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能提现的人和后期血本无归的人,利益并不一致。不同司法辖区对“净赢家”追回的态度差别很大,这直接影响后续还能怎么做。
在鑫慷嘉这类资金盘中,参与者并不是一个利益完全一致的整体。
早期能够顺利提现的人,和后期入场后无法提取的人,处境差别很大。
这种差别不是偶然的,而是庞氏结构本身决定的。
平台以新进入的资金支付前期参与者的“收益”和提现。
只要有足够的新资金持续进来,早期参与者就有可能把本金和部分利润提出来。
一旦新资金不足以覆盖提现需求,系统就会停止兑付,后期进入的资金则大部分留在了资金池里,并在关闭前被转移。
本文源自「非吸诈骗全球追索」系列,由杜国栋律师领导的全球资产追索团队创作,聚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P2P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资产转移至海外后的追踪与追回,作为国际庞氏欺诈资产追回专业团队的中国顾问,为中国受害人、主管部门及研究人员提供海外资产追索的专业支持,助力提升受害人实际受偿机会。
公开报道中也提到,有部分核心团队或早期参与者在平台出现异常迹象时就已经撤离,而更多人是在关闭前最后阶段才投入或追加的。
这就形成了两类人:一类是净投入小于净提取的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净赢家”;另一类是净投入远大于能够提取金额的人,也就是后期的主要亏损者。
从资金流向看,后期亏损者的钱,有一部分实际上已经通过平台支付给了更早的提取者。
当平台最终崩溃时,能够被控制或追回的剩余资产是有限的,而早期提取出去的资金已经离开了这个池子。
在法律上,不同司法辖区对是否要向净赢家追回已提取资金,态度并不相同。
在美国的破产和清盘实践中,针对庞氏骗局的欺诈性转让追回相对积极。
如果能够证明某笔支付没有真实的对价,或者收款人在收款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存在问题,清盘人有可能向净赢家主张返还超出其本金的部分,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涉及本金。
Madoff案就是典型例子,清盘人对大量早期提取者发起了追回诉讼,并取得了较高比例的回收。
但在部分英联邦和离岸司法辖区,法院的态度更为谨慎。
例如在斯坦福国际银行案中,枢密院明确认为,在该案适用的清盘法律框架下,不宜由清盘人普遍向净赢家追回已支付的收益,损失应基本落在清算时点的状态上。
这意味着,即使平台被认定是庞氏结构,也不必然导致所有早期提取者都要把钱退回来。
是否能够追回,取决于当地法律是否提供明确的不当偏好、欺诈性转让或类似基础,以及证据是否充分。
对鑫慷嘉的受害者而言,这种差异会直接影响追索策略的选择。
如果主要目标是追回已经提现离场的早期参与者,那么需要评估这些提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可能适用的法律。
如果提取者本人或资金落在对欺诈性转让持积极态度的司法辖区,追回的空间会相对较大;如果落在态度更为保守的辖区,则难度会明显上升。
与此同时,后期亏损者之间也存在优先顺序问题:谁先发现资产、谁先采取行动,都可能影响最终能够控制的范围。
此外,净赢家和后期亏损者之间往往还存在信息不对称和情感对立。
有些早期参与者认为自己只是正常提现,并不知道平台后期会崩溃;后期参与者则容易把所有提取行为都视为对自身损失的直接侵占。
这种分歧使得大规模集体行动变得复杂,也让任何试图统一代表全体参与者的努力面临内部协调成本。
因此,在考虑后续追索时,不能简单假设所有参与者的利益是一致的。
已经成功提取的资金和仍留在可追踪路径上的资金,在法律上的可追回性不同;不同司法辖区对净赢家的处理规则也不同。
理解这种结构上的差别,有助于更现实地判断,哪些部分的资金仍有通过法律程序重新分配的可能,哪些部分则已经在事实上完成了转移,并且难以再被纳入统一的追回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