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商事仲裁和跨境执行领域,冻结令是一种常用的临时救济措施,旨在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然而,当冻结令涉及到债务人的子公司等第三方时,其合法性和适用范围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来自「全球追索一百案」,一起拆解全球追索100个真实案例,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发起并创作,聚焦于海外资产调查和境外诉讼与执行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2022年3月11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Viterra BV v Shandong Ruyi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2022] FCA 215一案中,由Stewart法官作出判决。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是否可以对债务人(山东如意集团)的新加坡全资子公司(CSTT Co Holdings Pte Ltd,简称“CSTT新加坡”)维持冻结令,以保护其股份价值。
本案源于2018年至2019年间,荷兰公司Viterra BV(简称“Viterra”)与山东省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如意集团”)之间的一系列原棉销售合同。这些合同受英国法律管辖,并约定由国际棉花协会进行仲裁。
由于山东如意集团未能履行合同,Viterra于2020年在英国利物浦启动了仲裁程序。
2021年1月8日,仲裁庭作出了有利于Viterra的裁决,要求山东如意集团支付约1224万美元的本金、46.8万美元的利息(截至裁决日)及后续利息,并承担9159.75英镑的仲裁费用。
到2021年11月,债务总额估计约为1870万澳元。
尽管Viterra提出了支付要求,山东如意集团以“严重的资金流动性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至今未履行。
Viterra随后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启动了执行程序,包括在新加坡高等法院寻求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并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起了承认与执行程序(案号NSD 1202 of 2021)。
Viterra认为在中国执行的可能性很低,因为山东如意集团在中国已有大量未决判决。
此外,Viterra计划在新加坡通过法院判决执行,扣押并拍卖山东如意集团在新加坡子公司CSTT新加坡的股份。
CSTT新加坡是山东如意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其资产价值约为7250万澳元,主要包括对澳大利亚子公司的股份和贷款。
山东如意集团的集团结构较为复杂:CSTT新加坡持有澳大利亚公司CS Agriculture Pty Ltd(80%股份)和CSTT Holdings Pty Ltd(100%股份),这些澳大利亚实体拥有农业土地、棉花加工厂及水权等资产,总价值可观。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CSTT新加坡的资产享有优先担保权,担保债务约为2140万美元。
Viterra担心,如果没有冻结令,CSTT新加坡可能会处置资产,导致其股份价值下降,从而影响拍卖执行的效果。
因此,Viterra申请冻结山东如意集团及CSTT新加坡在澳大利亚的资产,并禁止澳大利亚子公司转让CSTT新加坡持有的股份。
二、程序过程
2021年11月,Viterra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起原诉申请,寻求承认仲裁裁决并执行,同时申请临时救济:
冻结山东如意集团及CSTT新加坡在澳大利亚的资产(通知式冻结,即在处置前须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Viterra),并禁止澳大利亚子公司转让CSTT新加坡持有的股份。
2021年11月19日,Jagot法官在缺席审理的基础上颁布了命令,包括:
1.对山东如意集团及CSTT新加坡在澳大利亚的资产发出通知冻结令(Order 6),限制处置总额达1863万澳元的无负担资产价值;
2.禁止澳大利亚子公司转让股份,除非提前通知;
3.授权通过海牙公约在中国送达山东如意集团,并通过私人代理在新加坡送达CSTT新加坡。
该冻结令不同于传统的绝对冻结,而是“通知式”冻结,允许超过债务额的资产处置,但仍附带罚则,具有实质约束力。随后,该命令多次延期至2022年3月31日。
由于中国海牙公约程序耗时,山东如意集团至今未被有效送达,因此冻结令对其尚未生效。
CSTT新加坡于2021年11月23日收到送达后,最初未提出异议,但在2022年2月16日提起紧急临时申请,寻求撤销对其的冻结令。
原因是CS Agriculture的交易定于2月23日结算,可能受冻结令影响(后证实不受影响)。
CSTT新加坡主张,作为独立第三方,其资产不受山东如意集团控制,且无澳大利亚法院程序可迫使其“吐出”资产以满足判决(违反联邦法院规则r 7.35(5)(b))。
审理于2022年2月22日进行,最后提交于2月28日。Viterra由R Marshall SC及A Hochroth律师代理;CSTT新加坡由A M J Meagher律师代理;山东如意集团缺席;澳大利亚子公司中立。
三、法院分析
Stewart法官的124段判决深入分析了第三方冻结令的适用,引用了联邦法院法1976(FCA Act)s 23、联邦法院规则2011(Rules)以及多项判例。核心问题是:是否可以冻结债务人子公司的资产,以维护其股份价值,支持新加坡执行程序?
1. 冻结令的法定基础与原则
联邦法院规则授权法院颁布冻结令,以防止判决或预期判决无法满足。该规则针对第三方规定了两项条件:
(1)第三方持有或控制债务人资产,或行使处置权;
(2)存在法院程序,可迫使第三方交出资产或贡献以满足判决。
该规则澄清,该规则不限制法院固有、默示或法定管辖权。冻结令实践指南(GPN-FRZG)强调,其目的是防止法院程序受挫,而非提供判决担保;系“非凡临时救济”,需谨慎适用,尤其对第三方。
2. 外国判例的借鉴
法院参考了英国及英联邦判例:
(1)Lakatamia Shipping Co Ltd v Su [2014] EWCA Civ 636:债务人子公司的资产非债务人资产,除非“钱盒”式控制。冻结令可间接覆盖,但不直接冻结子公司。
(2)Broad Idea International Ltd v Convoy Collateral Ltd [2021] UKPC 24:强化“执行原则”,冻结令保护可执行资产。子公司股份价值维护仅在股份转让可撤销时适用;若债务人仍持股,其自身冻结令已足。
3. 本案适用
法院认定Viterra未满足r 7.35(5)(b):无澳大利亚法院程序可迫使CSTT新加坡提供资产。新加坡股份拍卖系外国程序,非本院“过程”。
即使假设保护新加坡执行,Viterra的后续计划(如股东大会分红或清算)系股东行为,而非债权人执行,无法直接满足判决债务。
进一步,Cardile原则未满足:CSTT新加坡非山东如意集团“钱盒”,其资产独立;山东如意集团冻结令生效后,可间接约束山东如意集团控制子公司。
酌情考量亦反对维持:冻结令“严厉”,对第三方商业活动造成不确定性;无证据显示山东如意集团意图转移资产,仅存在流动性问题。
四、判决结果与启示
2022年3月11日,Stewart法官判决:
1.撤销对CSTT新加坡的冻结令(2021年11月19日命令Order 2及附件B,后续延期部分);
2.Viterra承担CSTT新加坡诉讼费用。
该判决强调第三方冻结令的“稀有性”,须严格限于债务人资产控制或执行程序。虽r 7.35(5)非穷尽,但本案不符Cardile及Bayan HCA理据。
对国际仲裁实践,该案启示:
1.跨境执行策略:债权人宜在执行地(如新加坡)寻求本地冻结,而非依赖澳大利亚辅助。
2.公司集团风险:子公司独立人格(Salomon原则)受保护,冻结扩展需强证据。
3.平衡原则:冻结令便利跨境流动,但滥用损害商业;法院则需要权衡权力、理据与酌情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