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1.9亿元判决在澳大利亚获得承认:可行性路径解析
深圳中院1.9亿元判决在澳大利亚获得承认:可行性路径解析

深圳中院1.9亿元判决在澳大利亚获得承认:可行性路径解析

近年来,随着中国居民在中澳之间跨境往来的深化,越来越多的中国债权人面临在澳大利亚追讨债务、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实际需求。

2026年5月15日,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NSW Supreme Court)作出的Hong v Guo [2026] NSWSC 530判决,为中国债权人提供了重要实践范例。

该案清晰表明,即使债务人在澳大利亚长期居住且未参与中国诉讼,中国判决仍可通过普通法途径在澳得到有效执行。

本文详细介绍该案全貌,重点剖析债务人提出的“自然正义抗辩”(即缺席判决与送达问题),帮助中国债权人了解执行路径的通畅性及关键注意事项。

全球追索一百案:本文来自「全球追索一百案」,一起拆解全球追索100个真实案例,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发起并创作,聚焦于海外资产调查和境外诉讼与执行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

原告陶洪为中国公民、商人,主要从事民间借贷业务。 被告郭文成同样为中国公民,曾在中国广东从事大规模粮油贸易,后移居澳大利亚并取得永久居留权。

双方自2012年底起存在频繁资金往来,形成以借贷为主的往来账户。2013-2015年间,双方签订多份正式贷款文件,包括:

(1)2013年8月《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信用额度1.5亿元,月息2.5%);

(2)2014年5月补充合同(额度增至2.5亿元)及股权质押安排;

(3)2015年7月30日《确认函》,郭文成明确确认欠付本金1.6亿元及利息约2570万元,共计1.857亿元,并由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4)2015年8月补充协议,明确纠纷由深圳市人民法院管辖。

2015年10月,郭文成因自身企业资金链问题离开中国,经香港转赴澳大利亚。此后未再返回大陆。

二、中国深圳诉讼与判决

2015年10月28日,陶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郭文成未出庭应诉。

2016年6月,深圳中院作出缺席判决,支持陶洪全部诉求:判令郭文成偿还本金1.6亿元、截至2015年7月30日的利息2570.025万元,并自2015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迟延利息;郭文成控制的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开庭前的送达中,深圳中院向合同约定地址送达成功,由办公室人员签收;向户籍地送达未果后通过法院公告送达。判决后同样完成相应送达程序。

三、澳大利亚执行诉讼及被告抗辩

2021年,陶洪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提起中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之诉。

根据普通法,澳大利亚法院对符合条件的中国判决可通予以承认与执行,但满足如下主要条件:(1)当事人同一;(2)判决为确定金额;(3)判决终局性;(4)外国法院具有国际管辖权。

郭文成对前述四项基本要件均未争议,但提出两项实质抗辩:

1.欺诈抗辩

债务人主张《确认函》系虚假文件(sham),目的是帮助其“保护资产”免受其他债权人追索。

债务人进一步表示,双方实际往来账户可能已接近平衡,或确认的债务金额远高于实际欠款,且陶洪明知其虚假仍提交给中国法院。

澳大利亚法院认定,该抗辩不成立。

法官认为《确认函》表面正规,被告未能以充分证据证明其为虚假。双方证人证言存在诸多矛盾,但综合银行记录、合同、付款明细及证人可信度,法官不接受被告关于“保护资产”及债务金额虚假的主张。

因此,被告未能推翻确认函的效力。

2.自然正义抗辩

这是双方最核心的争议。

债务人主张自己对中国诉讼完全不知情,未收到任何诉讼文件,深圳中院作出的缺席判决违反了普通法下的自然正义原则,因此该判决不应在澳大利亚执行。

下文我们将详细论述此争议焦点。

四、自然正义抗辩的详细分析(送达与缺席问题)

这是本案最受中国债权人关注的焦点。

郭文成辩称:自己2015年10月离开中国后从未收到深圳法院任何文件,对诉讼及判决一无所知,直至2017年才偶然得知,因此中国程序不公。

澳大利亚法院对该抗辩的详细审查与驳回理由如下:

1.实际通知(Actual Notice)的认定

法官认为,举证责任在被告郭文成。

原告陶洪提供证据显示,在郭文成离开中国前后,双方仍有电话、见面沟通,陶洪曾告知即将或已经提起诉讼。

郭文成虽否认该事实主张,但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法官指出,郭文成离开中国系为躲避众多债权人,其“不知情”的说法可信度较低。

2.正当通知/程序正当性(Due Notice)

即使假设不存在“实际通知”,法院仍认定送达符合正当程序:

(1)合同约定送达

双方在《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第9条明确约定,所有法院文件寄送至指定深圳联合广场地址即视为送达。郭文成未按约定通知地址变更。

该地址实际上是债务人的“影子办公室”,由其前员工负责接收法律文件。

(2)中国法律程序

送达完全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53条等规定(向公司地址送达成功、公告送达)。澳大利亚法院尊重外国法院依其本国法进行的送达。

(3)引用权威判例

法院参考Boele v Norsemeter、Vallee v Dumergue等案,强调当事人已事先约定送达方式时,即使未实际收到个人通知,也不违反自然正义。

澳大利亚法院最终作出结论,郭文成未能满足举证责任,其自然正义抗辩被完全驳回。这充分说明,只要中国诉讼程序合法合规,且双方事先有送达地址约定,即便债务人身在海外、未实际出庭,澳大利亚法院仍倾向于承认判决效力。

五、判决结果与执行金额

2026年5月15日,澳大利亚🧑‍⚖️Parker J判决:

1.完全支持执行中国判决。

2.判令郭文成支付人民币698,567,004元(包含本金、原判决利息及澳大利亚执行期间的累计利息)。

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该判决再次确认了中国民间借贷判决在澳大利亚的可执行性。

六、对中国债权人的实务启示

1.执行路径通畅

澳大利亚作为普通法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中国判决提供普通法执行机制,无需依赖双边条约。Hong v Guo案证明,即使债务人移民海外、提出“不知情”抗辩,成功执行仍具有较高可行性。

2.送达与通知的关键准备:

(1)中国债权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或指定通知送达接收人,并严格依据约定完成开庭传票和判决的送达;

(2)中国债权人应保留与债务人的沟通记录(电话、微信、见面记录),充分告知债务人中国诉讼的存在,督促其出庭应诉,并将该沟通记录作为证明债务人对中国国内诉讼“实际知情”并自愿放弃出庭的重要证据;

(3)中国诉讼阶段严格遵守法定送达程序,避免程序瑕疵。

3.证据保全的重要性

确认函、还款确认、银行流水、往来对账记录等核心证据需完整保存。

虽然外国法院不审查实质性的内容,但是他们需要借助这些证据来审查中国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真实性。确认函等结算性文件对简化执行具有极高价值。

4.时效与策略:

中国判决作出后尽快启动海外执行,结合当地律师、调查机构和诉讼融资工具,提升成功率。

七、结语

Hong v Guo [2026] NSWSC 530 是中国债权人在澳大利亚执行判决的又一成功范例。它有力证明:跨境执行并非“纸上谈兵”,而是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法律路径。只要前期合同设计严谨、诉讼程序规范、证据链完整,中国判决在澳大利亚就能得到有力支持。

对于面临类似困境的中国债权人,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全球资产追索团队,制定综合追索方案(包括财产调查、临时冻结、诉讼融资等)。未来,随着中澳司法协助的深化,这一路径将更加便捷高效。欢迎各位债权人结合自身案件,深入研究本判决全文,提前布局海外资产追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