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中国南宁市的一家法院首次作出裁定,承认并执行了一项由泰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
此举标志着中泰两国在司法合作领域的新突破。
以此为契机,我们将深入探讨中泰两国在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现状与挑战,并进一步评估泰国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可能性及其未来前景。
这一探讨的背景是中国产业链正逐步向东南亚地区转移,随之而来的是跨境债务纠纷的日益增多。
如何有效解决这些纠纷,特别是在泰国等东南亚国家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已成为双边经济交往中的重要议题。
基于此,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逐步分析东南亚地区跨境债务催收的新趋势与应对策略,旨在为相关领域的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启示,并汇聚国内外同行的共同智慧与力量。
1. 中国对泰国判决的首次承认与执行
2024年6月18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了一项重要裁定,承认并执行了泰国法院的一项民商事判决。
这是中国首次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并执行泰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
该案件涉及一家中国旅行公司与一家泰国航空公司之间的机票销售合同纠纷。
在纠纷发生后,中国旅行公司向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庭提起诉讼。
2019年9月,泰国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编号为GorKor 166/2562的民事判决,判令泰国航空公司向中国旅行公司支付超过1800万元的价款及相应利息。
由于该泰国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多家分支机构,可能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中国公司选择在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泰国法院的判决。
尽管中泰两国尚未签订承认和执行民事生效判决的相关协定,但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据《南宁声明》中提出的“推定互惠”原则,推定中泰之间存在中国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互惠关系,并最终裁定承认和执行了该泰国判决。
《南宁声明》于2017年6月8日在南宁举行的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上提出,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跨境交易和投资提供了司法保障。
中国承认与执行泰国判决,可视为向泰国释放了积极的司法合作信号。
2. 泰国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前景
尽管中国首次承认并执行了泰国判决,但泰国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前景仍不容乐观。
泰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制度主要基于制定法,而泰国的制定法中并未包含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立法规定。
同时,泰国与中国之间也未签订互相承认与执行彼此判决的双边条约或国际条约。
因此,中国判决在泰国的承认与执行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
事实上,泰国司法体系对于所有外国判决的执行态度都较为保守。
目前,泰国历史上仅有一次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例,即泰国最高法院第585/2461号判决,该案例距今已有近90年之久。
在这近90年的时间里,泰国再未有过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其他案例。
而当时作出该判决的泰国法官曾受过英国法教育,其判决基于英国法传统而作出,但这并不符合泰国的法律原则。
基于泰国法律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否定态度,截至目前,泰国仍未制定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立法,也未加入任何相关的国际条约。
上述分析来自新加坡法学会下属的亚洲商法中心所作出的调研报告,该报告已经在中国出版。
3. 结论与展望
我们很荣幸自2019年以来,以多种形式参与了亚洲商法中心的该调研工作。
基于泰国国内的法律基础,我们认为,中国首次承认与执行泰国判决,可能不会对泰国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产生明确的乐观影响。
虽然泰国也参与签订的《南宁声明》,但仅靠这一非法律约束力的共识,就要突破泰国国内的法律传统,还是会有极大的阻碍。泰国某些法官也非正式地表达过次观点。
因此,如果中国债权人在泰国希望执行中国判决时,那么需要另行起诉,而中国判决将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如果中国判决需要作为有力的证据,则仍需遵循一定的条件,如:作出判决的中国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中国判决已经生效,债务人出庭应诉的权利得到合理尊重,判决内容不违背泰国的公共政策或公序良俗。
相对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中国高净值债务人在泰国配置资产的情况并不多。
但随着中国制造能力向泰国等东南亚国家转移,在这些国家配置实业资产的情况正变得越来越普遍。
因此,将东南亚纳入跨境债务催收范围也成为了市场的必然趋势。
我们在泰国进行的债务催收尝试尚为数不多,但从这些经历中,我们了解到,在泰国的解决方案与部分东南亚国家类似,即主要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
例如,找到在当地具有影响力人士,居中撮合,促使双方达成合适的债务解决方案。很多央国企在东南亚,也采取这种方式追款。
我们预计,随着中国产业链进一步融入东南亚地区,东南亚范围内的跨境债务催收也将成为经济链条中的重要一环。
各位同行可以共同探索有效的解决方案以应对这一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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