 互惠性:若澳大利亚判决可在债权人国家执行费用令,则担保需求降低。对于中国债权人,中澳之间虽无正式互惠,但实际执行取决于具体情况。
三、中国债权人面临的费用担保风险
对于中国债权人而言,费用担保问题尤为突出。首先,作为外国实体,其境外住所和无本地资产直接触发UCPR第42.2(1)(a)的门槛。其次,中国判决的执行可能因文化或法律差异(如通知方式)引发债务人以公共政策为由的撤销申请,进一步放大担保风险。
典型风险包括:
1. 程序延误:若法院要求担保,债权人需立即提供资金(如银行担保或现金),否则可能无法回应撤销申请,导致判决注册被撤销。
2. 经济负担:担保金额由法院根据预计诉讼费用确定,通常数万至数十万澳元不等。中国债权人若无本地支持,可能需跨境汇款,增加汇率和合规成本。
3. 不确定性:判例有限,如*KR & C Co Ltd v Soon Ok Hwang [2021] NSWSC 551*一案中,韩国债权人的担保申请被驳回,因其未被证明“无支付能力”,且债务人撤销前景“中等”。但该案也强调,外国债权人需警惕类似挑战,尤其在中澳互惠不明确的背景下。
若担保被要求,中国债权人可能面临“双重打击”:不仅执行受阻,还需承担额外费用。若败诉,担保资金可能被用于支付债务人成本。
四、应对策略:中国债权人的实用建议
为降低费用担保风险,中国债权人可采取以下策略:
1.提前准备财务证明:在注册前收集 solvency 证据,如审计报告、银行声明或中国母公司担保信,证明支付能力。强调中国法院判决的可靠性,以削弱债务人撤销论点。
2.利用第53.4条抗辩:在债务人提出担保申请时,援引该条及相关判例(如*KR & C*案),主张债务人无权申请。法院往往倾向保护债权人,避免程序滥用。
3.评估互惠与前景:调查债务人撤销申请的弱点(如通知充分、金额合理),并论证中澳判决执行的实际互惠(如通过双边协议或判例)。若债务人前景弱,可申请法院驳回担保并判其支付成本。
4.选择本地代理:聘请澳大利亚律师事务所(如H & H Lawyers)处理注册和抗辩,利用其专业知识规避陷阱。同时,考虑在注册前通过信函通知债务人,减少公共政策异议。
5.备用方案:若担保不可避免,可申请分阶段提供或以判决资产作为抵押。同时,探索其他执行路径,如在澳大利亚提起新诉讼(common law action),虽耗时但可避开FJA的担保机制。
五、结语
在中国债务人移民澳大利亚的背景下,执行中国判决虽有法律基础,但费用担保问题如隐形“门槛”,考验债权人的准备与策略。通过理解UCPR框架和判例导向,中国债权人可有效化解风险,实现权益保障。需强调,本文仅供参考,实际操作中应咨询澳大利亚执业律师,以应对个案差异。及早行动,方能化被动为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