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国内债权人取得中国商事生效判决后,发现债务人资产隐匿于新西兰。中新暂无判决互认双边条约,中国判决需走普通法途径向新西兰高等法院起诉。
本文结合新西兰高院及上诉法院系列判例,梳理准入要件、实操流程与核心抗辩风险,为债权人追索新西兰境内资产提供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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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法律框架与债权人路径选择
中新两国尚未缔结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双边条约,中国也未列入新西兰《1934年相互执行判决法》(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Act 1934)的互惠国家清单。
中国商事金钱判决无法直接登记执行,只能采取普通法路径:向新西兰高等法院另行起诉,以中国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作为诉因,申请法院作出新西兰本地可执行判决。
新西兰法院在外国商事判决审查上整体秉持亲执行立场,恪守司法礼让,不会重新审理原审案件实体争议。普通法下三大准入要件:
1. 外国原审法院具备新西兰冲突法认可的管辖权;
2. 判决确定固定金钱金额;
3. 判决终局且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满足前述要件,被告仅可提出有限抗辩:判决由欺诈取得、违背自然正义、执行违反新西兰公共政策。惩罚性赔偿一般不予执行;而中国法项下加倍利息等补偿性款项,已有判例持肯定态度。对于已取得中国生效判决、发现债务人在新西兰持有资产的债权人,该路径已有多起成功先例,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二、典型判例梳理
1. Yang Chen v Jinzhu Lin [2016] NZCA 113
本案系新西兰上诉法院完整执行中国金钱判决的首例案件。中国法院就借款纠纷作出判决,本金约人民币2000万元。高等法院曾部分认可债权,上诉法院最终支持全额债权,包含对应利息,合计约人民币2856万元。
法院认定,中国法下逾期债务的利息安排属于实体法规则,即便带有一定惩戒属性,并未达到“震撼理性人良知”的程度,不违反新西兰公共政策。该案奠定新西兰法院承认中国判决的开放基调,为后续同类案件确立先例。
2. BIN v SUN [2023] NZHC 436
原告持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案经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被告在新西兰诉讼程序中未提出实质性抗辩。高等法院依据原告及其中国代理律师提交的宣誓证据,直接作出简易判决,承认中国判决,判令支付折合新西兰元149万余元(含利息及相关费用)。
本案表明,证据完备、对方无实质抗辩时,普通法路径可高效办结。
3. Tian v Xu [2023] NZHC 3259
原告申请执行河北唐山路北法院两份法律文书,其中一份为民事调解书。新西兰法院认定,调解书由当事人自愿达成、经法院确认送达,在中国法下与判决具有同等强制效力,本质上属于合意判决,准予简易判决予以承认。
该案意义重大,为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中国债权人开辟跨境追索路径。
4. Hebei Huaneng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 Ltd v Shi [2024] NZHC 3656
原告申请执行河北高院担保债务判决,债权金额约人民币1.03亿元(折合新西兰元2550万元)。被告以原审程序违反自然正义提出抗辩。法院经全面审查驳回该抗辩,认定债务人在中国原审程序中享有参与庭审、答辩的充分机会,符合新西兰自然正义标准,对判决予以承认。
该案提示,债务人实质参与原诉讼的情形下,自然正义抗辩很难成立;本案后续上诉涉及欺诈争议,但高等法院的承认裁判仍具备重要参考价值。
系列判例显示,新西兰高等法院对于中国金钱判决、民事调解书的承认已经形成稳定司法实践。只要管辖权、终局性、程序正当性具备充分证据支撑,案件取得正向结果的概率较高。
三、债权人实操推进步骤
1. 前置资产尽调
正式起诉前,优先核查债务人在新西兰可供执行财产:不动产可通过Land Online查询,公司股权可检索Companies Office登记信息,同时排查银行账户等资产。无明确可执行资产即启动诉讼,将徒增时间与财务成本。
2. 证据材料归集与准备
(1)中国判决或调解书的公证认证副本;
(2)全套文件合规英文译本,并由翻译人出具宣誓书证明翻译准确;
(3)支持性宣誓书,用以证明判决生效、未清偿完毕、被告已得到适当通知、中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4)外币换算表,采用提交高等法院申请当日汇率,并标注可核验来源;
(5)视案件需要提交中国法专家意见,说明判决终局效力、利息计算规则、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3. 高等法院起诉并申请简易判决
以中国判决确认的债务作为诉因,向新西兰高等法院(多在奥克兰)提起普通法诉讼,同步申请简易判决。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可避免完整庭审。
4. 文书送达与抗辩程序
向被告完成法定送达。被告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辩,但无权重新审理原案件实体争议。
5. 本地强制执行
取得新西兰生效判决后,启动当地执行措施:不动产、股权的押记令(charging order)、银行债权扣押令(garnishee order)、对债务公司发送法定偿债催告乃至申请清算。
四、核心风险与抗辩焦点
1. 自然正义及送达风险
若国内诉讼未给予被告合理通知、答辩机会;尤其是债权人明知被告海外联系方式,仍仅采用公告送达,被告该抗辩极易获得支持。建议国内诉讼阶段完整留存全部送达凭证。
2. 欺诈抗辩
门槛较高,仅能提交原审程序无法发现的新实质性证据,法院不允许借助欺诈抗辩变相重审原案。
3. 公共政策
普通商事债务一般不触发该抗辩;纯粹惩罚性赔偿存在被拒绝执行风险,加倍利息等补偿性债权目前风险可控。
4. 时效风险
普通法路径虽不适用《1934年法》6年时效限制,但仍应尽早启动,防范资产转移、证据灭失。
五、实务建议与结语
对于持有中国生效判决、债务人在新西兰留有可查实资产的中国债权人,依托普通法在新西兰高等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已有成熟判例支撑,整体司法环境较为友好。
从2016年上诉法院首案,到后续北京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大额担保债权相继获得认可,新西兰司法实践持续稳定。
案件成功的核心要素包括:扎实的新西兰资产尽职调查;经过公证认证、翻译宣誓的完整原审文书;清晰证明管辖权、判决终局性与送达正当性;必要时配套中国法专家意见。
建议在启动跨境程序前,委托熟悉新西兰高等法院普通法规则、处理中新跨境判决案件的本地律师完成案件评估与证据搭建。相较于可依《纽约公约》快速执行的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的承认路径流程更为复杂,但对于已经取得生效国内判决的债权人,仍是可行且日趋成熟的债权追索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