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英国追索最新案:再审的中国判决仍可承认与执行
2026年7月英国追索最新案:再审的中国判决仍可承认与执行

2026年7月英国追索最新案:再审的中国判决仍可承认与执行

2026年7月24日,英国法院同意承认与执行大连中院的一份民事判决,这是中国判决在英国承认与执行的最新成果,也是中国债权人在英国跨境追索的最新实践。

该案件不仅确认了中国判决的可执行性,更对“处于中国再审程序中的判决是否可以在英国申请承认与执行”这一核心问题,作出了清晰、具有指导意义的分析。

对于希望在英国执行中国判决的中国债权人而言,本案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它既展示了英国普通法执行中国判决的基本路径,也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中国判决会被认定为具有“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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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全称为Xiong Wei & Anor v Wang Junhong [2026] EWHC 1892 (Comm),由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王座分庭、商业与财产法院下的伦敦巡回商事法院审理。

判决于2026年7月24日作出,英国程序案号为LM-2024-000310。

原告一方是中国债权人,包括第一原告熊某和第二原告大连闻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熊某是该公司的董事、创始人兼董事长。被告为王某。

原告在英国申请承认与执行大连中院作出的一份中国判决,该判决判令被告向大连闻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2,129,116美元,并按中国判决确定的方式计算利息。截至2024年5月22日,利息金额已约达810,305美元。

中国原诉讼大致对应一审(2022)辽02民初1475号案件,以及二审(2024)辽民终214号案件。

二、案件前因后果

(一)争议的起源

大连闻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食品配料化学品制造与贸易为主的中国企业,主要出口市场包括欧洲和美洲。熊某是其创始人兼董事长。

王某于2004年加入闻达,担任首席财务官,2009年获得约9%股权并成为董事。

2012年,根据王某的提议,闻达在英国设立全资子公司Syner Ltd,目的是通过英国发票融资市场获取更优惠的融资条件。

王某随后移居伦敦,担任Syner唯一董事并实际控制融资安排。

2013年,闻达向Syner注入约220万美元资本。2016年3月前后,双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Syner股份转让给王某,对价为公司净资产价值。

然而,2017年9月,王某在未向闻达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自行将Syner股份登记到自己名下。

双方对股份转让对价产生根本分歧:王某主张她曾向Syner出借220万美元,后将该债权转为股权,因此转让对价应为零;闻达一方则认为“借款”说法缺乏证据,王某实际上是无偿取得了股份。

(二)中国诉讼程序

2019年12月27日,熊某在公司监事会未起诉的情况下,以衍生诉讼方式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期间,法院以公告方式完成送达。王某最初未出庭,后因疫情等因素重新安排开庭。

她在一审中的主要抗辩是“闻达从未向Syner注入220万美元资本”,并未提出自己曾借款的主张。其提交的部分文件因未按时送鉴定,被法院裁定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2021年4月19日,大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某向闻达支付2,129,116美元及利息。

王某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1日,辽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时,中国判决在中国法下已生效并可强制执行。

2023年5月,王某向辽宁高院申请再审,首次提交英国Leapman Weiss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及另一份中国审计报告,但未援引“新证据”法定事由。辽宁高院监督部门于2023年11月驳回再审申请。

此后,王某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于2024年9月受理,并于2026年3月10日驳回监督申请。中国判决继续保持最终效力。

(三)英国诉讼程序

2024年6月3日,原告在英格兰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普通法途径强制执行中国判决。诉状于6月24日送达被告英国律师。

案件于2025年11月开庭审理。原告聘请资深出庭律师Simon Milnes KC,被告由Anthony Jones代理。

法院听取了原告中国案件代理律师及中国法专家的证据,并审查了双方就中国程序法提交的专家意见。

被告提出两项主要抗辩:一是中国判决不具有英国法意义上的“最终且结论性”;二是中国程序违反自然正义。法院最终全部驳回,支持强制执行。

三、关于终局性问题的详细论辩

本案最具指导意义的部分,是法院对中国判决“终局性”问题的分析。

英国普通法执行外国判决的前提之一,是该判决必须是“最终且结论性的”(final and conclusive)。

被告主张,由于当时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程序仍在进行,存在再审可能,因此中国判决尚未终局。

(一)被告的主要论点

被告承认这一抗辩颇有难度,但仍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Dicey冲突法规则虽然承认判决可在上诉期间仍具终局性,但这只是“允许”而非“强制”认定。

第二,援引上议院经典判例Nouvion v Freeman,主张终局性的标志是法院已审理当事人能够且选择提出的所有争议,并得出被推定为正确的结论。本案中,中国法院并未真正处理王某关于“股份价值为零”的核心抗辩。

第三,援引Blohn v Desser案,主张如果外国判决遗漏了当事人提出的关键论点,或当事人仍保留可另行提出的抗辩,则该判决不具终局性。

第四,结合本案事实,检察院监督申请有可能导致再审并撤销判决;省级检察院受理比例极低,且本案已审查较长时间,可推断申请具有实质理由。因此,从实质上看,中国判决尚不具有终局性。

(二)原告的主要论点

原告则强调:

终局性是英国法概念,但必须结合中国法下判决的实际性质来判断。

双方专家一致确认,中国判决在中国法下已具有既判力,是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可执行的。

检察院的审判监督属于非常救济途径,即使可能建议再审,也不减损判决当时已产生的既判力。

对被告援引的两案,原告作出有力区分:Nouvion案涉及特殊的有限程序,当事人仍可启动完整程序重新审理;Blohn案则是针对合伙企业的判决,对个人合伙人本身不产生既判力。两案均不支持“遗漏某一论点即否定终局性”的主张。

(三)法院的结论

Hochhauser KC法官完全支持原告的分析路径。

他指出,中国判决即使在检察院作出决定前,已构成当事人之间的既判力。再审可能性本身不足以否定终局性。Nouvion和Blohn两案的关键,是判决本身未在相关当事人之间产生既判力,而非“遗漏论点”即可否定终局性。

英国法早已确立:即便判决可上诉,但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最终且结论性(即终局性)。如果该外国判决在上诉中被撤销,那么英国法院可相应撤销承认与执行该外国判决的英国裁决。

因此,被告关于终局性的答辩意见被英国法院推翻。

此后,在中国的再审程序中,检察院也最终驳回了被告的再审申请。这样也就一般确保了中国判决的终局性。

四、对中国债权人的启示

本案再次确认:已生效的中国金钱判决,原则上可以通过英国普通法途径强制执行。英国法院不会重新审理中国实体争议,而主要审查管辖权、终局性以及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自然正义等有限例外。

对中国债权人而言,以下几点尤为重要:

1. 中国判决在中国法下已生效并具有既判力,是英国法院认定终局性的基础。

2. 再审等程序属于非常态救济程序,案件处于再审程序本身通常不否定中国生效判决的终局性。

3. 债权人应尽可能在中国程序中充分举证、固定证据,避免给对方留下“程序不公”的攻击空间。

4. 英国执行程序对程序严谨性要求较高,建议尽早委托熟悉跨境执行的国际资产追索团队,妥善准备中国法专家证据与程序文件。

本案判决为有意在英国执行中国判决的债权人提供了清晰的路径参考。在跨境资产追收实践中,英国仍是重要的执行地之一。妥善运用普通法执行机制,有助于提升中国判决的跨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