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国债务人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转移资产时,中国债权人可借助BVI独特的法律体系与跨境司法协作机制,构建系统性的追索策略。以下从法律框架、实操步骤与关键策略三个维度,解析跨境资产追索的具体路径。
一、BVI法律体系与资产追索基础框架
BVI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核心,融合本地立法与衡平原则,其司法体系对资产追索案件具有特殊适配性。根据《1705年普通法(适用指引)法案》,英国普通法延伸适用于BVI,而衡平法规则则通过《西印度联合邦最高法院(维尔京群岛)条例》(第80章)确立。枢密院关于东加勒比上诉法院判决的裁决对BVI具有约束力,英国高等法院判决具有高度说服力,同时可援引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英联邦国家的司法判例。
在资产追索场景中,BVI《2004年商业公司法》《2003年破产法》《2006年证据法》构成基础法律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枢密院在2005年审理开曼群岛上诉案件时判定,尽管英国已废除《1914年破产法》第122条,但该条款在英属海外领地仍有效,要求前殖民地或英联邦领土法院相互协助破产事务(Al Sabah v Grupo Torras SA [2005] UKPC 1)。这一裁决为跨境破产程序中的资产追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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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境资产追索的核心法律工具
(一)临时救济措施:冻结与接管资产
1. 冻结令(Freezing Order)
BVI法院可依申请签发冻结令,阻止债务人转移资产,其适用条件包括:申请人具备充分可争辩的案件理由、法院裁量认为命令“公正且便利”、债务人存在资产转移风险。冻结令常与资产披露令结合使用,以确保命令有效执行。此类命令可单方申请(ex parte),但有效期不得超过28天。申请人需提供损害赔偿与费用担保,若最终败诉,需赔偿被告因冻结令遭受的损失。
2. 接管人任命(Appointment of Receiver)
任命接管人需满足三项要求:存在充分证据证明案件理由、存在需保全的财产、请求非轻率或骚扰性。具体分为两种情形:当申请人对保全财产已享有现有权利(需具备初步所有权证据,且财产由被申请人占有控制存在风险);或任命接管人以保全财产,确保诉讼期间财产得到妥善管理。接管通常作为最后救济手段,在涉嫌欺诈且需立即行动防止法院命令失效时,可单方申请任命。
(二)证据获取与第三方披露
1. 诺里奇命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
BVI虽无英国式第三方披露或诉前披露的成文法基础,但可通过衡平法上的诺里奇命令获取信息。该命令适用于无过错但卷入他人侵权行为、协助 wrongdoing 的第三方,使其承担向受害人提供完整信息(包括资产位置、侵权人身份)的义务。例如,在Al-Rushaid Petroleum Investment Co v TSJ Engineering Consulting Co(BVIHCV(Com) 37/2010)案中,法院要求第三方披露资产信息。此类命令需满足相关性、权利主张必要性、非加速标准披露工具、遵循“纯粹证人规则”等条件,且作为衡平救济,由法院裁量授予。BVI法院已多次针对BVI公司注册代理人签发该命令,以披露公司资产详情(如JSC BTA Bank v Fidelity Corporate Services Ltd(HCVAP 2010/035))。
2. 证据可采性规则
BVI民事证据规则主要采纳英格兰与威尔士的证据法,核心标准为相关性——证据若被接受,需能合理影响诉讼中争议事实的可能性评估(《2006年证据法》第63条)。该法第67-79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传闻 documentary证据、无法到庭证人的庭外陈述、到庭证人的庭外陈述、专家报告及口头意见证据可采。
(三)实体请求权与财产性主张
1. 主要请求权基础
民事资产追索案件的主要请求权包括欺诈、欺诈性转让、违反信托或受信义务、不当得利、共谋(非法手段故意造成损害)及合同违约。其中,财产性主张(Proprietary Claims)是上述请求的子集,原告需证明对争议财产的所有权与权益。相较于非财产性主张,财产性主张具有实践优势:例如在申请禁制令时,不当延误可能摧毁非财产性主张,而财产性主张不受此限;且在 Mareva 禁制令中,财产性资金通常免于被告可允许费用的扣除。
2. 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与追踪(Tracing)
(1)推定信托:可因两种情形产生:一是不诚实协助,即存在违反信托或受信义务行为,且协助方参与其中或目标被告存在不诚实;二是明知收受,即第三方明知接收的财产受限于有利于原告的信托,且在收受时知晓资产处置违反受信义务,其受益接收状态使其保留利益有违良知。
(2)追踪规则:作为重要的衡平法工具,允许欺诈受害人识别资产或收益及相关经手人,对财产主张财产性权利。追踪需满足:对财产具有明确的衡平法所有权;原告可选择追踪原始资产或欺诈人手中的“替代资产”,并可选择主张衡平法留置权或通过推定信托主张替代资产的全部受益所有权;可追踪至混合基金,但混合时无法主张全部替代资产的受益所有权;当混合基金包含无辜志愿者资金时,法院采用不同识别规则以保障各方平等;若混合基金用于购买新资产,原告可追踪其在新资产中的份额,无论价值增减。
三、跨境司法协作与执行机制
(一)管辖权确立与平行程序处理
1. 法院管辖权基础
BVI法院管辖权基于《西印度联合邦最高法院(维尔京群岛)条例》第24(1)条,通常附属于法院的实体管辖权。在Black Swan Investment ISA v Harvest View Ltd(BVIHCV 2009/399)案中,商事法院判定其有权裁量授予独立冻结禁制令,以支持被申请人受BVI法院对人管辖权的外国程序。被告可基于Yukos CIS Investments Ltd v Yukos Hydrocarbons Investments Ltd(HCVAP 2010/028)案确立的原则挑战冻结令管辖权,例如主张外国主程序获得的救济无法对被告拥有或控制的BVI资产产生可执行判决。
2. 平行程序处理
法律未禁止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并行或提前进行,法院可裁量中止(stay)民事程序。《民事诉讼规则》限制民事程序中披露的文件被当事人用于程序之外。BVI遵循系列判例确立的“隔离”原则,如Jefferson Ltd v Bhetcha(1979)及Attorney General of Zambia v Meer Care & Desai(2006)案,确保面临并行民刑程序的被告在民事程序中的材料不得用于刑事指控。 Turks and Caicos Islands 相关案例显示,以并行刑事调查为由申请中止民事程序通常失败(如Attorney General of Turks & Caicos Islands v Salt Cay Devco Ltd(CL51/2010))。
(二)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
1. 互惠执行机制
根据BVI《1922年判决互惠执行法案》,在英格兰与威尔士、北爱尔兰高等法院或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已延伸至巴哈马、巴巴多斯等指定地区)获得的终局金钱判决,若法院满意其登记条件且在判决生效12个月内申请,可在BVI登记执行。
2. 普通法下的外国判决执行
对于非指定国家的金钱判决,BVI法院将其作为普通法下“基于外国金钱判决的诉讼”(suit on a foreign money judgment)的请求权基础。执行需满足:外国法院具有管辖权,BVI被告已服从该管辖权或在管辖地居住、营业并被适当送达程序;判决非关于罚款、税收等财政义务;判决非因欺诈获得;在BVI承认执行不违反公共政策。此时无需重新审理案件,直接基于外国终局判决确立的债务义务执行。
(三)国际司法协助与证据获取
1. 域外证据获取
BVI是1970年《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签署国,通常通过请求书(letters rogatory)程序获取证据。程序需为民事或商事性质,且涉及BVI实际或拟进行的诉讼。请求范围需考虑证据接收地法律执业者的意见。但在资产转移案件中,此类请求因需通知被请求目标,通常不适合资产保全场景。一般原则是,请求法院不得提出BVI法院自身无法作出或命令的请求。
2. 协助外国法院程序
BVI法院可在授予冻结令后中止自身程序,允许在另一司法管辖区进行诉讼。此外,BVI法院可通过普通法权力协助外国破产法院,命令提供口头或书面信息,只要该信息可在本国同等程序中获取(Singularis Holdings Ltd v PricewaterhouseCoopers [2014] UKPC 36),并可在适当案件中向外国 litigants授予诺里奇命令。
四、实操策略与风险防范
(一)资产信息调查路径
1. 公开信息渠道
(1)公司信息:可查询BVI公司当前与历史状态、注册代理人身份、注册办公地址、成立日期、良好存续证明、组织章程大纲与细则及注册抵押(如有)。
(2)监管机构信息:BVI金融服务委员会监管实体名单、土地注册处(申请后可确认土地或不动产所有人)、船舶注册处(BVI旗船舶信息)、 disqualifi ed directors 名单。
需注意,BVI《2017年实益所有权安全查询系统法案》要求的实益所有权信息仅可由特定政府机构获取,私人无法通过信息自由立法等“旁门”途径获取,该制度对私人诉讼的信息可用性而言实为“虚假曙光”。
2. 执法机构合作
民事程序可与刑事调查及检控并行,公开审判中获取的信息可用于民事程序,但需遵循平行程序中的限制条件。调查行动中的信息共享由英属维尔京群岛皇家警察部队重罪组与主要负责白领犯罪调查的金融调查局裁量决定,总检察长在涉及向境外(如国际刑警组织)请求或共享信息时也拥有裁量权。
(二)执行与惩戒机制
1. 不遵守法院命令的后果
不遵守法院命令可被判定为藐视法庭,处罚包括罚款、资产扣押甚至监禁,具体取决于违规严重程度。藐视法庭程序兼具刑事性质,涉及证明标准与程序要求的严格遵守,如亲自送达监禁申请。英国上诉法院在Dar Al Arkan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v Al Refai(2014)案中判定,CPR下的监禁命令可具有域外效力,即便被告位于管辖地外且无法在该国送达,这为资产追索中针对公司董事(无论其位于世界何处)申请监禁以执行对公司的命令提供了有力工具,尽管加勒比地区尚未有类似判例。
2. 判决后救济
胜诉原告可获得多种判决后救济:包括命令交付信息(如对判决债务人或清算中公司前董事/高管进行口头询问,要求其交付公司记录);针对金钱判决,债权人可送达财务状况通知,要求债务人完成财务状况声明;此外,还可申请任命接管人及签发冻结令。
(三)成本与资金安排
BVI目前无规范诉讼资金的成文法,法院尚未评估第三方资金安排(如附条件费用协议、损害赔偿分成协议)的合法性。尽管 champerty 与 maintenance 侵权未如英格兰威尔士般正式废除,但BVI法院可能考虑全球允许诉讼第三方融资的趋势,至少附条件费用协议具有可行性。在Hugh Brown & Associates (Pty) Ltd v Kermas Ltd(BVIHCV(COM) 2011/13)案中,商事法院假定原告采用的第三方融资安排无违法性(虽未实际判定)。BVI的诉讼融资市场正在增长,事后保险也属可能。
法院可通过案件管理命令管理诉讼成本,《ECSC民事诉讼规则》第25部分要求法院考虑采取特定步骤的可能收益是否证明其成本合理,第26部分赋予法院广泛权力直接或间接管理成本。BVI现有成本规则通过固定、规定或预算成本三种方式限制费用,胜诉被告通常按索赔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得费用,胜诉原告按追回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得费用,这常导致胜诉方无法全额收回成本,法院已采取措施缓解这一问题。自2009年起,大型商业案件(可能包括资产追索案件)适用更新规则,允许基于英格兰式成本评估,使胜诉方获得更多成本补偿。
五、刑事资产追索的补充路径
若债务人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可结合BVI《1997年刑事行为收益法案》(经2017年修订)启动刑事资产追索程序。该法案为起诉导致被告获得经济利益的刑事犯罪及确保诉讼期间资产保全提供了法定基础,法院可签发没收令、限制财产、禁止与被告进行业务往来等临时措施。
(一)没收程序要点
1. 没收令基础与计算
若罪犯在法院程序中被定罪,且法院认定其从相关刑事行为中获益,需确定应追回金额并命令罪犯支付。受益定义为因犯罪直接或间接获取的财产价值,没收金额为受益额或法院认定的可变现金额(取较小者)。对于“合格犯罪”,法院需作特定假设:被告的受益包括定罪时或定罪后持有的财产;刑事程序启动前六年内转移给被告的财产推定为犯罪收益;同一时期内被告的支出推定为用犯罪收益支付,除非能证明假设错误、避免重复计算或不公正,2017年修订案取消了请求国需被BVI政府指定的要求,扩大了没收范围。
2. 执行与第三方权益
没收令仅针对被定罪被告,不得直接对第三方或近亲属持有的财产作出,但可针对被告在配偶或同居者共同财产中的权益。对第三方受让人的追索需通过民事索赔(如财产性主张)进行。被告在没收程序中负有提供信息的义务,不合作将导致对其受益的不利推定,但此推定不损害第三方受让人。
(二)临时限制措施
在定罪前,可依《1997年法案》第17条申请限制令(restraint order),该命令可单方申请,以在刑事审判及预期没收前快速保全资产。资产扣押后,法院个案管理,通常任命资深会计师或破产执业者为接管人,运行成本从资产收益(如房地产、企业)中支付,无收益资产的成本由BVI政府承担,资产商业使用需按公平交易原则收费。
六、策略整合与实践建议
针对中国债务人通过BVI公司转移资产的情形,中国债权人可构建“民事追索为主、刑事程序为辅、跨境协作贯穿”的策略体系:
1. 前期调查与证据固定
借助BVI公开信息渠道与诺里奇命令,查明BVI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资产流向,重点关注注册代理人、受益所有权(尽管获取受限)及资产转移文件。同时,同步收集债务人在华资产线索,为平行程序做准备。
2. 临时救济的跨境协同
在BVI申请冻结令与接管人的同时,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利用BVI与中国(通过香港)的司法协助机制,形成资产控制的双向钳制。注意BVI冻结令28天的有效期限制,需及时转化为实质程序。
3. 实体请求的策略选择
优先主张财产性权利(如推定信托、追踪),避免因程序延误丧失救济。结合欺诈、违反信托等多种请求权基础,增加胜诉可能性。对涉及第三方的资产,精准运用诺里奇命令突破信息壁垒。
4. 执行阶段的全球布局
利用BVI对外国判决的互惠执行机制与普通法执行路径,将中国判决转化为BVI可执行命令。同时,联动国际刑警组织、跨境破产协作等渠道,打击债务人的资产隐匿行为。
BVI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其法律体系在资产保护与追索之间构建了精密平衡。中国债权人需在专业法律团队支持下,结合跨境司法实践与策略创新,方能在复杂的国际资产追索中实现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