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国债务人移民至澳大利亚后,债权人若希望在澳大利亚承认并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就会面临澳大利亚诉讼程序中的若干制度性障碍。
本文源自「跨境清收百科」系列,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创作,聚焦海外资产调查、境外诉讼与执行,助力债权人和从业者掌握债权海外清收基础环节。
一、引言与问题定位
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在承认或注册执行外国判决(foreign judgment registration)程序中,澳大利亚法院或被申请人(债务人)是否可要求债权人提供“费用担保”(security for costs),以及债权人应如何应对这一要求。
“费用担保”制度在澳大利亚普通诉讼程序中并不陌生,其目的是防止在诉讼中败诉方无力支付对方的诉讼费用时使对方蒙受损失。但在外国判决注册或承认程序中,费用担保的适用界限、申请时机、标准和抗辩策略,就成为对中国债权人尤其重要的课题。
下文将先介绍澳大利亚的制度框架,继而分析典型案例(尤其是 KR & C Co Ltd v Soon Ok Hwang [2021] NSWSC 551)中法院的判断逻辑,再对中国债权人在此类案件中应当注意和采取的策略进行归纳,并提供实践建议。
二、澳大利亚制度框架与费用担保机制概述
(一)外国判决注册或承认的法律依据
在澳大利亚,各州或地区通常设有一部名为 Foreign Judgments Act(联邦层面法)或各州对应法规,通过注册制度允许外国(包括中国)法院的判决在澳大利亚被承认或执行。在注册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向澳大利亚法院申请将中国法院的判决“注册”为本地判决,注册后即可以在澳大利亚执行。
在这一流程中,法院通常有权对注册程序(或其撤销程序)做出一系列命令(包括撤销、异议程序设定、条件限制等)。
对于费用担保原则,其传统基础在于澳大利亚本土诉讼机制,即在某些情况下,被申请方可要求申请方(或原告诉方)提供一定的金钱担保,以确保若其败诉时对方的费用能够得到补偿。
但在外判决注册程序中,是否、何时、如何可以申请费用担保,在澳大利亚各州法院乃至联邦层面都尚未完全统一,且案例相对稀少。
(二)费用担保(Security for Costs):目的、条件与程序
在澳大利亚本地诉讼中,“费用担保”的制度大致规则如下(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
1.目的
费用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如果原告诉方败诉、被告(或申请人)获得费用赔偿权时,原告能够支付其诉讼费用,从而避免对被告造成不必要的风险。
2.申请条件
通常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存在,以决定是否应命令对方提供担保:
(1)申请方是否是“外国实体”或无资产(或资产在澳大利亚之外),即存在“无法支付费用”的风险;
(2)若诉讼败诉,申请方是否有能力支付被告的费用;
(3)被申请方(请求担保方)在程序中是否处于劣势、可能要承担较高风险;
(4)申请方的诉讼主张是否有合理依据(即其胜诉可能性);
(5)担保金额的合理性、比例性;
(6)是否有其他方式保障费用风险(例如请求方在其本国资产设定抵押、银行担保等)。
3.程序与时机
在本地诉讼中,被告可以在早期程序阶段提出“security for costs”的动议,要求法院做出担保令。通常法院会要求申请方提交财务状况证明或资产清单,并可能作出相应听证。
在外国判决注册或承认程序中,法院是否允许债务人就“债权人申请注册”提出费用担保要求,则必须看该州或地区的规则、法院自由裁量权、以及是否有先例。
三、典型案例分析:
为理解法院在外国判决注册程序中对费用担保的态度,我们以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在 KR & C Co Ltd v Soon Ok Hwang 一案中的判决为核心分析。
(一)案情概要
债权人原告在韩国法院取得判决。原告随后依据澳大利亚 Foreign Judgments Act 1991 向新南威尔士州法院申请注册该外国判决。
被申请人(债务人)先提出撤销注册的申请。同时,被申请人还提出要求原告提供费用担保(security for costs),即如果原告在撤销程序中败诉,应能够支付被申请人的费用。
(二)法院的争点与理由
1.是否允许“债务人”申请费用担保?
被申请人主张,其依据新南威尔士州《统一民事程序规则》(Uniform Civil Procedure Rules, UCPR)第 53.4 规则 (r 53.4) 有权向法院申请费用担保;该规则规定法院可依第 42.21 规则 (r 42.21) 作出费用担保命令,“不论是否由被申请方提出” (i.e. otherwise than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judgment debtor)。
但法院认为,这条规则虽措辞带有“法院可主动作出担保命令”的字样,但其立法目的及解读逻辑可能是不允许债务人(作为“申请人”之一)借此阻止债权人行使回应撤销程序的权利。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该规则可能被理解为“禁止债务人主动提出费用担保申请”,但法院在本案中并未就此点做最终裁定(因为在本案中即便允许申请,也因其他原因拒绝担保申请)。
2.是否存在足够证据表明原告无法支付费用?
被申请人主张原告为外国实体,在澳大利亚无资产、可能无力支付费用。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资产状况良好,且原告是韩国政府下属机构的子公司,具备一定信用背书。法院认为,仅凭“外国实体、无澳大利亚资产”不能足以推定其无力支付费用。
3.申请人胜诉可能性(prospects of success)是否较低?
被申请人指出,撤销注册程序中其主张具有一定合理性。尽管法院承认被申请人主张的公共政策抗辩有一定论据(如未收到通知、时间间隔过长、金额可能不合理等),但法院最终认为这些主张不够强,申请人反驳较有说服力。法院指出,若申请方的胜诉可能性不够高,则不应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4.最终裁定与理由
法院最终驳回了被申请人的担保申请(即不要求原告提供费用担保),并判令被申请人负担相关费用。法院理由包括:
(1)原告提供了足够证据证明自己能够支付费用,债务人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原告资不抵债或无力支付;
(2)被申请人的撤销主张论证力度较弱,其胜诉可能性不高;
(3)如果轻易允许债务人在注册程序中提出费用担保申请,可能会扭曲外国判决注册制度,使债权人面临不合理障碍;
(4)法院倾向于维护外国判决注册制度的便利性与效率,除非有充分理由,不宜在注册程序中随意施加额外保全义务。
(三)该案对中国债权人的启示
这个案例至少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1.债权人不能因其为外国实体就默认被认为无力承担费用。债权人应提前准备、提交资产状况证明或信用背书,以回击对方的申请。
2.债务人若主张费用担保,应承担较高举证责任,不仅要表明申请方可能无力支付,还要指出其撤销主张有合理胜算。简单断言申请方作为外国实体、账户在境外就足以要求担保,并不足够。
3.债权人应反对债务人的费用担保申请,特别是在注册程序中主张法院应慎用担保令,除非对方提供强有力证据。
4.注册制度效率优先原则可能是法院的考虑重点之一。在没有明显滥用或不合理风险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倾向于拒绝担保申请,以避免拖延注册程序。
四、中国债权人应对费用担保申请的策略建议
基于上述制度和案例分析,以下是中国债权人在此类案件中可考虑的策略和操作建议:
(一)事前准备:增强抗辩力量与证据基础
1.提供全面的财务与信用证明
在向澳大利亚法院提交注册申请或应对担保申请时,应准备好公司或个人的财务报表、银行存款证明、信誉评级、资产负债清单、历史偿付记录等材料,以证明即便为外国实体,也具备履行费用义务的能力。
2.建立异地资产抵押或担保机制
如果债权人在中国或其他国家拥有资产,可考虑提前设置抵押、质押或担保(如银行担保、第三方保证等),以增强法院对其支付能力的信心。
3.论证撤销程序(若债务人申请撤销注册)胜诉可能性
虽然核心诉求是执行外国判决,但抵抗债务人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同样关键。债权人应当在提交注册申请或应对中,预备好论点说明撤销理由的弱点,以打击债务人的“胜诉可能性”主张。
(二)注册程序中积极应对担保申请
1.及时反对申请人的担保动议
若债务人在注册申请阶段或之后立即提出费用担保动议,债权人应尽早提出反对申请,主张法院不应在注册程序中随意中断或附加担保条件。
2.主张法院自由裁量权应慎用担保令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论证:在外国判决注册程序中,若轻易赋予债务人申请担保权,会与立法目的、国际司法协助倾向、效率原则相冲突。除非债务人能提出强有力证据,否则不应中止注册或要求担保。
3.就担保金额提出合理异议
若法院倾向于接受担保申请,债权人可主张担保金额不应过高,应限定在合理范围,并可提出分期担保或分阶段执行机制。
4.争取程序上的延缓或分步骤处理
在争论期间,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先暂行注册判决,而待担保问题解决后再决定是否撤销注册或加挂担保条件,以避免债务人以担保异议拖延整个执行程序。
(三)跨国诉讼与协作策略
1.在中国或其他有管辖权国家同步采取保全措施
在中国境内,债权人应及时申请司法保全(如财产保全、诉前保全等),以限制债务人转移资产或隐藏财产。这样,即便澳洲法院对担保申请态度谨慎,债权人仍有在原审法院或其他管辖法院控制资产的手段。
2.协调跨境执行与担保安排
债权人可在中国与澳大利亚之间协调,通过在中国资产设立抵押或质物担保、银行保函等方式,为澳大利亚法院提供担保凭证,从而令对方在澳洲法庭更具信心。
3.聘请澳大利亚当地律师评估与代理
因为各州法院对外国判决注册和费用担保的态度可能不同,中国债权人应聘请熟悉本地法律程序及判例背景的澳洲律师,在注册申请、担保应对、撤销抗辩等方面提供专业建议并代理诉讼。
六、结语
对于中国债权人在澳大利亚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案件中,费用担保问题虽不是最核心的问题,却是一个“战术攻防点”,可能成为债务人用以拖延或阻挠执行程序的手段。债权人应在诉前、注册期间及撤销抗辩阶段均做好周密准备,通过提供财务信用证明、安排跨国担保机制、聘请当地律师等方式积极应对。
虽然澳大利亚法院在 KR & C Co Ltd v Soon Ok Hwang 一案中拒绝了债务人的担保申请,但该案也提醒我们:债务人若能提供足够证据,法院在合理情况下是可能命令费用担保的。因此,中国债权人须在实践中谨慎应对,不可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