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讨论在债务人已移居澳大利亚的情况下,中国债权人如何在澳大利亚寻求判决承认与执行,并最终向澳洲法院申请将债务人破产(“破产程序”)。
本文源自「跨境清收百科」系列,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创作,聚焦海外资产调查、境外诉讼与执行,助力债权人和从业者掌握债权海外清收基础环节。
一、背景与前提设定
假设:
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中国境内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该判决已成为最终、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
2. 债务人随后移民至澳大利亚(例如在新南威尔士州居住或定居),且在澳大利亚具有可执行资产或收入来源;
3. 债权人希望在澳大利亚承认并执行该中国判决,并在无法通过执行程序(如扣押、资产扣押、工资扣留等方式)彻底回收的情形下,进一步申请债务人在澳大利亚破产,以便通过破产程序清算其在澳大利亚境内的资产以偿债。
在这一背景下,关键法律问题包括:
1.中国判决/裁决能否在澳大利亚被承认与执行;
2.若获得承认与执行,能否将之转化为“澳大利亚法律下的债权”以进入澳洲破产程序;
3.在澳大利亚申请债务人破产所需手续、条件与风险。
下面我们将逐项展开讨论。
二、跨境承认与执行(Recognition &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
在澳大利亚,要使外国(中国)判决在澳洲具有强制执行力,一般需经过澳洲法院的承认或注册程序。是否可以,以及如何操作,取决于各州/领地法律制度及联邦法规。
(一)适用法律与制度选择
澳洲各州和领地对于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可能存在差异。通常有两类路径:
1.普通承认程序 — 债权人向澳大利亚相应州/领地法院提出承认外国判决的申请,法院审查是否符合当地承认标准(例如程序公正性、管辖权、不得与公共政策相抵触等);
2.注册制度(如果当地法律允许) — 在部分州/领地,外国判决可像澳大利亚国内判决那样进行注册,使其自动获得执行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澳大利亚并未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统一的《承认外国判决法》,而是由各州/领地在其判例法和州法中确定承认规则。
因此,债权人应先调查债务人在澳大利亚所在州/领地(如新南威尔士州、昆士兰州、维多利亚州等)有关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具体制度。
承认标准通常包括:
外国法院对被申请承认方(债务人)有适当管辖权;
债务人得到了适当的送达/辩护机会;
判决实际上是金钱债务(monetary judgment)而非惩罚性或罚金性判决;
判决未曾被原国法院撤销、变更;
若在澳大利亚境内该债务已经被澳大利亚法院审理或存在与之冲突的判决,则可能拒绝承认;
判决之承认与执行不应违反澳大利亚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或澳大利亚法律(如反洗钱、反欺诈等)。
如果承认成功,则该中国判决在澳大利亚就具备与澳洲本地判决类似的强制执行基础。
(二)承认后的执行路径
一旦获得承认或注册,债权人可以像对待澳大利亚国内判决那样进行执行行动,包括:
向澳大利亚法院申请发出执行令(writ),对债务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账户、投资等资产进行扣押或变现;
在债务人拥有不动产的州/领地注册对其地产的留置权/登记令;
对债务人的收入、工资、租金、应收款项等进行扣留或直接收回;
甚至在某些州有对合同项下债权直接转移(assignment)或扣收第三方义务人的款项(garnishee proceedings)。
但在很多实际案例中,即便承认并取得执行令,债务人往往难以履行(例如资产较少、资产隐藏或转移、债务人无意还款等)。于是,破产程序就成为一种“最后手段”。
三、澳大利亚破产制度概述(个人破产程序)
在澳大利亚,对自然人的破产通常适用联邦《破产法》(Bankruptcy Act 1966 (Cth)),具体程序在各州/领地统一适用。下面以内务为主线,结合 LegalVision 在其文章《Recovering a Debt Against an Individual in NSW》中的论述,说明申请破产的要件与程序。
(一)破产通知(Bankruptcy Notice)
债权人首先可以向澳大利亚官方破产机构(通常通过澳洲财政安全局 Australian Financial Security Authority, AFSA)申请由其发出破产通知(Bankruptcy Notice)。
破产通知要求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 21 天内清偿债务或提出偿债方案(payment proposal)。
要求发出破产通知的前提:必须有一份对债务人的最终判决或法院命令,且该金额至少达到法定最低限额(LegalVision 提到 NSW 的最低额度为 5,000 澳元)
债务人若在 21 天内既不清偿也不申请撤销破产通知,则债权人可向法院提交债权人申请(creditor’s petition),请求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
破产通知阶段是否构成“破产行为(act of bankruptcy)”,是法院是否受理的基础之一。若债务人未遵守破产通知,即可被视作实施破产行为。
(二)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Sequestration / Creditor’s Petition)
债权人提交申请,可以选择在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或联邦治安法院/初审法院(Federal Magistrates Court / Federal Circuit Court)提请破产程序。
债权人提交的文件通常包括:债权人申请(creditor’s petition)、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判决或命令副本、证明破产通知已送达但未履行或撤销申请失败的证据等。
债权人应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先查询澳大利亚国家个人破产指数(National Personal Insolvency Index, NPII),确认债务人当前是否已处于破产状态。
法院在审查时主要考察:债务人是否已实施破产行为,债务人是否无力偿还债务,以及债权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程序要件。若法院认为合适,可颁布接管令(sequestration order),即正式宣布债务人破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能给债务人机会申请延期还款或避免破产,但通常不会无限制拖延,以促使债务人尽早履行。
(三)破产后程序与债权人权利
一旦法院颁布破产令/宣告破产,债务人的可破产财产(bankrupt estate)即被置于破产受托人(trustee)的控制之下。
受托人负责:
1.将债务人的可动产、不动产、投资、应收款、其他资产汇总、变现;
2.偿付债务人的各类债权人(按优先顺序);
3.向法院及债权人报告其进展、分配方案等。
债权人需向破产受托人提交其债权申报表(proof of debt 或类似文件),在破产财产分配中获得比例偿付。
四、在中国债权人身份下操作破产程序的要点、障碍与策略
下面结合上述跨境承认 + 破产程序路径,讨论中国债权人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关键问题、策略建议和风险考量。
(一)将中国判决转化为澳大利亚可执行债权
如前所述,首先必须在澳洲获得中国判决的承认或注册。一旦获得承认,该判决在澳洲便具有与澳洲本地判决类似的强制执行力,债权人便可以此为基础申请破产通知和提交破产申请。
因此,债权人应:
1.在债务人所在州/领地就外国判决承认程序取得当地律师协助,提交承认申请;
2.准备充分的材料,例如中国判决书、诉讼程序记录、送达证明、翻译件、认证件(如公证、外交认证或海牙认证等);
3.预先在澳洲查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收入来源及其在澳洲境内的可执行资产,以判断破产程序的可得性;
4.注意承认申请的时效性和是否有澳洲当地关于外国判决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限制。
成功承认后,债权人就能在澳洲法院主张其债权。
(二)破产申请中的门槛与挑战
在澳大利亚申请破产并非“一劳永逸”,债权人可能面临以下困难:
1.破产通知门槛:最低债务额、必须是“最终判决或法院命令”等要求。如果中国判决承认后才能作为“法院命令”,是否直接满足破产通知标准需要当地法院判断;
2.破产行为标准:债务人是否真正实施破产行为(如未遵守破产通知)是法院是否受理的关键;
3.债务人可能抗辩:债务人可能主张承认程序中存在程序不公、管辖异议、公共政策冲突等,试图阻止承认或执行;
4.资产状况不佳:即便破产被宣告,若债务人在澳洲境内几乎无资产或资产难以变现,破产程序回款也可能极其有限;
5.程序成本与时间:跨境承认、翻译、认证、律师费用、诉讼成本、破产程序本身的行政费用、受托人佣金等,可能消耗大量成本;
6.国际债权人地位:作为境外债权人,在澳洲破产程序中的索赔、参与率及监督权可能不如本地债权人那样便利;
7.优先权或法定优先债权:澳洲破产法中,对某些债权(如税务、雇员工资、优先承担责任)给予优先权,可能使普通债权人在清偿顺序中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在决定是否申请破产前,债权人需权衡成本收益、成功可能性与替代路径。
(三)策略建议与操作步骤建议
下面是一个建议性的操作路径供中国债权人参考(但必须结合澳大利亚当地律师意见):
1.资产调查与情报掌控
(1)在澳大利亚进行资产调查(通过公开登记、不动产登记、公司注册记录、银行调查、信用调查机构、商业调查机构等);
(2)确定债务人在澳洲的资产、金融账户、投资、不动产、公司股权、收入来源等。
2.承认中国判决
(1)向澳大利亚当地法院提出外国判决承认/注册程序申请;
(2)提交中国判决及其执行程序材料(原件或认证翻译件、公证书、认证书等);
(3)在承认程序中积极回应债务人的抗辩或异议。
3.执行或协商阶段
(1)若承认成功,可先行申请执行令(writ)等资产扣押措施;
(2)同时可尝试与债务人谈判还款方案或分期偿付,以减少浪费程序成本;
(3)若财产执行不力或进展缓慢,则考虑申请破产。
4.发出破产通知(Bankruptcy Notice)
(1)以承认后的判决或法院命令为依据,向澳大利亚官方破产机关/受托机构申请发出破产通知;
(2)确保程序合法、通知送达有据、时限把握妥当。
5.提交债权人申请
(1)债务人在收到破产通知 21 天不履行或抗辩失败的,可提交破产申请;
(2)在申请前务必检查 NPII,确认债务人未已处于破产状态;
(3)准备完整申请材料、法庭文件、证明材料,并支付法庭费用。
6.配合破产程序
(1)一旦破产令颁布,及时向破产受托人提交债权申报,并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
(2)监督破产受托人的资产清算、分配方案、受托人行为等;
(3)若受托人拒绝或行为不当,可向法院申请干预(如法院监督、撤换受托人、强制报告等)。
五、总结与展望
对于中国债权人而言,在债务人移居澳大利亚后,申请澳大利亚破产是一条可能的追偿路径,但并非容易可行。
整体流程可以概括为两大阶段:(一)使中国判决在澳大利亚获得承认或注册,从而转化为澳洲可执行债权;(二)以该可执行债权为依据,通过澳大利亚破产制度将债务人破产,以实现对其澳洲资产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