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型企业如何利用美国跨境破产逃避债务
中国大型企业如何利用美国跨境破产逃避债务

中国大型企业如何利用美国跨境破产逃避债务

近年来,一个趋势逐渐显现:陷入困境的中国企业集团越来越多地在美国破产法院寻求破产救济。

这些企业巨头,如恒大、融创、当代置业和瑞幸咖啡,并没有依赖中国的国内破产制度,而是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该章规范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申请跨境破产。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公司大多在美国没有实质性的业务、资产或商业联系。

这一趋势揭示了跨境破产合作理想与现实之间的鸿沟。当美国国会在2005年通过第15章时,其目的是通过避免地域性“围栏”来缓解跨国公司重组中固有的集体行动问题,并促进跨境司法合作。

然而,二十年后,第15章已经演变成一个战略后门,被那些与美国联系微弱的中国债务人利用,以利用管辖权漏洞来逃避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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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企业的跨境破产策略

(一)跨境监管套利

中国企业,如恒大,已经发展出一种所谓的“迭代模型”的跨境连接点选择策略,即通过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依次申请破产,以利用实体破产法的差异。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1.设立境外壳公司:陷入困境的中国债务人在境外避风港(通常是开曼群岛)注册一家壳公司,那里的债权人保护和债权优先权更有利于债务人。

2.启动重组程序:在开曼法律下启动重组程序。

3.申请美国第15章认可:在获得开曼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后,债务人向美国破产法院申请根据第15章认可并执行该计划。

一旦获得认可,债务人便获得了美国《破产法》的广泛保护,包括自动中止和对第三方索赔的解除,而无需面对第11章对国内债务人施加的严格审查和实质性检查。

(二)第15章的特性

这种管辖权套利得益于第15章的两个特性:

1.宽松的管辖权规则:

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410条,债务人只需证明在某一地区提交文件符合“正义的利益”和“当事人的便利”。这种场地的灵活性实际上允许外国债务人选择美国的任何地区提交第15章申请。

2.简便的认可要求:

为了获得认可,债务人必须证明:(1) 外国程序是“外国主要程序”,即发生在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COMI)所在的司法管辖区,通常假定为其注册办事处的所在地;(2) 申请人是经过正式授权的“外国代表”。

一旦满足这两个标准,认可几乎是自动的,除非外国程序违反了美国的基本公共政策或公平原则——这是一个很高的门槛。

这些特性为管辖权操纵提供了机会。债务人经常通过将名义业务功能迁移到境外避风港或在境外避风港注册壳公司来“制造” 主要利益中心,而这些地方并没有进行有意义的运营。法院有时会接受基于邮寄地址或财务账户的主要利益中心指定。

尽管法院已经开始审查这些做法,但在全球经济中,主要利益中心可以轻易地随时间转移,跨国公司甚至更进一步,提前工程化这种转移,以扩大其管辖权选项。

二、中国的管辖权博弈

(一)结构性分裂

中国债务人并非唯一利用第15章结构性漏洞的群体。然而,中国债务人的独特之处在于其规模、复杂性和结构性激励。

典型的中国债务人将其债务分为两个结构上截然不同的部分:境外(通常受香港或纽约法律管辖,通常无担保)和境内(受中国法律管辖,由大陆资产担保),其中境内实体是境内子公司的股东。

境外负债通常远大于境外资产,导致在违约事件中,境外债权人几乎无法获得追索权。

因此,境外债权人在结构上从属于境内债权人。这破坏了破产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对类似处境的债权人平等对待。

这种结构性分裂反映了一种规避中国国内破产制度约束的蓄意策略。

中国国内的破产程序中,少于10%的破产案件成功重组;超过77%破产案件以清算告终。相比之下,在美国,只有约5%的困境公司被清算。

再加上严格的外资控制,中国企业被迫在海外筹集资金,使其对外债高度暴露。

(二)司法反应

美国破产法院已经开始注意到这一趋势。面对大量中国第15章申请,法院正在重新评估认可的界限,通过复兴休眠的学说和通过创新的法定解释制定新的防范滥用措施。

三个案例——Modern Land、Sunac和Suntech Power——展示了这种紧张关系。尽管这些债务人的实际资产和运营仍然扎根于中国大陆,但每个债务人都寻求在纽约南区认可开曼重组方案。

然而,同一法院却做出了不同的裁决——显示出日益增长的司法矛盾。尽管法院试图监管第15章准入的界限,但这种司法即兴创作产生了不一致的裁决,并引入了新的理论断层线。

三、影响与启示

(一)美国破产管辖改革

这些发展挑战了关于破产场所改革的主流政策讨论。在美国,立法努力仍然狭隘地集中在第11章下的国内连接点选择。

例如,《破产场所改革法案》提案——该法案将限制第11章申请提交到与债务人主要营业地或资产相关的司法管辖区——已获得两党支持。

然而,这些提案忽视了一个日益增长的事实,即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迭代连接点选择轻松绕过场所限制。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根据拟议的法案,美国债务人将在第11章下面临更严格的场所限制,而外国债务人仍将自由地通过第15章制造美国场所。这种不对称性使美国债务人处于不利地位,并侵蚀了跨境破产的可预测性。

只要美国和外国破产制度之间的实质性差异持续存在——而且它们不可避免地会持续存在——精明的债务人总会找到利用这些差距的方法。

正如中国的申请所展示的那样,仅限制国内场所灵活性而不解决通过第15章的跨境准入,可能会加剧跨国连接点选择,加剧场所改革本应解决的非常不公正现象。

(二)结论

第15章原本旨在促进跨境破产合作的理想,如今却被一些中国大型企业用作逃避债务和规避责任的工具。通过精心设计的策略,这些企业利用第15章的宽松规则和机械认可要求,在美国获得破产保护,从而损害了美国债权人的利益。

这一现象不仅挑战了现有的破产法律框架,也对全球跨境破产合作提出了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