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和资产跨国配置的背景下,中国债权人在面对高净值债务人通过设立离岸资产保护信托转移和隐藏资产时,往往面临巨大的法律障碍。
离岸信托,尤其是设立于开曼群岛、BVI等地的信托,其资产隔离功能强大。
然而,普通法系中的“虚假信托理论”为债权人提供了一条最具穿透力的法律路径,直接挑战信托的根本有效性。
本文将从中国债权人全球追索的角度,详细解析如何运用虚假信托理论作为核心策略,突破债务人精心构建的信托“防火墙”。
本文源自「跨境清收百科」系列,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创作,聚焦海外资产调查、境外诉讼与执行,助力债权人和从业者掌握债权海外清收基础环节。
一、离岸信托的挑战与虚假信托的战略地位
1. 海外信托对债务追索的实质障碍
信托的核心法律效果在于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分离:信托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Trustee),而设立人(Settlor)仅保留受益权(如果他是受益人之一)。
一旦资产被合法转入信托,便不再属于设立人个人名下的财产,债权人原则上无法直接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离岸信托通常选择法律保护债权人难度极高(如设立极短的诉讼时效或极高的举证门槛)的司法管辖区,进一步加大了追索难度。
2.虚假信托:直击信托有效性的“核武器”
面对这一障碍,债权人必须采取能穿透信托结构的法律理论。在普通法系中,主要有两个理论路径:
(1)欺诈性转让(Fraudulent Disposition): 挑战的是设立人转移财产的行为,要求法院撤销该转让,将资产“拉回”设立人名下。这是针对行为本身的攻击,信托可能仍合法存在。
(2)虚假信托(Sham Trust): 这是更具根本性的攻击,它挑战的是信托本身的有效性。一旦认定为虚假信托,信托被视为自始无效(void ab initio),法律上从未存在过。财产从未离开设立人名下,债权人可直接执行。
对于中国债权人而言,虚假信托是最彻底、最干净的追索手段。
二、虚假信托认定的核心要素与证据链构建
虚假信托理论的成功运用,完全依赖于对债务人主观意图的举证。债权人必须证明信托的设立者(债务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共同的、隐蔽的虚假意图。
1. 构成要件回顾:主观意图的“双重确认”
正如前述大纲所述,虚假信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主观要素:
(1)设立人(债务人)的虚假意图: 债务人表面上设立了信托,但内心从未打算放弃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目的是既享受资产隔离的好处,又保留对资产的支配。
(2)受托人的知情与配合(Common Intention): 受托人必须明知设立人的虚假意图,并主动或被动地配合,充当“傀儡”,愿意听从设立人的实际指令。
2. 国际追索中的证据链构建(重点)
中国债权人需要通过跨境调查、证据保全和海外披露令(如 Norwich Pharmacal Orders)来收集以下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 证据类型 | 具体内容 | 证明指向 |
| 信托设立时点 | 信托是否在债务人面临重大财务危机、判决在即、或债权人已启动法律程序时“仓促”设立。 | 设立意图是逃债而非真实资产传承或保护。 |
| 保留权力的广度 | 债务人是否保留了撤销信托、随意撤换受托人、否决一切投资/分配决定等极端权力组合。 | 债务人对信托资产拥有最终决定权。 |
| 实际运营证据 | 历年银行记录、投资指令、邮件/微信/短信记录等,证明受托人一切行动都源于债务人指令。 | 受托人丧失独立性,甘当“签名机器”。 |
| 资产使用证据 | 证明信托资产被用于支付债务人的私人生活开支(豪宅、游艇、子女学费),或债务人随意从信托中无偿借款。 | 信托账户被视为债务人的“私人钱包”,财产混同。 |
| 受托人背景调查 | 受托人是否是债务人的长期私人律师、会计师或家族朋友,而非独立专业的第三方信托公司。 | 易于推断其存在隐蔽的配合意图。 |
例如, 在 Re the Trusts of Sergei Pugachev 案中,法院正是通过大量的电子邮件证据,证明了俄罗斯寡头对信托的绝对控制,从而击穿了五个新西兰信托。证据收集的深度和广度是决定胜败的关键。
三、虚假信托理论在不同普通法域的接受度与挑战
虚假信托理论并非在所有司法管辖区都一模一样,但其核心原则已被全球主要普通法信托法域普遍接受。
| 法域 | 里程碑案例 | 战略意义 |
| 英格兰/威尔士 | 完经典案例:Midland Bank plc v Wyatt (1995)。 高等法院在 A v A (2007) 等离婚案中广泛运用。 | 英格兰法院判决对其他离岸法域具有极强的说服力和指导意义。 |
| 加勒比海离岸法域 (开曼/BVI/泽西) | 经典案例:Re Esteem Settlement (泽西, 2002)、 Grupo Torras SA v Al Sabah (开曼, 2003)。 | 债务人最常设立信托的司法管辖区,虚假信托是唯一的内部挑战理论。 |
在实践中,债权人将会遇到的主要挑战则主要是:
(1)管辖权与准据法: 债权人首先需要确定哪个法院拥有审理信托有效性的管辖权(通常是信托设立地法院),并依据信托的准据法(Governing Law)提起诉讼。
(2)证据的域外获取: 强制离岸金融机构披露文件极为困难,往往需要通过复杂的国际司法互助程序或针对债务人的披露令。
四、虚假信托的法律后果与追索路径的延伸
1. 法律后果:直接执行信托资产
如前所述,一旦信托被认定为虚假信托,那么:
(1)信托财产从未合法转移。
(2)财产被视为一直属于债务人(设立人)个人所有。
(3)债权人可以依据已获得的中国国内判决(在海外进行承认与执行后),直接申请外国法院对信托持有的资产(如银行存款、公司股权、房地产等)进行查封和强制执行。
2. 追索路径的延伸:受托人的个人责任
在虚假信托案件中,如果能证明受托人是恶意配合的,债权人可以寻求追究受托人的个人责任:
(1)违反信义义务: 受托人可能因未尽到独立、审慎受托责任而被判违反信义义务,对信托的潜在债权人或“假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2)协助违约/侵权: 在极端情况下,受托人可能因“协助债务人欺诈债权人”而被追究侵权责任,要求其以个人资产对债权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五、总结与律师建议
对于中国债权人而言,全球追索债务人通过离岸信托隐藏的资产是一场复杂的跨国法律战。
虚假信托理论是实现突破的核心战略,但也是一场“全或无”的赌注。
来自杜国栋全球追索团队的建议:
1.深入调查与证据先行:
在启动任何海外法律程序之前,必须投入大量资源对债务人的资产转移路径、设立时的财务状况、信托设立文件以及过去多年的实际运营记录进行彻底调查。电子邮件、银行流水和受托人内部会议记录是关键。
2.双轨策略并行:
鉴于虚假信托举证难度极高,建议在海外诉讼中采取“欺诈性转让 +虚假信托”的双重攻击策略,以提高胜诉概率。
3.选择正确的管辖区:
优先选择在信托准据法所在地或信托资产所在地(如房产所在地)提起诉讼,以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
4.关注受托人背景:
重点证明受托人缺乏独立性。如果受托人是债务人的关联方,成功率将大幅提升。
虚假信托理论代表了普通法系对“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深刻平衡。它向所有企图利用法律漏洞规避正当债务的债务人发出警告:信托的堡垒绝非坚不可摧。
只要能证明信托只是一个“假面具”,就能彻底斩断债务人对被隔离资产的最后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