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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清盘人英国追债:恒大清算追索丁玉梅3.5亿美元股息

Posted on 2025年5月17日

中国恒大集团,这家曾经在香港和内地房地产市场叱咤风云的企业,如今深陷清算泥潭,其清盘人正全力追回资产以清偿巨额债务。

在这一背景下,中国恒大集团诉丁玉梅 [2024] EWHC 2100 (Comm) 案成为焦点。

恒大的清盘人在英国法院对丁玉梅——恒大创始人许家印的前妻——提起诉讼,追索其持有的约3.5亿美元股息,主张这些资金因公司财务报表的欺诈性夸大而非法支付。

本案不仅涉及复杂的跨境财产追索,还凸显了清盘人在全球范围内为债权人挽回损失的艰巨努力。

该案涉及中国恒大集团(现已进入清算程序)在香港法院提起的诉讼,以及被告丁玉梅(许家印的前妻)申请修改此前颁布的财产冻结令的请求。本案揭示了涉及跨境诉讼、财产追索和冻结令变动的复杂法律问题,体现了法院在处理争议资产使用时的严格原则。

本文是跨境债务催收系列文章的第113篇,由浩天律师事务所杜国栋律师创作。本系列文章聚焦于海外资产调查和境外诉讼与执行,有效应对债务人海外资产转移的难题。

Table of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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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案件背景
  • 二、申请内容
  • 三、法律原则
  • 四、法院裁决
  • 五、裁决结果
  • 六、案件意义

一、案件背景

中国恒大集团目前正处于清算阶段。

恒大在香港法院对丁玉梅等人提起诉讼,指控公司财务报表存在欺诈性夸大。这些虚假报表据称由许家印及丁玉梅策划,导致公司宣布向股东派发了巨额股息。

丁玉梅作为主要受益人之一,据称获得了约3.5亿美元的股息。恒大主张对这些股息拥有所有权,理由是股息基于欺诈性财务报表支付,寻求通过所有权追索或不当得利索赔追回资金。

2024年7月30日,HHJ Pelling KC法官根据《1982年民事管辖权与判决法》第25条,颁布了财产冻结令和全球冻结令,以支持香港诉讼。财产冻结令限制丁玉梅使用争议股息资金,全球冻结令则针对不当得利索赔。丁玉梅随后提出申请,要求修改财产冻结令,允许从冻结资金中支付法律费用和生活费用。

二、申请内容

丁玉梅的申请主要涉及以下两项请求:

1.   支出许可:修改7月30日冻结令第18段,允许丁玉梅从冻结资金中支付合理的法律咨询和代理费用,以及每月最高2万英镑的日常生活费用,直至回庭日期,并由恒大放弃主张这些资金来源于争议股息的权利。

2.   延期披露:延长资产披露的时间要求,此项已由双方协议解决,未在判决中进一步讨论。

申请仅由申请通知书C部分提供有限证据支持,缺乏法律费用估算或生活费用明细。

三、法律原则

法院适用了 Kea Investments Ltd v Watson & Ors [2020] EWHC 472 (Ch) 中概述的原则,提出四项关键问题,以决定是否允许被告使用受财产冻结令限制的资金:

1.   原告对资金是否具有可争议的所有权主张?

2.   被告是否具有可争议的资金所有权依据?

3.   被告是否证明其无其他可用资金?

4.   法院是否应行使自由裁量权,权衡允许使用资金对原告的不公与拒绝使用对被告的不公?

与非财产冻结令不同,财产冻结令涉及原告主张拥有的资金,因此不存在允许被告使用的预设。被告需证明无其他资金可用,且支出合理。

四、法院裁决

HHJ Pelling KC法官拒绝了丁玉梅关于无限额法律费用和生活费用支出的申请,理由是证据不足。主要裁决包括:

1.   可争议的所有权主张:法院重申7月30日裁决,恒大对股息资金具有可争议的所有权主张,无论是否需要证明“故意知情”,均基于欺诈性财务报表的证据。

2.   证据不足:丁玉梅未能提供法律费用估算、生活费用明细或非股息资产可用性的证据。法院强调被告需证明无其他资金,这是使用冻结资金的门槛要求。

3.   生活费用:每月2万英镑的生活费用请求未获实际费用证据支持,法院无法评估其合理性。

4.   法律费用:丁玉梅提议的无上限法律费用被认为“毫无原则”,因缺乏费用估算。法院驳回费用“不可知”的论点。

恒大出于实际考虑同意有限修改,允许:

1.   至2024年8月9日下午4点前,支付合理法律费用。

2.   至2024年8月27日下午4点前,支付最高35万英镑的法律费用,仅限遵守冻结令第12和13段的披露义务,并放弃对这些资金的追索权。

法院接受丁玉梅的承诺,若最终确认使用了股息资金且存在非股息资产,她将以非股息资产补充等值资金。但恒大指出,由于缺乏非股息资产证据,该承诺价值有限。

五、裁决结果

法院将丁玉梅的申请搁置,仅批准恒大同意的修改。丁玉梅可在提供适当证据后(可能在8月9日之后)恢复申请。法院拒绝在无非股息资产证据或费用明细的情况下作出进一步命令,强调严格的证据要求。

六、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了财产冻结令的严格法律原则,强调被告需证明无其他资金可用。法院对争议资产支出的谨慎态度,优先保护原告的所有权利益。判决还表明,在诉讼早期,被告因证据不足可能难以获得冻结资金的使用权。

对于跨境债务催收的从业者,本案提醒在申请修改财产冻结令时,需提供详细的费用估算和资产披露。法院在复杂跨境纠纷中,既接受实际妥协,又坚持法律原则,确保程序公平。

本案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特别是在涉及巨额资金和清算程序的国际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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