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债权人在加州追索债务人资产:公司人格混同原则
中国债权人在加州追索债务人资产:公司人格混同原则

中国债权人在加州追索债务人资产:公司人格混同原则

在中国债权人追索债务的过程中,一个常见挑战是债务人通过设立离岸公司(如BVI或开曼群岛公司)或将资产转移至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持有,导致中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难以直接执行。

在美国加州承认并执行中国判决后,债权人可进一步利用当地法律工具追索隐藏资产。

其中,公司人格混同原则是强大武器,可帮助“刺破公司面纱”,将股东债务延伸至公司、关联公司。本文基于加州判例,介绍这一原则对中国债权人的实用价值。

本文源自「跨境清收百科」系列,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创作,聚焦海外资产调查、境外诉讼与执行,助力债权人和从业者掌握债权海外清收基础环节。

一、公司人格混同原则的基本含义

公司人格混同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当法院认定公司与个人股东(或母子公司)缺乏独立身份,继续维持公司独立性将导致对债权人不公时,可适用该原则刺破公司面纱,使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该原则不仅适用于个人股东与公司,还适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关联公司之间。同时,在判决执行阶段,可依据《加州民事诉讼法典》第187条(Code of Civil Procedure §187)提出动议,将公司人格混同实体追加为判决债务人,即使原诉讼未主张该主张。

对中国债权人而言,若债务人通过美国加州注册公司或离岸公司持有资产,该原则可将责任延伸至此类公司实体名下的资产,实现有效追索。

二、如何获得证据以刺破公司面纱:SCC案的启示

在SCC Acquisitions, Inc. v. Superior Court of Orange County(2015)243 Cal.App.4th 741案中,债权人Western Albuquerque Land Holdings, LLC胜诉后,对债务人SCC享有约4700万美元的债权。

为执行判决,债权人依据《加州民事诉讼法典》第708.030条向SCC发出文件制作要求,包括:

1.债务人现任或前任董事、高管、股东目前持有的其他业务名称及地址相关文件;

2. 债务人子公司或关联实体资产相关文件;

3. 债务人子公司或关联实体银行及经纪账户记录;

4. 债务人子公司或关联实体财务记录;

5. 债务人现任或前任子公司、关联实体破产或接管情况。

债务人拒绝提供,称这些文件涉及第三方,受隐私权保护。债权人申请强制令,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明确指出,第708.030条对文件制作要求仅设两项限制:(1)文件须由被要求方“占有、保管或控制”;(2)文件须含有有助于执行金钱判决的信息。

只要满足此两项,即使文件涉及第三方,也须披露。该规定与针对第三方的有限发现程序(如第708.120条)不同,后者不限制对判决债务人本身的发现。

此外,法院认为,涉及现任或前任高管、股东、董事的文件,以及子公司或关联实体的文件,宪法隐私权并非绝对保护,可为执行判决的重大国家利益让步。信息属财务性质,可通过保护令平衡第三方隐私。

此案表明,债权人在执行阶段可广泛要求判决债务人披露关联方信息,为主张公司人格混同奠定证据基础。

三、隐私权与发现范围的平衡

加州宪法隐私权不提供绝对保护,尤其在财务信息领域(参见People v. Wharton (1991) 53 Cal.3d 522)。债权人有权获取资产性质及位置信息,使判决不止于一纸空文。若必要,法院可发出保护令保护第三方隐私。

对中国债权人而言,在加州执行中国判决后,可充分利用第708.030条广发现范围,调查债务人是否通过离岸公司或关联实体转移资产。

四、债权人执行策略建议

作为判决债权人,应与专业执行律师合作,制定全面文件检查要求。债权人通常掌握债务人大量信息,可据此设计针对性要求,揭示系统性资产转移迹象。若发现公司人格混同事实,可及时主张刺破公司面纱,或申请追加判决债务人。

在境外追索中,尤其债务人利用美国公司或离岸结构时,公司人格混同原则结合加州执行程序,可显著提升追索成功率。建议债权人尽早咨询熟悉中美跨境执行的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