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国债权人在中国国内获得判决或仲裁裁决后,若债务人拒不履行,债权人需采取措施执行债务人的资产。
然而,随着全球化发展,许多中国债务人可能通过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如美国)来规避中国国内的执行程序。
中国债权人可以在美国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或仲裁裁决,获得胜诉判决后,债权人需要进一步在美国执行债务人的资产。
本文将基于美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判决执行的通用原则,结合中国债权人的实际需求,详细介绍在美国执行债务人资产的法律程序与策略。
判决并非自执行的法律文件。即使中国债权人在美国成功获得判决的承认,执行过程仍需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将判决转化为实际的资产追索。
本文将重点探讨在美国执行中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时,如何识别债务人资产、附加判决留置权、以及通过各种法律工具(如扣押、查封、询问债务人等)实现资产变现,以满足中国债权人的追索需求。
本文来自“跨境清收百科”系列文章,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创作。本系列文章聚焦于海外资产调查和境外诉讼与执行,对相关制度与手段进行基础性介绍。
一、判决执行的基本概念
在美国,判决执行的核心在于识别债务人的资产,将判决转化为对特定资产的留置权(lien),并通过变现或出售这些资产来满足判决金额。以下是执行过程中的关键步骤和注意事项,特别适用于中国债权人处理跨境资产追索:
1. 什么是留置权?
在美国法律中,留置权分为三类:
自愿留置权(consensual lien,如抵押贷款)、法定留置权(statutory lien,如建筑工人留置权)以及司法留置权(judicial lien,如判决留置权)。
判决留置权是一种“浮动留置权”,需要在债务人的具体资产上“附着”(attach)后才能生效。一旦附着,判决留置权类似于抵押贷款或汽车贷款的担保权益,债权人可通过司法程序对资产进行查封或变现。
对于中国债权人而言,理解留置权的优先级(priority)至关重要。在美国,资产上的留置权按照在土地记录或相关登记机构中备案的时间顺序确定优先级。
例如,优先备案的抵押贷款(first mortgage)在资产变现时优先于后备案的判决留置权。
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上已有多个优先留置权,判决留置权可能因资产价值不足而成为“部分担保”或“无担保”留置权,导致债权人无法全额回收债务。
因此,中国债权人在执行前需通过资产调查评估债务人资产的担保状况。
2. 资产调查的重要性
成功的判决执行依赖于准确识别债务人的资产。中国债权人在美国执行判决时,应尽早开展资产调查,以确定债务人在美国的银行账户、房地产、车辆、设备、应收账款等资产。以下是一些实用的资产调查方法:
(1)利用债务人提供的财务信息:
如果中国债权人在与债务人建立业务关系时已收集了银行账户、资产所有权等信息,这些数据将极大简化执行过程。例如,保存债务人支付的支票副本可提供银行名称、账户号码等关键信息。
(2)公开信息查询:
美国许多城市和县的税务评估记录可在线查询,涵盖债务人名下的车辆和房地产信息。此外,州机动车管理局(如弗吉尼亚州DMV)可提供车辆及相关留置权信息,但需符合特定申请条件。
(3)商业服务与私人调查:
中国债权人可委托美国当地的商业资产调查服务或私人调查机构,以较低成本快速定位债务人资产。这些服务通过互联网数据库或其他渠道获取信息,效率高于律师直接调查。
(4)行业网络:
对于建筑行业等特定领域的债务人,债权人可通过行业协会(如美国国家信用管理协会)或业务联系人获取债务人其他项目的相关信息,从而识别潜在的应收账款或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资产调查应尽量在不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进行,以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藏资产。中国债权人可与美国律师合作,利用专业工具和本地资源高效开展调查。
二、在美国执行中国判决的程序
1. 中国判决的承认
中国债权人需首先在美国法院申请承认中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美国大多数州(包括马里兰州、弗吉尼亚州和华盛顿特区)已采纳《统一外国判决执行法》(UEFJA),简化了外国判决的承认程序。以下是具体步骤:
(1)提交经认证的判决:
债权人将经认证的中国判决,并连同登记申请表提交至债务人资产所在州的法院。申请表需包含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最后已知地址及相关费用。
(2)通知债务人:
法院将通过挂号信或其他方式通知债务人,给予其一定时间(通常为30天)对判决执行提出异议。债务人只能基于程序性理由(如原法院缺乏管辖权或未妥善送达)提出抗辩,而无法重新争论案件实质。
(3)判决生效:
若债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有效抗辩,判决将在美国具有与本地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可用于执行债务人资产。
对于未采纳UEFJA的州(如加利福尼亚州、印第安纳州等),债权人需提起新的诉讼以获得判决承认,程序较为复杂且成本较高。中国债权人应咨询美国律师,评估目标州的具体法律要求。
2. 对房地产附加判决留置权
在美国,判决留置权需在县土地记录中“登记”(docket)方能对债务人名下的房地产生效。以下是中国债权人需了解的关键点:
(1)登记程序:
在弗吉尼亚州和马里兰州,高等法院(circuit court)的判决会自动在判决所在县的土地记录中登记。而低级法院(district court)的判决需由债权人获取判决摘要并在高等法院土地记录中登记。若债务人在其他县拥有房地产,债权人需在每个相关县分别登记判决。
(2)留置权持续时间:
判决留置权通常持续较长时间(如弗吉尼亚州为20年,可续展20年;马里兰州为12年,需续展)。中国债权人可选择在债务人可能拥有或未来可能获得房地产的县登记判决,以确保留置权在未来附着。
(3)等待策略:
对房地产的判决留置权通常无需立即执行。房地产价值通常会随时间增值,且债务人可能在出售或再融资时被迫清偿判决留置权。此外,判决会产生法定利息(如弗吉尼亚州为6%,马里兰州为10%),提高债权人的回报潜力。
(4)查封成本:
若需通过查封(foreclosure)变现房地产,需提起诉讼,涉及所有抵押权人、其他留置权人及利益相关方,成本较高(包括律师费、标题搜索费、拍卖广告费等)。因此,除非债务人有能力支付或房地产有充足净值,等待通常是更经济的策略。
中国债权人需确保判决登记名称与房地产所有权人名称一致。若债务人使用不同名称(如婚姻名称、商号等),建议在登记时列出所有名称变体,以确保留置权有效附着。
3. 对个人财产附加判决留置权
个人财产包括银行账户、股票、债券、车辆、设备等。与房地产不同,个人财产具有流动性,且通常无中央登记系统(车辆除外)。以下是执行个人财产的关键方法:
(1)执行令(Writ of Execution):
债权人需向法院申请“执行令”或“财产扣押令”(Writ of Fiera Facias),授权治安官(sheriff)从债务人财产中满足判决金额。在弗吉尼亚州,申请扣押、查封或债务人询问时,执行令会自动签发。
(2)查封(Levy):
对有形个人财产(如车辆、设备)的留置权通过查封实现。治安官可选择“列单并留置”(list and leave)或“查封并扣押”(levy and seize)。列单并留置成本较低,仅需在债务人场所列出财产并贴上标识标签,而扣押则需将财产移至仓库,需债权人提供担保金以防错误查封。
(3)扣押(Garnishment):
扣押是针对债务人银行账户或应收账款的有效工具。债权人可对任何欠债务人款项的第三方(如银行、雇主、租户等)提起扣押诉讼。例如,建筑行业的中国债权人可对债务人参与的其他项目提起扣押,追索债务人从业主或总承包商处获得的应收账款。
(4)无形财产留置权:
在弗吉尼亚州等州,判决留置权可通过“无形财产留置权通知”(Notice of Lien on Intangibles)附着于债务人的股票、债券、应收账款或诉讼权利等无形资产。此方法成本低且覆盖面广,适合中国债权人广泛发送通知以冻结债务人资产。
4. 债务人询问(Debtor’s Interrogatories)
债务人询问是获取债务人资产信息的有效工具,但需在判决生效后进行。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在宣誓下披露银行账户、车辆、应收账款等资产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如税务申报表、银行对账单)。然而,询问会提前警告债务人,可能导致资产转移。因此,中国债权人应优先对已知资产进行扣押或查封,再进行询问。
在弗吉尼亚州,债务人询问每六个月仅可进行一次,以避免骚扰。债权人可同时要求提交文件(如“文件生产请求”),以获取更详细的资产信息。若债务人或第三方(如欠债务人款项的承包商)拒绝配合,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发布“强制令”(Rule to Show Cause)或逮捕令(Capias)。
5. 欺诈性转让(Fraudulent Conveyances)
中国债务人可能通过将资产转移至美国的新实体或亲属名下规避执行。美国法律将以阻碍、延迟或欺诈债权人为目的或以低于市场价值的资产转让视为欺诈性转让。
例如,若债务人在债权人追索时将房地产或设备无偿转让给关联方,债权人可提起诉讼追回这些资产。
然而,追索欺诈性转让成本高且复杂,尤其当债务人通过合法方式(如以市场价格出售资产或完成旧合同后再以新实体承接业务)规避追责时,债权人难以证明欺诈意图。
中国债权人需权衡追索成本与预期收益,仅在判决金额较大、资产价值明确且可追踪时考虑提起欺诈性转让诉讼。
6. 破产(Bankruptcy)
若债务人在美国申请破产,债权人将面临“自动中止”(automatic stay),禁止继续追索债务人资产。已附着的判决留置权若在破产前90天内建立,可能被视为“优先权”(preference)而被破产法院撤销。担保债权人(secured creditors)在破产中优先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可通过担保财产追回部分或全部债务。
中国债权人应在与债务人建立业务关系时要求个人担保或资产担保,以在破产时获得优先地位。此外,需密切监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时在破产前采取执行措施。
三、针对中国债权人的实用建议
1.提前准备:
在与债务人建立业务关系时,收集完整的财务信息(如银行账户、资产所有权、项目信息),并保存支付支票副本。这些信息将极大简化跨境执行。
2.聘请美国律师:
美国各州的判决执行法律存在差异,聘请熟悉当地法律的律师可确保程序合规并提高执行效率。
3.优先选择低成本工具:
如无形财产留置权通知和银行账户扣押,这些方法成本低且效果显著,适合中国债权人快速冻结债务人资产。
4.长期策略:
对房地产的判决留置权可采取等待策略,利用法定利息和资产增值提高回报。对流动性高的个人财产,应尽快采取扣押或查封措施。
5.警惕资产转移:
债务人可能通过设立新实体或转移资产规避执行。债权人需通过资产调查和行业网络及时发现异常,并考虑提起欺诈性转让诉讼。
四、结论
跨境执行中国判决或仲裁裁决在美国是一个复杂但可行的过程。通过准确识别债务人资产、有效附加判决留置权并选择合适的执行工具,中国债权人可在美国的法律框架下追索债务。
成功的执行依赖于充分的准备、专业的法律支持以及对美国判决执行程序的深入理解。建议中国债权人在执行前与全球追索团队密切合作,制定全面的执行策略,以最大化债务回收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