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入美国籍的人欠钱有没有可能追回?答案是肯定的。
当中国债务人入籍美国并将其资产隐匿在美国,试图逃避中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执行时,中国债权人该如何应对?
“已入美国籍的人欠钱有没有可能追回?”成为许多债权人关心的核心问题。
本文以纽约为例,结合中国债权人在美国追索债务的实际需求,探讨在债务人入籍美国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美国司法程序执行中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可能性、法律路径及实践策略,旨在为债权人提供清晰且可操作的指引。
本文来自“跨境清收百科”系列文章,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创作。本系列文章聚焦于海外资产调查和境外诉讼与执行,对相关制度与手段进行基础性介绍。本系列文章集中收录于“渔渡跨境评论”。
一、债务人入籍美国对债务追索的影响
债务人入籍美国并将资产转移至美国(如纽约的银行账户、房地产或公司股权),为跨境债务追索带来了多重挑战。
首先,入籍可能使债务人在美国获得更强的法律保护,例如通过复杂的资产转移规避执行。
其次,美国联邦制下,外国判决的执行由各州法律管辖,程序和证据要求严格。
此外,债务人可能利用美国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要求,挑战中国判决的合法性。
尽管如此,美国的司法体系为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提供了成熟的法律框架,特别是《纽约公约》和各州法律(如纽约的CPLR第5301至5309条),为债权人追回债务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路径。
二、美国执行中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法律框架
1. 法律依据与国际条约
根据《2024年法律500强国家比较指南》,美国未加入任何直接适用于外国法院判决执行的国际公约,如《海牙民商事判决公约》(虽于2022年签署但未批准)。
因此,中国法院判决的执行主要依赖美国各州的国内法及普通法原则,以“礼让原则”(comity)为基础,源于1895年 Hilton v. Guyot 案判例。
相比之下,中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有明确的国际法依据——《纽约公约》(1958年)。该公约要求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等机构的裁决在美国执行更具可预测性和效率。
2. 纽约的特殊优势
作为全球金融中心,纽约州在执行外国判决方面具有显著优势。《纽约民事诉讼法与规则》(CPLR)第5301至5309条采纳了《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为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明确标准。
通过在纽约承认中国判决,债权人可将其转化为具有本地效力的“纽约判决”,直接针对债务人在曼哈顿、布鲁克林或皇后区的资产执行,避免重新诉讼的成本和时间。
3. 承认判决的核心要求
美国法院(以纽约为例)在审查中国判决时,需确认以下条件:
(1)终局性、确定性和可执行性:判决在中国为终局性(不涉及除执行外的其他程序)、对双方权利义务有确定效力,且在中国可强制执行。
(2)公正性与正当程序:中国法院须提供公正的法庭及符合美国正当程序的诉讼程序。
(3)管辖权:中国法院对债务人具有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或属物管辖权(in rem)。
(4)排除非承认理由:判决不得因以下情况被拒绝:
- 债务人未在合理时间内收到诉讼通知;
- 判决通过欺诈取得;
- 判决违反美国公共政策(如涉及诽谤且未满足美国言论自由标准);
- 判决与另一终局性判决冲突;
- 诉讼程序违反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协议)。
对于仲裁裁决,美国法院根据《纽约公约》仅审查程序性问题(如是否存在欺诈或违反公共政策),不对裁决实质重新审理。
三、债务人入籍美国后的执行可能性
1. 入籍对执行的影响
债务人入籍美国并不直接免除其债务责任。无论债务人是否为美国公民,债权人可通过美国法院执行中国判决或仲裁裁决,关键在于证明债务人在美国拥有可执行资产(如纽约的银行账户或房产)以及中国判决符合美国法律要求。
入籍可能使债务人更熟悉美国法律体系,从而采取更复杂的资产隐匿手段,但这可以通过专业的资产调查和法律策略克服。
2. 执行成功的案例依据
纽约法院曾承认来自中国的多个判决,表明中国法院的判决若程序公正、符合正当程序,通常也能获得承认。
3. 仲裁裁决的优势
对于仲裁裁决,执行可能性更高。《纽约公约》为中国仲裁裁决提供了全球执行框架,美国法院通常快速承认并执行此类裁决。债权人若在争议初期选择仲裁(如CIETAC),将显著提高跨境执行的成功率。
四、结语
“已入美国籍的人欠钱有没有可能追回?”答案是肯定的。尽管债务人入籍美国并隐匿资产增加了执行难度,但美国(特别是纽约)成熟的法律框架为中国债权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追索路径。
通过《纽约公约》支持的仲裁裁决或CPLR框架下的判决执行,结合资产调查、诉前保全及专业法律支持,债权人可有效追回债务。
面对跨境执行的复杂性,提前规划、选择仲裁优先及确保程序合规,将显著提升执行成功率,帮助中国债权人在美国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