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财富的全球转移,跨境争议的解决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国际法律实践中变得日益重要。
对于希望在加拿大追索债务人的资产,并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中国委托人而言,了解加拿大的法律框架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在加拿大适用普通法的省份和地区(除魁北克省外)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基本法律框架,特别针对普通法规则下的相关要求、程序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由于中国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承认与执行仅限于普通法规则,本文将仅保留与普通法相关的内容,以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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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法下的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框架
在加拿大,除魁北克省适用《魁北克民法典》外,其他省份和地区(如安大略省、卑诗省、阿尔伯塔省等)在没有特定法定制度适用的情况下,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遵循普通法规则。
我们以下将从判决的定义、承认与执行的要求、程序、挑战依据以及执行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1. 可被承认与执行的“判决”定义
根据加拿大普通法,中国判决若要被承认与执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终局性
判决必须是终局性的,即中国的法院不再有权撤销或变更该判决(参见 Pro Swing Inc. v. Elta Golf Inc., 2006 SCC 52, para. 31)。尽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债权人会议程序的命令,参见 Re Cavell Insurance Co., 2006),终局性要求可能被豁免,但这属于例外情形。
2.管辖权
判决须由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管辖权的认定通常基于中国法院与诉讼当事人或争议标的物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且实质的联系”,或是否满足传统管辖依据(如当事人在管辖区内或自愿接受管辖,参见 Chevron Corp. v. Yaiguaje, 2015 SCC 42)。
3.国际礼让原则
判决须属于加拿大法院基于国际礼让原则应予执行的类型(Pro Swing Inc. v. Elta Golf Inc., 2006 SCC 52, para. 31)。
4.金钱判决的明确性
若为金钱判决,判决金额须明确具体(Pro Swing Inc. v. Elta Golf Inc., 2006 SCC 52, para. 10)。
5.非金钱判决的要求:若为非金钱判决,需满足以下条件:
(1)命令内容清晰,案外人能够明确知晓如何遵守;
(2)命令规定的义务完整且明确;
(3)命令不具有惩罚性质(Pro Swing Inc. v. Elta Golf Inc., 2006 SCC 52, paras. 91, 95, 100)。
2. 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要求
在普通法框架下,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需满足以下核心要求:
(1)证明外国法院的管辖权
判决债权人需证明作出判决的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这可以通过证明外国法院与诉讼当事人或争议标的物存在“真实且实质的联系”,或满足传统管辖依据(如当事人在管辖区内或自愿接受管辖)来实现(Chevron Corp. v. Yaiguaje, 2015 SCC 42, paras. 27, 54)。
(2)判决的终局性
如前所述,判决通常需为终局性,即中国法院不再有权修改或撤销该判决。例外情况极为有限,例如涉及债权人会议程序的命令(Re Cavell Insurance Co., 2006)。
(3)无额外管辖联系要求
加拿大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时,不要求判决债权人在加拿大具有存在或资产等额外联系(Chevron Corp. v. Yaiguaje, 2015 SCC 42, para. 3)。
3. 承认与执行的区别
承认与执行是两个不同但相关的概念:
(1)承认
指加拿大法院将外国判决视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终局性裁决。例如,判决债权人可能仅寻求承认外国判决以主张“既判力”(res judicata),而不一定要求执行。
(2)执行
指迫使判决债务人履行判决所规定的义务,通常涉及追索金钱或其他义务。执行的前提是判决已被承认。
在实践中,判决债权人通常同时寻求承认与执行,因为外国判决往往因未获完全履行而需强制执行。
4. 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在普通法框架下,判决债权人需在加拿大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具体形式依各省程序规则而定),以寻求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对于金钱判决,债权人通常请求法院命令判决债务人支付相应款项,并可能通过申请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加速程序(参见 Pro Swing Inc. v. Elta Golf Inc., 2006 SCC 52)。
具体程序包括:
(1)提交外国判决的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
(2)若判决非英文,需提供经认证的翻译件;
(3)证明在原诉中向判决债务人送达了适当的通知;
(4)提供法院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5. 质疑承认与执行的依据
即使中国判决满足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要求,判决债务人仍可基于以下理由提出抗辩:
(1)欺诈
若中国判决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则不予承认(Beals v. Saldanha, 2003 SCC 72, para. 35)。
(2)违反自然正义
若中国诉讼程序不符合自然正义原则(如未给予适当通知或听证机会),则不予执行(Beals v. Saldanha, 2003 SCC 72)。
(3)违反公共政策
若执行中国判决违背加拿大的公共政策,则不予执行。然而,加拿大法院对公共政策抗辩的适用较为谨慎(Costco Wholesale Corporation v. TicketOps Corporation, 2023 ONSC 573, paras. 53, 92)。
(4)非金钱判决的额外抗辩
对于非金钱判决,法院可能考虑以下因素:
a.命令条款是否清晰具体,足以让债务人明确知晓预期行为;
b.命令范围是否有限;
c.原法院是否保留进一步命令的权力;
d.执行是否为加拿大司法系统的最低负担补救措施;
e.是否对加拿大当事人产生不可预见的义务;
f.是否影响第三方;
g.司法资源使用是否与国内诉讼人一致(Pro Swing Inc. v. Elta Golf Inc., 2006 SCC 52, para. 30)。
此外,加拿大法院通常不执行基于外国税收法或刑事/准刑事法律的判决。
6. 存在冲突判决或诉讼时的处理
(1)与加拿大本地判决冲突
若中国判决与加拿大现有判决冲突,则外国判决不予执行(South Pacific Import Inc. v. Ho, 2009 BCCA 163, paras. 55–56)。
(2)与本地法律或类似问题判决的冲突
有意思的是即使外国判决基于在加拿大非法的商业活动(如赌博债务或高利率合同),加拿大法院仍可能承认与执行。
例如,法院曾承认涉及赌博债务的判决(Boardwalk Regency Corp. v. Maalouf, 1992),以及利率高于加拿大法律允许的判决(Lion Creek Properties, Ltd, LLP v. Sorobey, 2015 ABQB 223)。若涉及不同当事人的类似问题判决,通常不会阻碍外国判决的执行。
(3)适用加拿大法律的外国判决
外国判决基于加拿大法律的适用不影响其承认与执行。
7. 执行方式
一旦中国判决被承认与执行,判决债权人可利用多种执行工具,包括:
(1)扣押与出售令:通过法院签发的扣押令(如 Ontario’s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扣押债务人财产。
(2)扣押债务:通过法院命令,强制第三方(如银行)向债权人支付债务人应得的款项。
(3)任命接管人:法院可任命接管人管理债务人资产以满足判决。
(4)协助执行:可通过警长协助执行扣押或其他程序。
(5)债务人审查:判决债务人可被要求接受宣誓审查,以披露资产位置等信息。
需注意的是,外国判决在某一省或地区被承认后,仅在该辖区内有效。若需在多个省份执行,需在各省分别提起承认程序。此外,某些资产可能免于扣押,具体依各省法律而定。
8. 时效限制
在普通法框架下,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适用各省的一般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部分省份可能不同)。判决债权人需在判决作出后尽快采取行动,以避免因时效到期而无法执行。
二、注意事项与建议
对于寻求在加拿大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委托人,以下几点尤为重要:
1.时效问题
各省的时效规则不同(如安大略省、卑诗省等为两年,其他省份可能更长或更短)。委托人应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确认适用时效并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
2.管辖权证明
中国判决需证明作出判决的法院具有管辖权,通常通过展示与当事人或争议的“真实且实质的联系”。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如合同、交易记录)至关重要。
3.判决的清晰性与终局性
确保中国判决内容明确(特别是非金钱判决),并已达到终局状态(无上诉或修改可能)。若判决涉及非金钱义务,需特别注意命令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4.公共政策风险
尽管加拿大法院对公共政策抗辩持谨慎态度,但若中国判决涉及敏感问题(如人权或程序正义),可能面临挑战。委托人应提前评估潜在风险。
5.多辖区执行
若债务人在多个省份拥有资产,需在每个省份分别申请承认与执行,程序可能较为复杂,需合理规划。
三、结论
在加拿大普通法省份,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遵循明确的普通法规则,强调判决的终局性、管辖权及国际礼让原则。中国判决若满足这些要求,通常可通过在加拿大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获得承认与执行。
然而,委托人需特别注意时效限制、管辖权证明及潜在抗辩理由(如欺诈、公共政策等)。通过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并准备充分的材料,委托人可有效提高中国判决在加拿大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