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冻结令能冻住已混币的USDT吗?它实际能约束的,是可定位的账户、交易所和离岸主体,而不是所有链上地址。搞清楚边界,才知道还有没有操作空间。
鑫慷嘉案中,大量资金以USDT形式在关闭前转出,并经过混币处理。
对许多受害者来说,一个自然的疑问是:境外法院能不能直接把这些钱冻住?
在英美等国普通法地区,确实存在一种被称为全球冻结令的临时救济,但它能覆盖的范围,和人们通常想象的并不完全一样。
本文源自「非吸诈骗全球追索」系列,由杜国栋律师领导的全球资产追索团队创作,聚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P2P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资产转移至海外后的追踪与追回,作为国际庞氏欺诈资产追回专业团队的中国顾问,为中国受害人、主管部门及研究人员提供海外资产追索的专业支持,助力提升受害人实际受偿机会。
全球冻结令(Worldwide Freezing Order)主要在英国、香港、新加坡、开曼、BVI等普通法司法辖区使用。
它是一种对人命令,约束的是被申请人本人,而不是直接针对某项具体财产。
法院一旦作出冻结令,被申请人就被禁止处置其名下或实际控制的资产,无论这些资产位于哪里。
如果违反,可能面临藐视法庭的后果。
为了让冻结令真正发挥作用,法院通常还会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披露其全球资产情况,包括银行账户、公司股权、加密资产钱包等。
申请冻结令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申请人要证明自己对被告有“可争辩的实质案由”,同时要说明存在资产被转移或隐匿的现实风险。
在欺诈或资金盘类案件中,如果能够初步证明资金被不当转移,法院颁发冻结令的可能性会相对较高。
但冻结令本身并不等于把钱判给申请人,它只是在案件最终审理前,防止资产继续流失。
对鑫慷嘉这类案件,冻结令的实际效力取决于资金目前处于什么状态。
如果USDT仍然留在某个中心化交易所的账户里,或者能够证明某个自然人或公司对特定地址拥有控制权,那么在该交易所所在地或该主体所在地申请冻结令,就有可能促使交易所配合限制账户操作。
如果资金已经进入离岸公司名下,并且能够通过受益所有权调查或披露程序,把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联系起来,也可以尝试对相关主体申请冻结。
但已经经过混币器处理、分散到多个匿名地址上的USDT,情况就不同了。
区块链上的地址本身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所有人登记”,法院无法像冻结银行账户那样,直接向某个中心化机构发出指令,要求它停止特定地址的转账。
混币之后,原有资金流的连续性被打断,要证明某一笔后续转账与平台转出的资金之间存在法律上可被认可的对应关系,难度会显著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冻结令更可能作用于能够被识别出来的中间环节——例如曾经接收过资金的交易所账户、与主谋有关联的离岸公司,或者通过其他证据能够锁定的第三方。
这也是为什么在涉及加密资产的跨境案件中,冻结令往往需要和其他工具配合使用。
披露令可以帮助获取交易所或服务商掌握的客户信息;如果能够证明某个离岸公司是资金的实际接收方,还可以考虑对该公司申请清盘或任命接管人。
但这些步骤都建立在一个前提上:资金或控制权在某个节点上仍然可以被定位到具体的人或机构。
如果定位不了,冻结令就缺少可以附着的对象。
从公开信息看,鑫慷嘉的大额USDT是在关闭前集中转出的,并且使用了混币工具。
这意味着,在转移完成之后,直接针对那些最终地址申请冻结的难度已经上升。
相对更有操作空间的,是那些在混币之前或混币过程中曾经暴露过的中心化节点,以及与运营者有关的离岸主体。
如果这些节点或主体位于认可全球冻结令的司法辖区,并且能够提供足够的初步证据,那么冻结令仍然可以起到限制进一步转移的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冻结令的效力最终还要看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资产所在地法院是否愿意承认和协助执行。
不同司法辖区对外国冻结令的态度并不一致,有的会积极配合,有的则会要求本地重新审查。
对于已经完全去中心化、且无法关联到具体控制人的链上资产,即便取得了冻结令,实际执行效果也会受到限制。
因此,全球冻结令在这类案件中并不是万能的。
它能够有效覆盖的,主要是那些仍然可以被识别、被关联到具体主体的资产和账户。
对于已经通过混币分散、且缺乏进一步对应证据的USDT,它的直接作用会明显减弱。
理解这个边界,有助于判断在资金转移之后,哪些部分仍有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控制的可能,哪些部分则需要更复杂的追踪和证据工作才能重新建立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