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判决英国执行的路径与案例:英国律所PCB Byrne的实践
中国法院判决英国执行的路径与案例:英国律所PCB Byrne的实践

中国法院判决英国执行的路径与案例:英国律所PCB Byrne的实践

近年来,中国生效金钱判决在英国的承认与执行实现了从“零”到“一”的实质性突破,中国债权人在英跨境追索的法律路径已显著打通。

其中,九当案与Qin Li案分别作为英国法院依据普通法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首例与第二例,具有里程碑式的判例意义。

而英国精品律所 PCB Byrne正是这两个案例落地实践的主要推动者。

本周一,我们团队与 PCB Byrne 的 Anthony Riem、Trevor Mascarenhas 会面,讨论的核心仍是同一件事:中国生效金钱判决如何在英国得到承认,从而可以执行债务人在英国的财产,以及这两个可成为判例的路径及其对后续案件的影响。

会谈本身不必着墨过多。真正值得展开的,是这家律所为何会成为这类案件实现突破的贡献者,以及两份商事判决究竟解决了哪些问题。

本文来自「全球资产追索评论」系列文章,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创作,聚焦于海外资产调查和境外诉讼与执行,有效应对债务人海外资产转移的难题。

一、PCB Byrne:把执行当作主业的伦敦争议所

PCB Byrne 是伦敦一家以民事欺诈、跨境资产追偿和外国判决执行为主业的精品争议律所,并非综合所里的一个部门。Chambers 将其列为全球资产追查与追偿第一梯队(Bran 1)仅有的两家律所之一。

Anthony Riem 现为高级合伙人,长期处理多法域冻结、搜查、披露和结构拆解,目录评价强调其在困难案件中提出非常规策略的能力。Trevor Mascarenhas 于2026年6月升任高级合伙人,剑桥数学与伦敦大学法律背景,Chambers 民事欺诈第一档,同行形容其对跨境争点近乎“百科全书式”的掌握。

两人共同经办过英国史上最大离婚财产裁决在九个司法辖区的执行,也擅长处理银行的高额商事争议、针对主权国家的裁决执行等案件。

杭州九当案与Qin Li案这两起中国判决案件的出庭律师均为 Hugh Miall,PCB Byrne则是这两个案件的诉讼统筹律师(Instructing Solicitor)。

二、杭州九当案

杭州九当及标霸两公司作为原告持杭州法院生效判决,在英国依普通法申请执行本金、合同利息及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迟延履行利息。

该案件即Hangzhou Jiudang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 Anor v Kei [2022] EWHC 3265 (Comm)。

被告未就中国判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核心抗辩在于:第253条迟延履行利息(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年化约6.39%)是否构成《1980年保护贸易利益法》(PTIA)第5条所禁止的“多重损害赔偿判决”,从而整份判决不得执行;以及该利息是否因具有惩罚性而违反英国公共政策。

英国法官认为:关于 PTIA 第5条,其历史针对的是美国反垄断等案件中对补偿金额本身进行加倍或三倍的判决。

但是,本案中国判决在作出时,判定的是合同本金与约定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是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才另行发生的责任,其依据是中国民诉法。

据此,英国法官认为,迟延履行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固定日利率计算,但不是对原补偿额的“倍增”。

若将凡附带违约后利息的外国判决一律归入 PTIA所禁止的“多重损害赔偿”,则几乎所有外国金钱判决都将无法执行,结果既不合理,也偏离立法目的。

关于公共政策,当代英国法对违约金的态度,已不再简单追问是否为损失的真实预估,而要看是否存在督促履行的正当利益、条款是否过分。

中国民诉法第253条同时服务于履行判决和填补资金占用,且年化利率低于英国自身对判决债务适用的法定利率,谈不上“明显过高”,不构成应拒绝执行的罚金。

九当案表明,中国判决里的法定迟延履行利息,一般不会导致整份判决在英国无法承认与执行。

当然,我们在最近的案例中看到,香港法院对此持不同意见。但至少杭州九当案使中国法下的法定迟延履行利息在英国可以得到承认与执行。

对债权人而言,在境外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时,最好将本金、合同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分项写清、分别计算,最好不要混为一谈作为合计金额提出诉讼请求,以避免带来麻烦。

三、Qin Li案

五名原告持南京各基层法院2017年五份判决,由于被告已迁居英国,原告在英国申请承认和执行,追索金额合计约人民币2.46亿元。

该案件即Qing Li & Ors v Fan Demetris Yuan & Anor -[2026] EWHC 272 (Comm)。

被告对判决真实性、内容及尚未履行均无争议,主要的抗辩是英国国际私法上的对人管辖。

该案争议集中于两项抗辩。

第一项目是协议管辖。

原告Qin Li举证的其中一份交易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指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而白下区法院在签约前已因区划调整并入秦淮区法院,判决实际由秦淮区法院作出。另一合同交易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只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被告认为,管辖权条款指向已不存在法院的条款,因此中国原审法院对本案件的管辖权是不明确的、不可执行的。

法官援引枢密院在 Vizcaya Partners 中的表述:事先同意不必是严格合同意义上的管辖协议,关键是被告是否事先表示接受该外国法院管辖。

当事人不可能有意选择一个签约时已消失的法院,白下区条款应理解为指向承继其管辖权的法院,另一条款则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项抗辩是居住。

被告称2016年夏起已定居塞浦路斯,起诉时其既不在中国、也不再居住在南京。

英国普通法承认:诉讼提起时,如果被告居住于该外国,即可构成执行对人判决的基础; “居住”指具有一定持续性的惯常住所,须看生活安排的质量与模式,而不是计算停留天数或出示居留证件,且一人可同时在多地居住。

中国原审法院已经审查了相关事实,如:被告户籍未注销,其保留了中国的房产与身份证,2016年10月仍在南京签署借据和股权文件,其也未按合同通知变更地址,出入境记录显示此前大部分时间仍在中国。

据此,中国法院认定:在起诉时,南京仍是被告的惯常住所。

虽然被告取得了塞浦路斯永居和境外账户,时间偏晚、证明力不足,因此,不能把被告“准备离开中国”认定为“已经定居塞浦路斯”。

四、两案连起来看:中国判决在英国执行已成惯例

两案由同一诉讼统筹律所、同一出庭律师连续推进,争议焦点却并不重复,但共同使中国判决在英国的承认和执行成为一个常见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激励下,今年已经出现了第三个英国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即Wei & Anor v Junhong [2026] EWHC 1892 (Comm)一案。

这说明,当前的问题已经从“英国是否会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转向“在英国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需要注意哪些具体问题”。

Anthony Riem 与 Trevor Mascarenhas 在 PCB Byrne 统筹的中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实践,不仅通过九当案、Qin Li案等连续判例在英国普通法路径上确立了可援引的先例,更以公开的裁判文书和出庭记录,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了可核验的实务指引。

中国债权人手中的生效判决,则正在真正转化为可在英国等主要司法管辖区可以“变现”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