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自媒体“水木资管号 ”发布了一则震惊金融圈行为,涉及境外发债资金失踪案件:某经济大省城投公司通过香港发行364天期境外债券,成功募得巨额美元资金,却在结算环节被合作券商转走,巨款瞬间流向某些离岸中心,至今下落不明。
事件核心并非债券违约,而是承销商在香港完成结算后,擅自将资金转出指定路径,形同“卷款跑路”。
这件事情的真伪还不确定,但是我们可以推演一下,如果发生此类情况,该城投公司如何开展全球追索。
由于债券发行、募集、结算均在香港完成,香港法律成为准据法,追赃主战场随之锁定香港高等法院,并向离岸中心延伸。
本文源自「不良资产处置海外清收」系列,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创作,聚焦通过全球追索与执行债务人海外资产,深度拆解境内外协同处置路径与典型案例,助力金融机构、AMC、不良资产投资者及从业者攻克海外资产追索难点。
一、资金失踪的完整链条:从香港到离岸“黑箱”
城投公司与一家香港小型券商签署承销及资金托管协议,约定后者负责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结算,并按指令将款项汇入境内指定账户。
这份协议在香港法下构成信托关系:募集资金为信托财产,券商仅为受托人,负有不可挪用的信义义务。
我们假设,资金到账香港账户后,券商并未执行汇款指令,而是通过 SWIFT 系统将全额资金转入 BVI 一家壳公司账户。24 小时内,该壳公司又以“股东贷款”名义二次转入开曼信托,信托受益人指向券商实控人关联方。至此,资金完成“三层漂白”:香港 → BVI 壳公司 → 开曼信托 → 最终失联。
二、城投公司应立即采取行动
基于前述假设,当城投公司发现境外债券募集资金被香港合作券商擅自转走、流向BVI或开曼等离岸中心时,追索并非无望,而是必须立即启动一套环环相扣、跨境并进的法律与技术组合拳。
以下是基于香港普通法、离岸中心司法实践及国际司法协助机制的完整追索路径,以时间顺序和操作层级展开,每一步均附法律依据、执行主体、时限与成本预估,供城投公司在危机中立即照方抓药。
第一阶段:香港源头封堵
目标:锁定资金在香港的“第一落脚点”,防止二次外逃。
1.申请全球马雷瓦禁制令(Worldwide Mareva Injunction)
城投公司委派香港律师在发现资金异常后的当日下午,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提交单方申请(ex parte)。申请书仅需附上资金划转指令邮件、银行对账单及承销协议,即可在4至6小时内获批。
(1)法律依据:《高等法院条例》及普通法先例。
(2)效力:全球范围内冻结券商及其关联方资产,包括银行账户、物业、证券库存。
(3)关键动作:同时要求法院附加披露附属令(Ancillary Disclosure Order),强制券商在48小时内提交所有转账记录。
2.向香港证监会(SFC)提交紧急投诉并触发调查
同步于马雷瓦申请,城投法务通过SFC官网在线提交《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投诉,指控券商违反托管义务及无牌经营(若未持第1类牌照)。
(1)SFC权力:可直接冻结券商客户资产,并要求托管银行(如汇丰)提交SWIFT MT103报文,揭示资金流向下一站(通常为BVI账户)。
(2)时限:SFC通常在24小时内启动调查并发出限制交易指令。
3.银行强制披露(Bankers’ Trust Order)
若托管银行为香港本地机构,律师可向法院申请银行信托令,强制银行在提供完整转账路径,包括收款人名称、IBAN、最终受益人(UBO)字段。
(1)法律依据:普通法(Bankers Trust Co v Shapira [1980])。
(2)意义:为后续离岸穿透提供精准坐标。
第二阶段:离岸中心穿透
目标:刺破BVI/开曼壳公司面纱,恢复资金追及权(equitable tracing)。
1.BVI:诺维奇命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
获得香港银行披露的转账记录后,由BVI本地律师向BVI高等法院提交申请,强制注册代理人(RA)披露壳公司董事名册、股东名册、最终受益人声明。
(1)法律依据:BVI《商业公司法》及普通法。
(2)常见收获:揭示壳公司董事为代名股东(Nominee),但受益人指向券商高管亲属。
2.开曼:受益人披露令(Beneficial Ownership Register Order)
若资金流入开曼信托,律师向开曼大法院(Grand Court)申请第138条披露令,强制信托服务提供商(TCSP)提交信托契据及受益人身份。
3.链上追踪(若资金转为加密货币)
若披露记录显示资金进入币安/OKX等交易所,立即聘请Chainalysis或TRM Labs进行链上分析,锁定混币前地址及提现IP。
后续则凭报告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第三方禁令,冻结交易所账户。
第三阶段:全球长臂管辖
目标:利用英美司法体系,穿透离岸“终点站”。
1.美国28 U.S.C. §1782证据开示(美元清算长臂)
99%的离岸转账涉及美元清算,必经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城投通过美国合作律师向纽约南区联邦法院(SDNY)申请§1782令,强制美国对应银行(如JPMorgan)披露离岸账户流水及KYC文件。
2.英国Chabra冻结令(关联人资产)
若实控人在英国持有资产(如伦敦房产),向伦敦商事法院申请Chabra令,冻结“非被告但受被告控制的资产”。
3.国际刑警红色通缉(若刑事立案)
香港警方还可以以“串谋欺诈”罪名立案后,申请国际刑警发布红色通缉令,实控人若现身新加坡/泰国,可被即时拘捕并引渡。
第四阶段:判决执行与资产变现
目标:将纸面胜诉转化为真金白银。
1.香港判决在离岸中心登记执行
香港法院判决后,地方城投在BVI/开曼登记为本地判决,自动生效。 然后凭借此判决在当地申请执行资产,如:
(1)BVI:查封壳公司银行账户或股权。
(2)开曼:任命清盘人变现信托资产。
2.内地承认与执行
若券商在内地有关联公司,凭香港判决向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相互执行安排》,查封其土地储备或银行账户。
3.保险索赔(最后一道防线)
若城投购买了资金失踪保险(Crime Insurance),还向伦敦保险人(如AIG)索赔,最高可获80%本金。
三、城投公司长效合规的四条铁律
为避免重蹈覆辙,城投公司在未来境外发债中必须坚守以下底线:
第一,承销商选择必须纳入“三重尽调”:SFC 牌照核查、过往 5 年承销记录审计、实控人背景穿透(含离岸公司关联)。
第二,资金托管采用“双托管人”模式:募集资金进入香港大型银行(汇丰/渣打)专用托管账户,券商仅保留操作权限,杜绝单点风险。
第三,合同明确“资金流向监控条款”:每笔转账需城投法务实时确认,违约即触发自动冻结。
第四,购买承销商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与资金失踪保险(Crime Insurance),将风险转移给国际保险公司。
四、结语
这起城投境外债资金失踪案,表面是券商失信,实则是离岸金融“暗池”与内地融资饥渴症的碰撞。
境外法律提供了全球最锋利的追赃工具,马雷瓦禁制令、诺维奇药剂师令、1782条款证据开示。但工具再锋利,也需在资金消失前尽快启动。
而城投公司若能将危机应对嵌入日常合规,境外融资通道才能从“吞噬资金的无底洞”转变为“可控可信的生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