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迅速出手,冻结恒大集团前高管夏海钧及其妻子何昆在加州的豪宅及资产,总值约2400万美元。
此举源于恒大清盘案中夏海钧涉嫌隐瞒资产,法院祭出Chabra禁制令,震慑市场,彰显司法力度。
香港高等法院2025年8月1日裁决,针对恒大清盘案,冻结夏海钧妻子何昆名下加州三处房产及四辆豪车,总值2400万美元。
法院认定这些资产实为夏海钧控制,疑似为逃避债务而转移。
夏海钧被指拒不履行资产披露义务,其第三及第四次声明涉嫌重大隐瞒。
恒大清盘人调查发现,夏在加州拥有未披露的豪宅及车辆,显示其试图掩盖真实财富。
法院依据Chabra管辖权,认定何昆名下资产实为夏海钧所有,存在被转移风险。禁制令禁止何昆处理这些资产,确保未来可用于清偿债务,司法效率令人瞩目。
被冻结资产包括加州尔湾两处房产(58 Boulder View、62 Como)及纽波特海岸一处豪宅(15 Rim Ridge),总值超2200万美元。
此外,四辆豪车包括三辆特斯拉及一辆奔驰SUV。
恒大清盘案持续发酵,夏海钧被指涉130亿元存款欺诈丑闻。
此次资产冻结进一步暴露其财务操作黑幕,市场对恒大高管责任追查的关注度持续升温。
香港法院的果断行动为债权人追债注入信心,但也提醒了债务高危房企的债权人们注意资产转移风险。
夏海钧案或成内地房企高管追责的标志性事件。
法院允许何昆作为第八被告加入诉讼,并定于9月17日复核禁制令。
夏海钧夫妇是否会反击,或进一步披露资产,我们拭目以待。
如下为香港高等法院裁决冻结夏海钧夫妇美国房产的判决书,可以看到香港法院对该资产的描述,以及对冻结债务人配偶名下资产必要性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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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恒大集团(清盘中)诉许家印等人
高等法院杂项诉讼2024年第1080号
[2025] HKCFI 3470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原讼法庭
2024年第1080号杂项诉讼
关于依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21L条申请禁制令的事宜
案件双方:
原告: 中国恒大集团(中国恒大集团)(清盘中)
被告:
1. 许家印(第一被告)
2. 夏海钧(第二被告)
3. 丁玉梅(第三被告)
及
案件编号:HCA 551/2024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原讼法庭
诉讼第551号 2024年
案件双方:
原告: 中国恒大集团(中国恒大集团)(清盘中)
被告:
1. 许家印(第一被告)
2. 夏海钧(第二被告)
3. 潘大荣(第三被告)
4. Xin Xin (BVI) Limited(第四被告)
5. 丁玉梅(第五被告)
6. 姚华有限公司(第六被告)
7. Even Honour Holdings Limited(第七被告)
(根据Coleman法官阁下于2025年2月12日作出的命令合并审理)
审理法官: 科尔曼法官(内庭聆讯,不公开)
聆讯日期: 2025年8月1日
裁决日期: 2025年8月1日
裁决
A. 引言
1. 本案已持续一段时间,期间我曾针对第二被告(“CEO夏”)颁发马雷瓦(Mareva)禁制令,并作出一系列相关或辅助命令,旨在强制其履行适当披露资产的义务。可以说,CEO夏在提供所要求的资产披露方面表现出极端的抵触情绪,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故意拒绝遵守相关命令。最终,据称他在其第三及第四份誓章中提供了该等资产披露。
2. 这些誓章是否确实按照法院命令的要求进行了充分、坦诚的披露,很可能会成为未来双方争议的主题。然而,正如我稍后将提到的,根据今天提交给我的材料,至少有强有力的论点认为,CEO夏存在重大且蓄意的资产未披露行为,这些资产由其持有和/或实际上由其拥有和控制。
3. 这些材料源于原告对CEO夏目前所披露资产情况的合理怀疑。原告进行了调查和查询,包括在美国进行的调查,首先是为了验证,其次是为了至少对迄今为止提供的披露——以及CEO夏明确声称除其第三及第四份誓章中披露的资产外,他本人不拥有任何价值港币50,000元或以上的个人资产(无论该资产位于香港境内或境外,也无论是由其单独持有还是与他人共同持有)——提出重大质疑。
4. 调查结果——包括实地监视和文件调查——载于米德尔顿先生的第11份誓章以及威廉·沃尔迪先生的誓章中。
5. 调查的部分成果包括发现CEO夏的妻子(“何女士”)持有的重要资产,主要包括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三处不动产和四辆汽车,以及何女士作为信托受托人持有的资产。这些不同资产——我将在后文中逐一描述——可统称为“何女士Chabra资产”。这些资产总价值约为2,400万美元。
6. 因此,原告今日向法院申请援引法院的Chabra司法管辖权,寻求针对何女士的禁制令,限制其处置何女士Chabra资产(以及各种辅助命令)。
7. 本案为单方面(ex parte)申请,在通常情况下,申请应以双方(inter partes)形式提出并审理。原告依据保密性理由——而非紧急性理由——作为单方面申请的依据。基于我已审阅的材料(其中部分我将在后文中提及),我行使裁量权后完全认为,本案以单方面形式提出并审理是适当的。我承认,如果CEO夏和/或何女士获知本次申请,他们极有可能迅速采取行动,试图阻挠或破坏相关命令的作出,并存在资产转移(包括何女士Chabra资产)的严重风险。
8. 关于通常所称的Chabra司法管辖权所适用的原则(源自包括TSB Private Bank International SA v Chabra [1992] 1 WLR 231在内的多个案例),这些原则已十分明确。行使Chabra司法管辖权的情形可总结如下:
(1) 原告必须提出充分理由认为,被告(即“非实质被告”或NCAD)名下持有的资产,实际上属于原告有实质申索的被告(即“实质被告”或CAD),或者由该非实质被告使用、处置或控制;——此为第一项条件;
(2) 原告还必须提出充分理由认为,非实质被告名下持有的资产可通过某种程序被执行,最终可由法院强制执行,以用于清偿针对CAD的判决;——此为第二项条件;
(3) “充分理由认为”的标准等同于“有充分争辩余地的案件”,即该案件不仅具备初步的严肃论点,但并不要求法官相信其胜诉几率超过50%;
(4) 原告还必须证明存在资产被转移的实质风险(NCAD和CAD的行为都可能相关);
(5) 颁布禁制令必须是公正且便利的——同时需谨记,该司法管辖权属于特殊情形,应谨慎行使,并注意不得对无辜的第三方(即非实质被告且未阻碍司法程序者)造成不公。
9. 我采纳上述原则。
10. 何女士Chabra资产包括: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欧文市的一处房产(“58 Boulder View”)、另一处房产(“62 Como”)、位于加州新港海岸的一处房产(“15 Rim Ridge”)、四辆汽车(三辆特斯拉及一辆奔驰SUV,均挂加州车牌),以及何女士作为“New Life Trust”受托人持有的所有资产。这些资产均以何女士的名义合法登记。(顺便一提,原告称该信托名称至少与CEO夏试图在美国为自己和家人建立新生活的情况相符。)
11. 然而,原告主张,根据目前法院所掌握的材料,至少有充分理由认为,何女士Chabra资产实际上属于CEO夏,由何女士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且CEO夏有能力并实际对相关资产行使重大控制权,表明其为这些资产的真正所有者。原告同时主张,也有充分理由认为,这些资产可通过某种程序被执行,从而用于清偿针对CEO夏的判决。
12. 我接受上述主张。
13. 我主要基于原告提出的理由接受上述主张,关于第一项条件,简要总结如下:
(1) 毫无疑问,何女士是CEO夏的妻子,CEO夏在其证据及各种文件(包括显示她无香港应税收入的税表)中如此描述,并在CEO夏购买内华达州一处房产时(该购买行为发生在他被颁发禁制令六个月后,且他未予披露),将62 Como地址作为夫妻共同居住地址;
(2) CEO夏似乎——包括在他本人在本案提交的文件中——是其家庭唯一资金来源,因此也是购买每一项何女士Chabra资产的唯一资金来源;
(3) CEO夏表现出持续且显然不受限制地使用和控制这些资产以供个人目的的行为;
(4) 某些资产的购买或转让时间与重大事件重合,表明它们是CEO夏为在美国为自己和家人建立新生活的一部分;
(5) CEO夏有隐瞒和不披露其对其他资产及公司(包括以其本人名义持有的资产)的所有权及权益的倾向。
14. 更详细地:
(1) 58 Boulder View于2022年4月22日以何女士个人名义购入,价格为630万美元。然而,根据加州法律,CEO夏对该房产拥有同等权益,并试图通过2022年5月4日(回溯至4月22日)签署的夫妻间转让契约来处置该权益。但很可能所有资金由CEO夏提供,且他仍与该房产有关联,最近有人见到他乘坐以他本人名义登记的汽车(他未将其作为资产披露)与何女士一同抵达该住所。该购买行为也发生在宣布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约人民币134亿元存款(显然是CEO夏参与的欺诈计划)之后不久,他也因此被要求辞去原告公司职务;
(2) 62 Como于2011年11月7日以CEO夏与何女士的联合名义购入,价格约为120万美元(早于其他资产购买时间)。很可能是CEO夏提供了所有资金。然而,他在2013年8月31日(同样早于其他事件)签署了一份放弃契据,将房产无偿转让给何女士。尽管有此放弃契据,CEO夏与何女士似乎仍共同居住在该房产中,在原告发现的内部文件中,该房产被称为“他的住所”——在2024年12月CEO夏购买其也未披露的内华达州房产时也是如此;
(3) 15 Rim Ridge由何女士以其作为2023年12月1日成立的“New Life Revocable Trust”受托人身份购入,购买时间约为2023年11月8日(实际购买日期),价格为1,450万美元。该可撤销信托是一种允许个人在生前将资产转入信托,同时保留控制权的法律文件。作为唯一受托人,何女士不可能为唯一受益人,合理推断CEO夏至少是该信托的受益人之一。该信托也是在原告公司崩溃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发展、以及法院可能裁定清盘的前夕成立的;
(4) 四辆汽车均以何女士名义登记,但监视证据显示,CEO夏显然至少完全可以使用其中一辆汽车。他也是2023年奔驰SUV的共同所有人(但未将其作为资产披露)。
15. 我亦接受,本案材料中的各种事实有力表明,CEO夏通常居住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而非他在第三及第四份誓章中作为居住地址提供的加拿大地址。这一事实也与CEO夏极不愿意透露其居住地址的情况一致(他对此作出了解释,但我并未接受其作为不遵守《高等法院规则》第41条通常要求的理由)。值得注意的是,CEO夏未披露其在加拿大或美国的任何资产,这与他似乎常住在加州(包括定期参加体育俱乐部、购买日用品,以及与其12岁、就读于付费学校的儿子同住)的情况不符。我再次注意到,CEO夏与何女士将62 Como地址作为他们的共同居住地。
16. 上述各项事实足以确立第二项条件,即有充分理由认为,何女士Chabra资产可通过某种程序被执行,从而用于清偿针对CEO夏的判决。我还考虑了原告提出的关于《加州统一可撤销交易法》相关条款的论点,该法似乎为债权人提供了法定依据,可在债务人出于实际意图阻碍、延迟或欺诈任何债权人,或未以合理等价交换转让或承担义务,且债务人因此破产或因此陷入破产的情况下,撤销相关转让或义务。
17. 关于资产转移风险,基于我此前在本案中的裁决,无需多言。CEO夏显然存在严重的资产转移风险,这从其明显未披露其以个人名义在美国持有的多项资产中更加显而易见。我还考虑到,CEO夏似乎隐瞒了其真实通常居住地,并在被颁发禁制令后在美国购买了不动产。我还考虑了他试图与其它资产或公司(如Advanced Power和Star City Holdings LLC,后者是他可能与儿子同住的加州房产的持有者)撇清关系的明显企图。所有这些都表明CEO夏存在试图与资产疏远或隐瞒资产的模式。
18. 我接受,通过以何女士名义持有何女士Chabra资产,并采取措施协助掩盖CEO夏对这些资产的权益(包括Uni-Land Ltd公司),以及由于资金来源和婚姻关系,存在实质且重大的风险,即除非受到限制,何女士将接受并执行来自CEO夏的资产转移指令。
19. 综合情况在我看来也清楚表明,作出所申请的Chabra禁制令既是公正的,也是便利的。在此我明确承认并已将原告提出的关于是否应颁发所申请命令的充分坦诚披露因素纳入权衡。
20. 在此情况下,我批准原告申请将何女士列为本案第八被告,并相应修改起诉状。对于第一至第七被告,不再送达经进一步修订的起诉状,他们亦无需就起诉状提交送达认收书。
21. 我亦批准以2024年6月24日首次提出并随后多次修订(并由我修订的草案)形式的Chabra禁制令。
22. 我确认,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11号命令第1条,已开启适当途径,允许法院材料(包括经进一步修订的起诉状、经进一步修订的禁制令以及双方传票)在辖区外向何女士送达,送达地址为62 Como或她在美国的任何可找到之处。
23. 双方传票的首次回庭日期暂定为2025年9月17日上午10时,但我明确允许何女士如希望更早回庭,可提出申请(可通过传票或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的方式)。
24. 对于第一至第七被告,不再送达双方传票,他们无需出席回庭聆讯。
25. 基于我对单方面程序在本案情形下为适当的看法,我亦认为保密性是适当的,并按照单方面传票第9及第10段所请求的保密令条款(现反映于裁决草案中)作出命令。
26. 我根据聆讯期间修订的裁决草案作出命令。我行使裁量权后确认,该命令的条款亦对费用作出了适当规定。
Russell Coleman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
Karas So LLP的乔丹·莫兹律师 原告代理人
参见CHINA EVERGRANDE GROUP (IN LIQUIDATION) V. HUI KA YAN AND OTHERS HCMP 1080/2024 [2025] HKCFI 3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