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债务人将资产转移至美国加州以规避债务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为中国债权人带来了严峻挑战。
然而,随着中美两国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司法实践逐步深化,中国债权人通过加州司法程序执行中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可能性显著提高。
本文是跨境债务催收-百科知识系列文章的第128篇,由浩天杜国栋律师团队创作。本系列文章聚焦于海外资产调查和境外诉讼与执行,有效应对债务人海外资产转移的难题。
本文将基于中美两国在判决互认领域的最新进展,探讨中国债权人在加州追索隐匿资产的法律路径,为中国债权人提供实用指导。
一、中美判决互认的背景与发展
长期以来,中美两国律师普遍认为,在对方国家执行本国法院判决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由于缺乏双边互认条约,判决的跨境执行面临重重障碍。
然而,过去十余年间,这一观念已逐渐被实践打破。
自2009年起,美国法院开始常态化承认中国法院判决,前提是这些判决符合基本的程序和法定要求。
2017年6月30日,中国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确认中美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并据此承认并执行了一项美国判决。此后,中国多地法院基于新的互惠原则解释,陆续承认并执行了美国民事和商事判决。
这种转变源于两国司法实践的开放性与全球化背景下的需求。中美两国均致力于促进跨境判决的流动性,以支持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进一步发展。
对于中国债权人而言,这意味着在加州追索债务人隐匿资产的法律行动变得更具可操作性。
二、美国加州承认中国判决的法律框架
(一)法律依据
在美国,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受《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Uniform Foreign Money-Judgments Recognition Act,简称UFMJRA)或普通法原则的约束。加州作为采纳UFMJRA的州之一,规定外国判决若满足以下条件,可被承认(Cal. Code of Civ. Proc. §1715(a)):
1.判决授予或拒绝支付一笔金钱;
2.根据判决作出地(中国)的法律,判决为终局性、确定性且可执行。
此外,判决不得涉及税收、罚款或惩罚性赔偿,否则将被拒绝承认(Cal. Code of Civ. Proc. §1715(b))。UFMJRA还列明了拒绝承认的其他理由,如外国法院缺乏管辖权、程序不公、欺诈取得判决或判决违反加州公共政策等(Cal. Code of Civ. Proc. §1716(b)(c))。
(二)加州法院的司法实践
自2009年以来,美国法院在多个案例中展现了对中国判决的开放态度。例如,在2011年的Hubei Gezhouba Sanlian Indus., Co. v. Robinson Helicopter Co.案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即使中国法院在送达程序上存在技术性不符《海牙送达公约》的情况,只要判决符合UFMJRA的其他要求,仍可被承认。
2015年和2017年,加州联邦法院在多起案件中通过类比美国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如管辖权、正当程序、判决终局性),承认了中国法院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法院通常假定中国判决具有可承认性(“presumptively entitled”),除非债务人能够证明存在明确的法定拒绝理由。
例如,在Global Material Technologies, Inc.案中,伊利诺伊州联邦法院指出,只有当债务人证明中国司法体系整体缺乏公正性或未遵循正当程序时,判决才可能被拒绝承认。
然而,此类理由在实践中极难成立。
(三)拒绝承认的有限情形
尽管美国法院对金钱判决的承认持开放态度,但某些情况下仍可能拒绝承认。
例如,非金钱判决(如中国法院的禁令)在美国鲜有被承认的先例。
此外,若中国诉讼尚未终结或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可能拒绝承认。
债务人还可能以中国司法体系不公为由抗辩,但此类主张通常需强有力的证据支持,且近年来越来越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三、中国承认美国判决的互惠原则
(一)中国法律框架
根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9条,外国判决在中国获得承认与执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1.判决已生效,具有终局性;
2.中国与判决作出国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
3.判决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
4.判决不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中美之间尚未签订判决互认的国际条约,互惠关系成为中国法院承认美国判决的关键依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一步明确了互惠关系的判断标准,并列明了拒绝承认的理由,如外国法院缺乏管辖权、被告未获合理通知、判决通过欺诈取得或判决涉及惩罚性赔偿等。
(二)从“事实互惠”到“法律互惠”
长期以来,中国法院采用“事实互惠”(de facto reciprocity)标准,即要求证明美国法院曾承认中国判决的先例。
2017年的武汉案例标志着这一标准的首次应用,法院援引加州法院在Hubei Gezhouba案中的判决,确认中美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然而,“事实互惠”标准的不确定性引发争议,部分法院对是否存在互惠关系作出不同判断。
2022年《纪要》的发布显著放宽了互惠标准,引入了“法律互惠”(de jure reciprocity)。根据《纪要》第44条,中国法院可基于以下情形认定互惠关系:
1.美国法律理论上允许承认中国判决;
2.中美通过外交渠道达成互惠共识;
3.美国通过外交渠道承诺互惠,且无证据显示美国曾以缺乏互惠为由拒绝承认中国判决。
这一转变意味着,中国债权人无需提供美国法院承认中国判决的实际案例,只需证明加州法律(如UFMJRA)允许承认中国判决,即可满足互惠要求。这为中国法院承认美国判决提供了更宽松的法律依据。
四、中国债权人在加州执行判决的实践路径
(一)申请承认中国判决
中国债权人需向加州法院提起新诉讼或在现有诉讼中提出承认请求,提交以下材料:
1.经认证的中国判决副本;
2.证明判决终局性、可执行性的文件;
3.关于判决金额及利息的声明;
4.债务人的身份信息(如住所地、公司注册地等)。
加州法院将审查判决是否符合UFMJRA的要求,重点关注管辖权、程序公正及公共政策等。若判决被承认,将具有与加州本地判决同等的效力。
(二)调查与执行资产
债务人可能通过设立信托或转移资产至关联公司等方式隐匿在加州的资产。
债权人可利用加州的发现程序(Discovery Procedures),要求债务人披露资产信息,或通过公开记录、房产登记和银行账户查询追踪资产。
一旦判决被承认,债权人可申请执行令,冻结债务人账户或查封其财产。
(三)应对抗辩与挑战
债务人可能以中国法院缺乏管辖权、程序不公或判决违反加州公共政策为由抗辩。
债权人需准备充分证据,如送达记录、庭审记录或中国法院的管辖依据(被告在中国设有住所或营业地)。
此外,应确保判决仅限于金钱赔偿,避免包含可能引发公共政策争议的惩罚性赔偿。
五、结语
随着中美两国在判决互认领域的司法实践不断深化,中国债权人在加州执行中国判决的可行性显著提升。
加州法院基于UFMJRA的开放态度,以及中国法院从“事实互惠”到“法律互惠”的标准转变,为跨境司法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面对债务人隐匿资产的挑战,中国债权人可通过专业律师的协助,充分利用加州司法程序,追索合法权益。
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也为中美跨境商事纠纷的解决注入了新动力,促进了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与投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