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益丰暴雷1300亿!香港法院裁定撕开境外追索缺口
鼎益丰暴雷1300亿!香港法院裁定撕开境外追索缺口

鼎益丰暴雷1300亿!香港法院裁定撕开境外追索缺口

当数十万投资者深陷鼎益丰”玄学理财”骗局,1300亿本息化为泡影时,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一纸裁定(1·28)成为关键转折——通过合并审理鼎益丰与Smartac操纵案,冻结8240万港元资产,并曝光跨境资金腾挪全链条。

本文来自「全球资产追索评论」系列文章,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创作,聚焦于海外资产调查和境外诉讼与执行,有效应对债务人海外资产转移的难题。

一、引言:中国债权人境外追索的现实困境与香港路径

在中国债权人追索债务人资产的过程中,一个普遍现象是债务人往往通过跨境转移方式规避执行,例如将资产置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普通法系国家,或借助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等离岸中心以壳公司形式持有财产。

此类行为不仅增加了追索难度,还涉及外国法院对中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近年来,中国债权人日益重视境外资产保全与执行机制。

其中,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其证券监管与司法程序为中国内地投资者提供了相对便捷的追索渠道。

2025年1月28日,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Market Misconduct Tribunal,以下简称“审裁处”)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申请合并审理中国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12,前称鼎益丰控股,以下简称“CIFC”)及Smartac集团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95,以下简称“Smartac”)两宗市场失当行为程序作出的裁定(Ruling as to the consolidation of the two actions),为内地债权人境外追索提供了范例。

该裁定不仅揭示了鼎益丰集团跨境操纵市场的连续性方案,还为受害投资者通过香港司法程序冻结及追偿资产指明了方向。

二、鼎益丰集团香港市场操纵案回顾

鼎益丰集团(以下简称“鼎益丰”)系一家以“禅易投资法”闻名的投资机构,其创始人隋广义(现年62岁)自称精通政商及儒释道国学,被内部尊称为“师父”。2015年,鼎益丰通过收购CIFC(时为港股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平台,主营投资管理业务。

公开资料显示,自2015年起,鼎益丰先后介入十余家上市公司,主要在香港二级市场运作,并入股两家A股企业。其典型模式为买入小盘股、多次增持直至进入董事会,导致标的股价短期暴涨暴跌,最终多数沦为“仙股”(市值低于10亿港元,部分甚至低于1亿港元)。

2018年,鼎益丰通过CIFC斥资4031.09万港元参股环球智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智能”),持股3.50%。入股前,环球智能股价长期徘徊在0.1港元/股左右,入股时平均0.16港元/股。

但自2018年10月底起,股价渐涨,至12月一度达1.07港元/股,2019年一季度维持0.4至0.9港元/股区间。与此同时,环球智能2018年录得净亏损约6241.4万元,同比扩大约10.02倍。股价暴涨为CIFC带来未变现收益约1.37亿港元,该股权价值约1.77亿港元,占CIFC总资产21.68%。

因涉嫌披露虚假、不完整或误导性资料,2019年3月8日,SFC要求CIFC停牌;6月25日,冻结CIFC名下券商账户。2020年1月22日,SFC对隋广义及其他关联人士启动法律程序。

2023年2月20日,港交所取消环球智能上市地位。2024年2月26日,SFC再次通过法庭起诉隋广义等人(详见财新网报道《香港证监会起诉鼎益丰“师父”隋广义 “玄学投资”涉嫌操纵市场》)。

鼎益丰资金主要源于内地关联公司以“原始股”名义高息融资,承诺超高收益,吸引数十万信徒投资(多为亲友介绍,甚至出现“鼎二代”)。业务员返点5%至17%,并引导投资者通过房抵贷、刷卡套现投入。

2023年8月起,理财产品暂停或腰斩分红;2024年1月10日,宣布封闭八个月,无法退出,转为数字期权。高管称本息余额约1300亿元,涉及数十万人。2024年11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通报,鼎益丰及关联公司涉嫌集资诈骗,隋广义、马小秋等人被刑拘。

2024年10月27日,香港法庭向12人发出临时强制令,冻结香港资产8240万元(类似于内地财产保全),用于赔偿受害股东,有效期至2026年3月27日。

三、审裁处合并审理裁定详析

(一)程序背景

SFC于2023年8月中旬启动首宗程序,指定21人可能从事市场失当行为;2024年9月初启动第二宗,指定31人。两宗程序指定人员高度重叠:首宗21人中16人(约75%)亦在第二宗;第二宗31人中15人(约50%)不在首宗。

共同核心人物为隋广义,其于2018年3月至9月14日为CIFC主席及非执行董事,持股2%并通过中间公司控制16%,总计28%已发行股本。隋广义同时控制深圳企盛企业咨询及HK DYF Int’l Holding Group等公司。

(二)两宗程序事实

1. CIFC程序(股票代码612)

焦点期:2018年3月至9月。CIFC为Chapter 21上市公司,股价较净资产价值溢价过高。SFC指控隋广义及其他20名指定人员通过证券账户操纵股价,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Cap 571)第274(1)(a)、274(1)(b)(虚假交易)、275(1)(b)(价格操纵)、278(1)(市场操纵)条。

2. Smartac程序(股票代码395)

焦点期: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Smartac亦为投资控股公司,2018年前六个月现金流问题严重,2018年8月录净亏损(对比2017年同期净利润8260万元人民币)。但焦点期内,股价初始涨650%,随后显著下跌,最终较期初涨220%。SFC指控通过30名指定人员账户活跃交易操纵。

两宗系“持续股票市场操纵课程”:首宗为中心,第二宗招募部分首宗人员,继续方案。

四、对中国债权人境外追索的启示

鼎益丰案从深圳集资诈骗一路延伸至香港二级市场操纵,2025年1月28日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下简称“审裁处”)作出的合并审理裁定(以下简称“1·28裁定”)将两宗程序定性为“持续股票市场操纵课程”,为内地数十万受害投资者(以下简称“内地债权人”)提供了完整、可复制的境外追索路线图。

以下从资产冻结、程序参与、判决执行、离岸穿透、集体行动、多辖区联动六个层面,结合1·28裁定核心事实与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Cap 571)机制,详细阐述操作路径与风险防控。

(一)香港资产冻结与保全:SFC临时强制令的“财产保全”功能

2024年10月27日,香港高等法院依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申请,向隋广义等12人发出临时强制令,冻结其在港资产合计8240万港元,有效期至2026年3月27日。

该强制令类似于内地《民事诉讼法》下的财产保全,但无需提供担保,冻结范围涵盖银行存款、证券账户、房产等“任何资产”。1·28裁定明确指出,冻结资产将优先用于赔偿受害股东,为内地债权人提供了“先冻后赔”的坚实保障。

对于内地债权人而言,根据我们的推演申请冻结的具体路径是:首先向SFC提交《市场失当行为举报表》,附上深圳福田公安2024年11月5日的立案决定书、投资合同及转账凭证;SFC若启动审裁处程序,可同步向高等法院申请全球Mareva禁制令;冻结令可进一步扩展至隋广义控制的深圳企盛企业咨询有限公司、HK DYF Intl Holding Group等关联实体在港账户。

2024年6月25日,SFC冻结鼎益丰控股(CIFC)券商账户,成功阻止1.37亿港元未变现收益转移,内地债权人可比照此路径锁定鼎益丰在港总资产21.68%对应的股权价值。

(二)程序参与与证据链构建:合并审理的“连续性操纵”认定

1·28裁定清晰勾勒出两宗程序的事实链条:第一宗程序聚焦2018年3月至9月,涉及CIFC(股票代码612.HK),SFC指控隋广义(Specified Person 1,隋广义)及其他20名指定人员通过账户拉抬股价;第二宗程序紧随其后,聚焦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涉及Smartac(股票代码395.HK),SFC指控31名指定人员(其中16人与第一宗重叠)继续操纵。审裁处认定两宗系“以第一宗为中心,招募部分人员继续方案”,构成单一操纵计划。

内地债权人可将公安卷宗转化为SFC证据:深圳福田公安通报的1300亿元集资诈骗规模可直接佐证“资金来源非法”;鼎益丰业务员5%至17%的返点记录可证明“拉人头”与“账户控制”关联;投资者房抵贷、刷卡套现记录可触发香港《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条例》调查。此外,内地债权人可通过受害人陈述书向审裁处申请旁听并提交书面意见,影响最终赔偿顺序。

(三)内地判决在港承认与执行:双轨并行机制

在刑事层面,隋广义、马小秋被内地刑拘后,公安可出具《犯罪资产追缴决定书》,依据《内地与香港关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扩展适用,申请香港法院执行。

在民事层面,内地投资者可在深圳中院批量提起合同诈骗之诉,取得胜诉判决后,依据普通法原则在香港高等法院登记执行,无需再审实体。1·28裁定若最终裁定隋广义等“市场失当”,该裁定在香港属终局性事实,内地法院可直接引用作为“违法所得”认定依据,反向加速香港执行。

(四)离岸公司穿透:揭开BVI/开曼面纱

鼎益丰典型离岸架构为:内地投资者资金流入深圳关联公司,再通过BVI壳公司转入HK DYF Intl,最终控制CIFC。香港《公司条例》第729条规定,若证明壳公司系“操纵工具”,法院可刺破公司面纱。

1·28裁定已确认隋广义通过中间公司控制CIFC 28%股权,构成事实穿透。内地债权人可申请香港法院Norwich Pharmacal令,强制BVI注册代理人披露最终受益人,锁定离岸资产。

(五)集体行动机制:投资者“抱团”诉讼

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732-738条,股东可代表CIFC或Smartac提起衍生诉讼,追回隋广义损害公司利益的操纵收益。虽无美国式集体诉讼,但可通过代表人诉讼由领头投资者代表数十万人起诉。此外,《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78条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鼎益丰案若进入赔偿阶段,内地债权人可申请分摊,每人上限50万港元。

(六)多辖区联动:从香港辐射至新加坡、澳大利亚

鼎益丰过往在新加坡设立私募基金,在澳大利亚持有矿业资产。SFC冻结令可通过相互法律协助扩展: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交1·28裁定,申请冻结鼎益丰私募牌照下资产;依据澳大利亚《跨境破产法》,申请承认香港冻结令;在BVI或开曼,香港法院可签发反诉令,禁止隋广义在离岸辖区转移资产。

(七)风险防控与时间窗口

资产二次转移风险最高,内地债权人应在SFC程序启动后立即申请全球Mareva令;为防证据灭失,可在2026年3月27日前向香港法院申请文件保存令;香港市场失当行为诉讼时效为6年,2018年操纵行为已于2024年届满,需紧急行动。

五、结语

鼎益丰案是内地集资诈骗与香港市场操纵的典型交叉,1·28裁定以“持续操纵”理论打通证据链,为内地债权人构建了冻结、参与、执行、穿透、集体、联动的完整追索闭环。面对1300亿元本息黑洞,债权人宜以香港为桥头堡,同步推进内地刑民程序与SFC审裁处程序,实现资产“境内追缴+境外执行”双赢,最终不仅追回损失,更可遏制类似“玄学投资”跨境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