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许多中国债务人通过将资产转移至海外——包括瑞士这样的稳定金融中心——来规避国内诉讼、仲裁以及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这不仅增加了执行难度,还考验着中国债权人的战略智慧。
幸运的是,瑞士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法治国家,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相对成熟且高效。根据瑞士的法律框架,中国法院的判决以及仲裁裁决在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在瑞士得到承认并强制执行,从而帮助贵公司追回那些隐匿在瑞士境内的财产,例如银行账户、房地产或公司股权。
本文基于国际公认的法律资源,详细阐述瑞士的相关制度,我将以叙述性的方式为您逐层展开这些规则,确保每一条细节都完整呈现,以便贵公司能够全面理解并制定执行策略。
本文源自「跨境清收百科」系列,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创作,聚焦海外资产调查、境外诉讼与执行,助力债权人和从业者掌握债权海外清收基础环节。籍此诚邀律师同行共建「台前幕后计划」:您在前台,维护客户信任,我们隐身幕后,攻坚跨境执行,为中国律师赋能,为债权人全球追索助力。
一、法律框架
瑞士的外国判决执行制度首先源于其作为国际公约缔约方的身份,这为跨境执行提供了坚实的国际法基础。瑞士参与了多项多边条约,这些条约直接影响着外国判决在瑞士的效力。
例如,2007年10月30日签署的《卢加诺公约》(Lugano Convention of 30 October 2007 on jurisdiction and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适用于丹麦、冰岛、挪威以及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判决承认与执行。这意味着,如果中国债权人的判决涉及这些司法管辖区,该公约将简化程序,确保判决的互惠执行。
此外,1958年6月10日的《纽约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 of 10 June 1958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s)涵盖了所有缔约方,这对仲裁裁决尤为关键,因为瑞士作为公约缔约国,会优先承认并执行中国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只要这些裁决符合公约要求。
瑞士还加入了1954年3月1日的《海牙民事程序公约》(Hague Convention of 1 March 1954 on Civil Procedure),这有助于跨境送达司法文书,从而为执行程序铺平道路。
在家庭法领域,1958年4月15日的海牙公约Hague convention of 15 April 1958 concerning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decisions relating to maintenance obligations towards children)确保了儿童抚养义务决定的跨境效力。
同样,1965年11月15日的海牙公约Hague Convention of 15 November 1965 on the Service Abroad of Judicial and Extrajudicial Documents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规范了民事或商事事项中司法和司法外文书的跨境送达,这在贵公司启动瑞士执行程序时至关重要。
1970年6月1日的海牙公约Hague Convention of 1 June 1970 on the Recognition of Divorces and Legal Separations处理离婚和合法分居的承认。
1973年10月2日的海牙公约Hague Convention of 2 October 1973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Decisions Relating to Maintenance Obligations)则针对一般抚养义务决定的承认与执行。
1985年7月1日的海牙公约Hague Convention of 1 July 1985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Trusts and on their Recognition规范了信托适用法及其承认。
1996年10月19日的海牙公约Hague Convention of 19 October 1996 on Jurisdiction, Applicable Law, Recognition, Enforcement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Parental Responsibility and Measur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涵盖了亲权责任、适用法、承认、执行以及儿童保护合作的管辖权。
2000年1月13日的《国际成人民事保护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Adults)适用于成年人的国际保护。
2005年6月30日的海牙公约Hague Convention of 30 June 2005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特别针对法院选择协议的执行,这可能在贵公司的合同纠纷中发挥作用。
1980年5月20日的《欧洲儿童监护承认与执行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Decisions concerning Custody of Children and on Restoration of Custody of Children)处理儿童监护决定的承认与恢复。
此外,1973年10月5日的《欧洲专利权获得权管辖权与决定承认议定书》(Protocol on Jurisdiction and the Recognition of Decisions Relating to the Right to Obtain a European Patent)适用于欧洲专利相关决定。
在双边层面,瑞士与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德国、意大利、列支敦士登、阿尔伯塔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马尼托巴省、萨斯喀彻温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以及美国签署了双边公约,这些公约进一步强化了特定国家判决的互惠执行。
二、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机制
在没有上述特殊制度适用的情况下,瑞士的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主要依赖国内法律框架,这为中国这样的非公约国家提供了通用路径。
瑞士私法国际法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ct,简称“PILA”)的第25条及以下条款构成了核心规范。
除非PILA另有规定,否则程序规则分别由债务执行与破产法(Debt Enforcement and Bankruptcy Act,简称“DEBA”)和瑞士民事诉讼法(Swiss Civil Procedure Code,简称“CPC”)管辖:前者适用于金钱判决,后者则处理其他类型判决。
对于外国破产决定(包括任命清算人的决定)、和解协议以及仲裁裁决,PILA有专门章节予以规范。 这些规则确保了程序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对于贵公司寻求执行中国法院金钱判决(如债务偿还令)或非金钱判决(如财产返还令)时尤为实用。
三、判决的定义
在瑞士,什么构成可承认与执行的“判决”呢?
广而言之,所有外国法院在民事和商事事项中的决定,只要是由行使外国国家权力的司法机构作出的,即可被承认与执行。 这包括行政决定,前提是这些决定在民事事项中产生效力。
在某些条件下,即使是非司法机构作出的行为,如果得到司法机构的确认或批准,也将被视为PILA一般规定下的决定,前提是该行为创建或修改了法律关系。 对于贵公司的中国判决,这意味着法院的最终裁定、临时措施或确认的仲裁结果,通常都能满足这一定义,从而进入执行程序。
四、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要启动承认程序,瑞士要求外国判决必须是终局的、不可上诉的,并且必须由外国法院根据其管辖权合法作出。
此外,判决不得违反瑞士的公共政策(ordre public),也不能导致重复诉讼或与瑞士先前判决冲突。
程序上,债权人需向瑞士主管法院提交申请,通常是债务人住所地或资产所在地的州法院。
一旦承认,执行将通过DEBA的强制措施实现,例如扣押银行账户或拍卖财产。
对于仲裁裁决,《纽约公约》提供了更简化的路径,只需证明裁决的正式性和无明显程序瑕疵即可。
五、结论
在特殊制度下,例如卢加诺公约适用于欧盟判决时,程序更为流畅:无需重新审查案情,只需形式审查。
对于中国判决,虽然无直接双边公约,但PILA的通用规则已足够强大,许多中国债权人已成功在瑞士执行判决。
然而,债务人可能以管辖权异议或公共政策为由抗辩,此时法院会进行实质审查,但瑞士法院倾向于尊重外国判决的独立性。
从实践角度看,中国债权人在执行前应进行尽职调查,确认债务人在瑞士的资产位置,并聘请本地律师协助送达和申请。
瑞士的法院执行费用相对可控,但需预缴法院费用。
总体而言,瑞士的制度为中国债权人提供了可靠的“第二战场”,帮助您有效打击资产转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