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海外追索过程中,经常有债权人带着困惑咨询我“我的债务人把钱转移到海外了,听说还设立了信托,这笔钱是不是就拿不回来了?”
我们的回答通常是:“不一定。信托并非是法律无法触及的‘保险箱’,关键在于你是否掌握了正确的工具和策略。”
许家印案件将信托突破这一问题的讨论推向了高潮。
所以,我们将介绍普通法下最经典的突破信托系列案例,供研究学习使用。
今天,我将介绍美国的经典案例: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v. Affordable Media, LLC,又称“安德森案”。
这个案例被称为海外资产追索突破信托的教科书,它告诉我们,即使面对最复杂的离岸信托结构,债权人也并非束手无策。
本文来自「全球追索一百案」,一起拆解全球追索100个真实案例,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发起并创作,聚焦于海外资产调查和境外诉讼与执行的典型案例。
1. 离岸信托:债务人的“金蝉脱壳”之计
在详细解析“安德森案”之前,我们先来简单了解一下债务人通常是如何利用海外信托来逃避债务的。
假设债务人A欠了你一大笔钱,他得知你准备采取法律行动后,立即将他名下的所有资产,比如公司的股份、房产、银行存款等,转移到了一个在海外成立的“家庭信托”中。
这个信托通常具备以下特点:
(1)设立地:
通常选择在一些资产保护法律非常严格的司法管辖区,比如库克群岛、内华达州等。这些地方的法律通常对信托资产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并且可能不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
(2)信托结构:
债务人A作为信托的设立人(Settlor),将资产转入信托,并指定自己和家人作为受益人(Beneficiaries)。他自己可能仍然保留了对信托的某些控制权,比如担任“信托保护人”(Trust Protector),有权更换受托人。
(3)条款设计:
信托协议中会包含各种复杂的条款,比如“胁迫条款”(Duress Clause),明确规定如果受托人(Trustee,信托的管理人)接到来自外国法院的返还资产命令,他们有权以“受胁迫”为由拒绝执行。
债务人A以为,只要资产一进入这个信托,所有权就从他个人名下转移到了信托名下。他可以对你说:“钱不在我名下了,在信托里。而信托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我无权支配,所以我也没办法还你钱。”
听到这里,很多债权人是不是觉得无从下手?这正是许多中国债权人面临的困境。但“安德森案”告诉我们,债权人仍然是可以有办法的。
2. “安德森案”:如何“拆穿”信托的把戏
“安德森案”的主角,迈克尔和丹尼斯·安德森夫妇,就是这样做的。他们在面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起诉时,迅速将骗来的巨额资金转移到了库克群岛的一个离岸信托里,这一地区属于英国。
当FTC成功获得美国法院作出的赔偿判决后,美国法院命令安德森夫妇返还资产。他们也使出了同样的伎俩,声称:“我们没办法,因为根据信托协议,受托人已经援引‘胁迫条款’拒绝返还了,这已经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
安德森夫妇以为,他们已经为自己制造了一个“不可能”遵守法院命令的完美借口。
然而,法官并没有接受这个荒谬的抗辩,在判决中法官作出了一系列果断而强硬的措施:
(1)直击要害:这是“自益信托”,本身就漏洞百出。
法官首先指出,安德森夫妇是这个信托的设立人,同时也是受益人。在英美法系中,这种“自益信托”(Self-Settled Trust)的基本原则就是:一个人不能通过设立信托来保护自己的资产免受自己债权人的追索。
换句话说,你不能把钱左手转右手,然后告诉债权人这钱不是你的了。法官认为,安德森夫妇对这个信托的控制权并未完全丧失。
(2)法官的愤怒:你这是在“藐视法庭”。
债权人也没有去跟遥远的库克群岛的信托管理人打官司,而是将矛头直接对准了安德森夫妇本人。据此,法官认为,他们声称的“不可能”遵守法院命令,完全是他们自己一手造成的。
法官认为,债务人通过精心设计信托协议,故意制造了法律执行的障碍。这种行为是对美国司法系统的蔑视,构成“藐视法庭”(Contempt of Court)。
(3)大杀器:监禁,直到你把钱拿回来为止!
藐视法庭的后果是严重的。法官判处安德森夫妇入狱,这是一种民事监禁。与刑事犯罪不同,这种监禁的目的是强制执行,而不是惩罚。
法官明确告诉他们:“你们将被监禁,直到你们采取所有必要行动,确保信托资产被返还为止。”
最终的结果是,在经历了几个月的牢狱之灾后,安德森夫妇终于屈服了。他们不得不与信托管理人合作,设法将资产从库克群岛返还,以换取自由。
3. “安德森案”给中国债权人的三大启示
安德森案虽然发生在美国,但它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和执行策略,对我们中国债权人追索海外资产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启示一:信托并非法外之地,要识别信托的“伪装”
别再被“信托资产无法执行”的说法吓倒了。安德森案表明,法院会深入审视信托的本质。如果债务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并且在信托中仍然保留了实际的控制权和收益权,那么这个信托的“防火墙”就是脆弱的。
债权人的应对策略:
(1)证明信托是“欺诈性转移”
债务人在面临潜在诉讼时转移资产的行为,在很多国家都被视为“欺诈性转移”(Fraudulent Conveyance),这种行为是可被撤销的。我们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债务人设立信托是为了逃避你的债权。
(2)寻找信托的“自益”属性
仔细审查信托文件和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是信托的受益人,或者仍然对信托资产拥有实际控制权。这是挑战信托有效性的关键。
启示二:抓住“人”,而不是“信托”
安德森案最精妙的地方在于,法院没有徒劳地去跟库克群岛的法律体系抗衡,而是直接针对债务人本人。这是“属人管辖权”(In Personam Jurisdiction)的胜利。
债权人的应对策略:
(1)锁定债务人常居地或有资产的司法管辖区
如果债务人在美国、加拿大、英国、香港等司法管辖区有常居地或任何可执行的资产(哪怕是银行账户),我们就可以在该地提起诉讼。
(2)利用当地法院的强大执行工具
一旦获得当地法院的判决,并且该法院对债务人本人拥有管辖权,我们就可以请求法院发布强制命令,并运用“藐视法庭”这一大杀器。通过罚款甚至监禁来施加压力,迫使债务人主动配合,返还资产。
启示三:法律武器要用对,专业团队是关键
安德森案的成功,离不开专业律师团队的精心布局和法院的强力支持。对于中国债权人来说,海外资产追索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绝非单打独斗就能完成。
债权人的应对策略:
(1)组建专业的跨国法律团队
追索海外资产需要整合中国律师和目标国律师的资源。中国律师负责梳理国内的债务证据,并对接海外律师;海外律师则负责在当地发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并运用当地法律工具进行追索。
(2)不要放弃,要有长期作战的准备
海外追索通常是一个漫长而耗费精力的过程。我们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和决心,但安德森案证明,只要策略正确,终点并非遥不可及。
4. 结语
面对债务人将资产转移至海外信托的挑战,中国债权人应当了解:法律并非无能为力。信托的设立者往往是自己最大的敌人,他们亲手设计的“防火墙”,在法律的审视下,常常会变成自缚手脚的枷锁。
安德森案是一个强有力的警示,它告诉我们,适当的法律策略可以穿透那些用来掩盖非法行为的复杂法律结构。只要我们掌握了正确的法律武器,并聘请专业的团队,海外追索的道路,并非死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