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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调查

在全球调查对象的财产及其下落

境外执行

在外国保全财产并执行中国判决

海外诉讼

在外国承认中国判决或起诉

在加拿大执行中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法律实践

Posted on 2025年7月21日

随着一些中国债务人通过将资产转移至加拿大,试图规避国内的债务追偿。

面对这一挑战,中国债权人需赴加拿大调查债务人资产,并通过加拿大司法程序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

本文将结合加拿大法律框架,探讨中国债权人在加拿大执行中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法律路径、程序要求及实践建议,旨在为债权人提供清晰且实用的指引。

本文是全球资产追索系列文章的第149篇,由浩天律师事务所杜国栋律师创作。本系列文章聚焦于海外资产调查和境外诉讼与执行,有效应对债务人海外资产转移的难题。

Table of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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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加拿大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框架
    • 1. 普通法原则
    • 2. 成文法规范
    • 3. 仲裁裁决的特殊待遇
  • 二、可被承认与执行的中国判决或仲裁裁决
    • 1. 可承认的判决类型
    • 2. 排除性条款
  • 三、执行程序与要求
    • 1. 启动诉讼
    • 2. 提交材料
    • 3. 管辖权要求
    • 4. 执行方式
  • 四、可能面临的挑战
    • 1.正当程序缺失
    • 2.公共政策冲突
    • 3.欺诈或管辖权争议
    • 4.冲突判决:若存在与加拿大法律或先前判决冲突的情况,法院可能拒绝执行。
  • 五、实践建议
    • 1.选择有利省份
    • 2.资产调查
    • 3.时效管理
    • 4.优先考虑仲裁
    • 5.专业法律支持
  • 六、结论

一、加拿大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框架

加拿大并非任何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其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由各省的普通法和成文法规范。

加拿大各省(如安大略省、魁北克省、卑诗省)在法律细节上存在差异,但普遍遵循普通法中的“国际礼让”原则,即对外国法院在正当程序下作出的判决给予尊重,前提是该法院具有管辖权,审判程序公平且充分。

1. 普通法原则

在普通法省份(如安大略省、卑诗省),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基于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Morguard Investments Ltd. v. De Savoye(1990)及 Beals v. Saldanha(2003)等案件中确立的原则。这些案件要求外国判决满足以下条件:

(1)真实且实质的联系:外国法院与案件或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且实质的联系”(real and substantial connection),例如债务人在中国有住所或业务活动。

(2)最终性与确定性:判决需在原国(如中国)为最终且确定,通常指不再可上诉。

(3)正当程序:判决需通过公平的司法程序作出,债务人应收到充分通知并有机会辩护。

2. 成文法规范

部分省份通过立法简化了外国判决的执行程序。例如,安大略省的《互惠执行外国判决法》(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Act)允许与特定国家或地区(如某些英联邦国家)互惠执行判决。然而,中国并非互惠国家,因此中国判决通常需通过普通法程序执行。

3. 仲裁裁决的特殊待遇

与法院判决相比,外国仲裁裁决在加拿大的执行更为简便。加拿大是《纽约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各省均通过立法(如安大略省的《国际商事仲裁法》)落实公约要求。

持有中国仲裁裁决(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的债权人可通过《纽约公约》框架在加拿大申请执行,程序相对高效且成功率较高。

二、可被承认与执行的中国判决或仲裁裁决

1. 可承认的判决类型

根据加拿大普通法,外国判决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被承认与执行:

(1)货币判决:判决需涉及明确的货币给付。非货币判决(如禁制令或宣告性救济)可能通过普通法原则获得承认,但程序较为复杂。

(2)最终性与确定性:判决需在中国为最终且确定。若判决仍可上诉,加拿大法院可能暂停执行程序。

(3)原国可执行性:判决需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能需提交中国法律专家的宣誓书,证明判决的可执行性。

对于仲裁裁决,《纽约公约》要求裁决具有约束力,且不违反加拿大公共政策或正当程序。

2. 排除性条款

加拿大普通法和成文法通常不承认某些类型的外国判决,例如:

(1)税务或罚款判决:涉及税收或行政罚款的判决通常不予承认。

(2)违反公共政策:若判决违反加拿大的基本公共政策(如严重违背公平正义),法院可能拒绝执行。

(3)家庭法相关判决:离婚或抚养费等判决的承认需满足特定条件,且可能涉及额外的法律审查。

三、执行程序与要求

1. 启动诉讼

中国债权人在加拿大执行判决需在省级法院(如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提起诉讼。通常有以下途径:

(1)提起新诉讼:提交诉状,要求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

(2)简易程序:在安大略省等省份,可通过简易判决动议(summary judgment motion)申请承认,提交经认证的判决副本及相关证据。

(3)现有诉讼中的请求:在已有诉讼中通过反诉或交叉诉求提出承认请求。

对于仲裁裁决,债权人可根据《纽约公约》和省级仲裁法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通常无需提起完整诉讼。

2. 提交材料

债权人需提交以下文件:

(1)经认证的中国判决或仲裁裁决副本;

(2)经认证的英文或法文译本(视省份要求)及译者宣誓书;

(3)若判决的最终性或可执行性存疑,需提交中国法律专家的宣誓书,证明判决在中国为最终、确定且可执行。

3. 管辖权要求

加拿大法院需对债务人或其资产具有管辖权:

(1)个人管辖权:债务人与法院所在省份有“真实且实质的联系”,如在加拿大有住所或业务活动。

(2)财产管辖权:若债务人在省份内拥有资产(如银行账户、房地产),法院可基于财产所在地行使管辖权。

4. 执行方式

一旦中国判决被承认,即转化为加拿大国内判决,债权人可利用省级法律的执行工具,包括:

(1)财产扣押:通过法院命令冻结或扣押债务人资产,如银行账户或房产。

(2)执行令:由法院或执法人员出售债务人财产以清偿债务。

(3)收入扣押:扣押债务人部分收入(如工资)。

(4)第三方命令:要求第三方(如银行)移交债务人资产。

四、可能面临的挑战

债务人可能基于以下理由反对承认中国判决:

1.正当程序缺失

若中国法院未提供充分通知或公平审判机会,加拿大法院可能拒绝承认。

2.公共政策冲突

若判决违反加拿大公共政策(如严重不公或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可能不被承认。

3.欺诈或管辖权争议

若判决通过欺诈获得,或中国法院缺乏管辖权,债务人可提出抗辩。

4.冲突判决:若存在与加拿大法律或先前判决冲突的情况,法院可能拒绝执行。

为应对这些挑战,债权人需准备充分证据,证明中国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及判决的合法性,必要时可聘请中国法律专家提供支持。

五、实践建议

1.选择有利省份

各省对外国判决的态度略有不同。安大略省和卑诗省因其成熟的司法体系和对国际礼让的开放态度,通常对执行外国判决更加友好。而大多数中国人都居住在这两个省的温哥华和多伦多。中国债权人应根据债务人资产所在地选择执行地。

2.资产调查

执行前,聘请专业调查机构查明债务人在加拿大的资产(如银行账户、房地产或公司股权),以评估执行可行性。

3.时效管理

加拿大各省对承认外国判决的时效不同。例如,安大略省通常要求在判决生效后的6年内提起诉讼。债权人需尽早行动,避免超过时效。

4.优先考虑仲裁

《纽约公约》简化了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持有仲裁裁决的债权人应优先通过此途径执行,以提高效率和成功率。

5.专业法律支持

聘请熟悉加拿大和中国法律的律师,确保文件准备充分、程序合规,并有效应对债务人的抗辩。

六、结论

中国债权人在加拿大执行中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是一项复杂但可行的法律任务。通过深入理解加拿大的普通法和成文法框架、精心准备文件、选择合适的执行省份并借助专业法律支持,债权人可有效追回债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面对债务人将资产隐匿至加拿大的挑战,债权人应以战略眼光规划执行路径,确保程序正义与执行效率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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