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华侨系余增云案看,债权人如何在美国直接起诉追索资产
从华侨系余增云案看,债权人如何在美国直接起诉追索资产

从华侨系余增云案看,债权人如何在美国直接起诉追索资产

近年来,随着中国债务人将资产转移至境外的情况增多,中国债权人如何有效追索境外资产,成为实务中的重要课题。

2025年8月在美国纽约州提起的一起诉讼——Mingwen Yao诉Zengyun Yu(余增云)等人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典型样本。

本文以该案为基础,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债务人在中国的债务背景,以及两种主要的跨境追索路径,供中国债权人参考。

全球追索一百案:本文来自「全球追索一百案」,一起拆解全球追索100个真实案例,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发起并创作,聚焦于海外资产调查和境外诉讼与执行的典型案例。

一、美国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3日,Mingwen Yao作为原告,在纽约州伊利县最高法院(Erie County Supreme Court)对余增云(Zengyun Yu)及其妻子刘丽(Li Liu)、杨宇潇(Xuxiao Yang)、Norman Yu、刘某涵夫妇及其他关联人员提起诉讼,案号为813992/2025。

案件性质被法院归类为“Commercial – Other (Conversion)”,即商业类案件中的侵占/转换财产纠纷。原告的核心主张包括:

1. 侵占与非法转换(Conversion):主张被告非法占有并处置原告享有合法权益的资金。

2. 欺诈性资产转让(Fraudulent Conveyance):指控被告通过虚构交易、无偿或低价转让等方式,将涉案资产转移至特定家庭成员或关联名下,以逃避债务。

3. 协助共谋欺诈(Aiding and Abetting Fraud):指控相关关联人在资产转移和隐匿过程中扮演了协助角色。

据公开报道,该债权源于原始债权人(陆某等自然人、浙江一家民营企业及一家新三板挂牌公司)与余增云签订的《委托借款合同》,约定年化收益10%,资金用于其国内企业经营。

华侨系风险暴露后,原始债权人将合计约人民币4.5亿元的债权转让给Mingwen Yao,按约定汇率1:6.9折算为约6000万美元。原告据此在美国提起诉讼。

原告指控,余增云等人在收取资金后未按约定经营,携款潜逃至美国,并通过开设境外账户、拆分跨境电汇、携带大额现金、投资虚假海外项目、购置美国不动产等方式转移、隐匿资产。

诉讼中明确指向位于纽约州的两处住宅及华盛顿州的一处住宅,主张这些房产系用涉案资金购置,申请法院撤销相关欺诈转让行为,并查封、处置房产用于偿债。

程序进展方面,2025年11月29日法院完成对余增云、刘丽、杨宇潇的传票送达,但三人未提交答辩。2026年4月24日原告提交缺席判决动议。

与此同时,Norman Yu及刘某涵夫妇已委托律师出庭,主张送达无效,申请驳回起诉。截至2026年8月初,案件仍在进行中。

这一诉讼的特点在于,它并非基于中国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而是原告通过债权转让后,直接在美国法院以美国法下的侵权和欺诈转让规则提起诉讼,试图直接针对被告在美国的资产采取行动。

二、债务人在中国的债务与案件背景

余增云是浙江“华侨系”的实际控制人。华侨系以黄金理财产品等为主要载体,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规模据媒体报道约70亿元。2024年8月底至9月初,相关产品出现兑付危机,余增云、杨宇潇、虞之炜等高管相继失联并确认出境。

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以涉嫌集资诈骗对余增云立案调查。案件初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后升级为集资诈骗。余增云、杨宇潇等人被上网追逃。虞之炜后在泰国被控制并引渡回国,而余增云、杨宇潇截至目前仍未归案。

2026年8月最新进展显示,余增云的姐姐及其子(王某浩)已被浙江警方采取强制措施,王某浩是在从美国入境时被抓获,涉嫌协助转移资产。刑事案件原计划于2026年6月开庭,因新增人员和资产核查扩大,预计延至8月开庭,可能以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项罪名起诉。

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原则较为常见。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前,民事债权人的追偿往往受到限制,涉案资产的处置也需与刑事程序、担保债权人等协调清偿顺序。

这正是部分债权人选择通过债权转让、在美国直接提起诉讼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些债权人认为,在境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不受制于国内刑事程序的节奏。

三、两种主要跨境追索方式的比较与实务建议

针对已将资产转移至美国的债务人,中国债权人通常有两种主要路径:

(一)路径一:直接在美国提起诉讼(本案采用的方式)

债权人(或受让债权的海外主体)直接依据美国州法(如纽约州关于侵权、欺诈转让的法律),起诉债务人及其关联方。

其核心优势在于:

1. 无需等待中国法院的判决终局,不受国内“先刑后民”程序性中止的影响;

2. 更便于在诉讼中直接针对被告在美国的具体资产(房产、账户等)申请临时禁令、查封、撤销转让等救济;

3. 能利用美国强有力的证据披露制度,更早强制被告披露资产状况及资金流向。

但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必须在美国法院重新证明债权成立及欺诈事实,举证负担较重;管辖、送达、被告抗辩(如本案中的送达异议)都可能成为障碍。

在本案中,原始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美国主体,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降低跨境诉讼中的程序障碍。

(二)路径二:先取得中国判决,再申请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

债权人也可以先在中国法院取得生效金钱判决,再向美国法院提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诉讼。

纽约州适用《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及国际礼让原则,审查重点包括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程序是否公正、是否违反美国公共政策等。

这一路径的优点是:一旦获得美国法院的承认,执行过程相对标准化,免去了在美重新证明案件交易事实及债务细节的繁琐程序。

但实践中存在明显限制:

1. 必须等待中国判决终局,周期较长;

2. 中国判决在美国的承认成功率受个案影响较大,尤其在涉及集资诈骗、刑事附带民事或程序公正性受质疑的案件中,被告常提出公共政策抗辩;

3. 承认程序本身也可能遭遇送达、管辖等障碍。

(三)实务建议

1. 并行或选择使用

两种路径并非互相排斥。在中国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民事追偿受限的情况下,直接诉讼可以更快锁定境外资产;若后续取得中国生效判决,仍可另行申请承认与执行作为补充。

2. 债权转让的策略价值

如本案所示,将债权合法转让给适格的境外主体提起诉讼,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优化诉讼主体资格、规避部分涉外送达及管辖层面的程序障碍,但前提是转让协议的商业及法律架构必须经得起交叉质证。

3. 证据与资产调查的重要性

欺诈性转让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明“对价缺失”与“恶意逃债”。

债权人在启动海外法律程序前,必须依赖专业情报调查能力,精准锁定海外房产登记链、离岸公司股权结构及资金电汇凭证,从而证明资金流向和交易对价。

4. 时效与成本考量

直接在境外诉讼启动较快,但诉讼成本(律师费、调查费)较高;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前期依赖中国程序,后期执行相对高效,但整体周期可能更长。

四、结语

Mingwen Yao诉余增云等人案,本质上是中国债权人在债务人携款出境、国内刑事程序尚未终结的背景下,通过债权转让和美国直接诉讼,尝试突破跨境障碍、追索境外资产的实践探索。

本案提醒我们,跨境追索可以灵活选择最合适的策略,需要根据债务形成过程、资产转移路径、中国程序进展以及美国当地司法环境,制定诉讼策略。

我们建议,对于面临类似困境的中国债权人而言,尽早开展资产调查、固定证据,并评估直接诉讼与判决承认执行两条路径的可行性,是提高追索成功率的关键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