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近日对涉嫌转移资产的中国债务人签发逮捕令。此案表明澳大利亚法院对恶意转移资产行为态度严厉,中国债权人可据此完善跨境追偿策略,化解资产流失风险。
在跨境追偿案件中,中国债权人最常担心的问题之一,是债务人一边应诉、一边悄悄把资产进一步转移,最终让境外追索变成“空头支票”。
最近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的一起案件,恰恰展示了澳大利亚法院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动用的有力工具——对涉嫌违反法院承诺并有逃匿风险的债务人,直接签发逮捕令。
全球追索一百案:本文来自「全球追索一百案」,一起拆解全球追索100个真实案例,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发起并创作,聚焦于海外资产调查和境外诉讼与执行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简要经过
原告Bin Li在澳大利亚向三名被告追讨2016年提供的约40万澳元贷款。案件经过多年诉讼,法院于2026年6月11日作出实体判决,判令三名被告共同支付本金、利息及费用(Li v Wang (No 4) [2026] NSWSC 668)。
随后法院又发出冻结令,并要求第三被告披露资产。
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位夫妻,第三被告Zisu Wang是二者的女儿。
早在2024年诉讼进行期间,原告发现她名下的悉尼St Ives房产被挂牌出售,担心售房款被转移后无法执行未来的判决,于是要求她提供担保。
第三被告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Undertaking),核心内容包括:
1. 出售该房产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原告;
2. 成交后将80万澳元存入其律师信托账户;
3. 该款项未经原告同意或法院许可,不得动用,除非用于以她本人名义在澳大利亚购买不动产。
后来St Ives房产成交,80万澳元也确已存入信托账户。
但原告随后发现,第三被告在未通知的情况下,于2025年出售了另一处昆士兰房产,并几乎将全部净收益转移到中国。
她在2026年6月的资产披露宣誓书中称这些资金投资于中国的一家健身业务,但原告认为相关陈述不实,且其行为已违反了先前向法院作出的承诺。
原告据此提出藐视法庭申请,并紧急请求法院签发逮捕令。
2026年7月24日,Sirtes J在紧急单方听证后签发逮捕令;7月28日公布理由(Li v Wang (No 6) [2026] NSWSC 892)。
法院认定:表面证据显示第三被告很可能逃往中国。
因为她已无澳大利亚不动产、银行账户余额极低、家属和经济支持主要在中国、近期有搬家迹象,其丈夫在澳但收入微薄,加上实体判决中法官对其诚信度作出过严重负面评价,如认定其撒谎、向金融机构和移民部门提供虚假信息等。
基于此,法院认为她很可能逃匿或以其他方式脱离法院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签发逮捕令对该债务人予以逮捕,符合公共利益,可防止其逃避法院程序。
二、对中国债权人的启示
这个案件的价值,不在于最终是否认定藐视成立,而在于它清晰展示了澳大利亚法院在处理“恶意转移资产 + 逃匿风险”时的态度,以及中国债权人可以运用的措施。
第一,向法院作出的书面承诺具有强制力。
一旦债务人在诉讼中向法院作出Undertaking,就不是普通的私人协议,而是对法院的承诺。
违反承诺可能构成藐视法庭,后果可以包括罚款、监禁,甚至像本案一样直接签发逮捕令。
因此,中国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早期就要求债务人就特定资产(尤其是准备出售的房产)作出类似承诺,把“售房款必须留在澳大利亚并受监管”写进法院文件。
第二,冻结令与资产披露可以形成组合拳。
判决作出后,法院可以发出冻结令(Freezing Order),并要求债务人全面披露资产。
本案中,第三被告在披露中承认了售房和资金转移的事实,成为原告申请逮捕令的重要证据。
基于此,中国债权人应积极申请债权人作出资产披露,并审查披露的真实性,一旦发现虚假陈述或隐瞒,可立即启动藐视程序。
第三,逃匿风险是法院签发逮捕令的关键考量。
澳大利亚《最高法院规则》Pt 55 r 10明确授权:在提出藐视申请后,如果法院认为被指控人“很可能逃匿或以其他方式脱离管辖”,可以签发逮捕令,直至其到庭或提供担保。
法院会综合评估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家庭联系、经济来源、近期行为以及既往可信度记录。
对中国债权人而言,这意味着如果追索到澳大利亚之后,债务人进一步将资产转移出澳大利亚,如把主要资产和家庭关系都放回中国,澳大利亚法院并不会坐视不管。
第四,行动必须及时。
本案中,原告在发现资金转移和搬家迹象后迅速行动,法院也在紧急听证后当天签发逮捕令。
跨境追偿中,时间往往是关键——一旦债务人离开管辖并切断联系,后续执行难度会大幅上升。
三、实务建议
对中国债权人来说,这个案例提示了几条可操作的路径:
1. 诉讼早期就锁定关键资产。
发现债务人有房产或其他可变现资产时,债权人应当及时申请中间禁令或要求其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明确售房款的处置方式。
2. 判决后迅速跟进冻结与披露。
获得金钱判决后,债权人应当尽快申请冻结令和资产披露,并认真核查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3. 发现违规立即启动藐视程序。
一旦有证据显示债务人违反承诺、虚假披露或有逃匿迹象,债权人应当可以考虑申请逮捕令,防止其脱离管辖。
4. 与当地律师紧密配合。
澳大利亚法院对程序和证据要求严格,单方紧急申请需要充分的宣誓证据支持。因此,中国债权人需要聘请到专业的当地律师,并准备充分,这往往决定了法院是否愿意快速干预。
当然,逮捕令不是万能药,法院也会谨慎行使裁量权,不会仅凭怀疑就限制人身自由。但本案表明,当证据显示债务人正在系统性地转移资产并准备离开澳大利亚时,澳大利亚法院有意愿也有工具进行干预。
对正在考虑或已经启动境外追偿的中国债权人而言,这个案例传递的信息是明确的:在澳大利亚,恶意转移资产和企图逃避执行,并非没有代价。
通过合理运用承诺、冻结令、资产披露和藐视程序,债权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钱没了、人跑了”的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