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哥华所在的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已经开始实施新《金钱判决执行法》,执行中国判决的时效从10年一步缩短为2年。中国判决在加拿大承认与执行遇到巨大挑战。
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以下简称“BC省”)的金钱判决执行制度即将迎来一次彻底的现代化改革——《金钱判决执行法》(Money Judgment Enforcement Act,以下简称《执行法》)将在2025年通过省政府规章正式生效。
该法案已于2023年10月获得批准,其核心目标是大幅简化并降低金钱判决的执行成本,同时对债权人(尤其是放贷机构)产生深远影响,特别是对《个人财产担保法》(PPSA)项下担保权益的优先顺序以及土地登记处(Land Title Office,简称LTO)登记的抵押权优先级带来重大调整。
本文对《执行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览,后续将另行发布专文,深入分析担保权益与抵押权优先级变化、新设立的“判决登记处”(Judgment Registry)以及对不动产和动产执行的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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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旧制度积弊已久
加拿大BC省现行的主要依据是《法院命令执行法》(Court Order Enforcement Act,简称COEA),该法已被广泛批评为“过时、昂贵且低效”。在旧制度下,无论是扣押债务人工资(garnishment)、还是强制出售债务人不动产,都需要繁琐的法院申请程序,成本高、耗时长。
此外,债务人可享有的财产豁免额度(如房屋权益豁免)早已与BC省尤其是大温哥华地区的现行经济现实严重脱节。
《执行法》参考了加拿大统一法会议制定的《统一金钱判决民事执行法》(Uniform Civil Enforcement Money Judgments Act),并借鉴了阿尔伯塔省和萨斯喀彻温省已实施多年的类似立法,旨在全面完善BC省的金钱判决执行制度。
二、执行时效
对于中国债权人来说,新《执行法》中最核心、最严格的条款是执行时效条款。
具体而言,任何金钱判决必须在“适用时效”(通常2年)内登记到判决登记处,最长不得超过判决作出后15年。
该条款规定“判决必须在判决登记处登记的时效”,登记是启动新法下一切执行程序(扣财产、卖房子、扣工资等)的唯一入口。错过登记时效=永久丧失新法执行权利。
1. BC本地判决和外国/外省判决的执行时效
BC省本地判决的执行时效为2年。
BC省之外的司法辖区,包括外国(如中国)或外省(如加拿大魁北克省)的判决,执行时效已如下较短者为准:
(1)2年;
(2)外国或外省判决在原判决地的执行的时效。
例如,中国的执行时效为3年,那么取较短者就是2年。例如,安大略省是20年,同样也就就取2年。如果某个地方的执行时效是1年,那就取1年。
最后,还有一个硬性上限。即,无论如何,判决作出之日超过15年,绝对不得登记(第12(5)条)。
2. 执行时效起算点
起算点以如下较晚者为准:(1)判决作出之日;(2)债务人最后一次书面承认债务的日期。
那么,什么算“债务人书面承认债务”?
只有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才算有效债务人承认,才能把起算点推到承认那天:
(1)必须是书面(微信、邮件、还款计划书、和解协议都算);
(2)必须有本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或符合《电子交易法》的电子签名;
(3)必须是债务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发出;
(4)承认文件必须是发给以下三类人之一:判决债权人本人;债权人的代理人(如律师);如果债权人已破产,则发给破产管理人
实务提示:以后只要债务人签了还款协议、发了“欠你钱我认”的邮件、甚至在微信里说“我会还的”并附上电子签名,都有可能把登记时效重新变成“从此开始起2年”。尽管实践中获得这一的承认并不容易,但债权人仍可以技巧性地尝试。
3. 错过2年的救济
如果错过了2年怎么办?该法案规定了救济的场景和手段。中国债权人需要另行起诉,包括:
(1)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登记”(可以在2年期限前或过期后申请);
(2)法院如果同意,会下命令指定一个新的最晚登记日期(例如再给你6个月);
(3)但法院会不会批、会给多久,目前法律没有明确标准,实践中大概率要证明有正当理由(例如找不到债务人、债务人长期藏匿等)。
4. 特殊人群的保护
如果债权人是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情况,则时效可暂停。此时法院可以直接套用《时效法》第25、26条的规定:
(1)如果债权人在2年期限内变成了“受保护人”(未成年人、精神失常、被指定诉讼监护人等),时效自动暂停;
(2)15年的最终时效如果因为上述原因暂停,也同样暂停。
三、其他亮点
1.“全面可执行性”原则(Universal Exigibility)
旧法下执行措施因财产类型不同而程序各异,新法确立“原则上债务人全部财产均可执行”的推定,除非法律另有豁免,从而大幅简化执行路径。同时,新法仍保留了针对特定类型财产的简化的专属执行程序。
2.全新“判决登记处”(Judgment Registry)
这是最重大的制度变革之一。判决债权人若想依据《执行法》采取执行措施,必须先在判决登记处登记其金钱判决。
目前尚不清楚该登记处是沿用现有个人财产登记处(Personal Property Registry),还是另设平行登记系统(阿尔伯塔省即采用前者)。
一旦登记,即在债务人全部现有及将来取得的个人财产上为该债权人设定一项“执行负担”(enforcement charge),性质类似担保权益。
3.登记时限与执行时效彻底重构
旧法:判决生效后10年内可随时提起执行诉讼或就判决本身起诉。
新法:废除10年时效,改为必须在判决作出之日起2年内(或债务人最近一次书面承认债务之日起2年内)完成判决登记处登记。
法院可酌情延长登记期限,但延长的具体标准尚未明确。
设定了15年的最终时效“硬杠”,任何金钱判决最长只能在15年内登记。
4.民事执行官(Civil Enforcement Officers)取代旧制执达吏 原由《执达吏法》任命的执达吏(bailiff)将转型为《执行法》授权的民事执行官,其权力大幅扩张,包括:
(1)可代位债务人行使几乎一切财产处分权,甚至可以债务人名义提起诉讼追讨他人欠款;
(2)在合理理由下可使用“合理武力”进入债务人占用土地或其财产可能所在场所。
5.执行负担的优先级规则全面调整
对个人财产:判决登记产生的执行负担与PPSA登记的担保权益享有同等优先级,先登记先优先(购置款担保权益和库存融资除外)。
对执行负担登记后新增放款:原有担保权人只有在“不知情”或“已负有不可撤销的放款义务且该义务在知情前已成立”两种情形下,才对其后续放款享有优先权。
对土地:原则上按土地登记处登记先后排序,但为收购土地而设立的购房抵押权若在土地过户后14日内登记,可突破执行负担取得优先。
破产场景:执行负担在破产程序中不具有担保债权地位,此时判决债权人仍为普通无担保债权人。
6.执行程序大幅精简
不动产:废除旧制“三步舞”(至少三次法院申请),改为直接指示民事执行官扣押并出售,无需法院批准。债务人自住房屋或农用土地需等待6个月才可处置。
共同共有财产:建立“债务人享有平等份额”的可反驳推定,共同共有人可在财产处置前至少10天以公平市价买下债务人份额。
动产:同样由民事执行官直接扣押出售,涵盖了夹层物、农作物、租赁财产、许可证、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证券等,均设专属现代化程序。
工资扣押:废除旧制繁琐的判决后扣押程序,改为执行官向雇主发出“收入扣押通知”即可,雇主须在扣除法定的豁免额后按期将工资转交执行官。(判决前扣押仍维持旧制不变)
7.新的分配规则
执行官收到的所有款项,以及债权人从任何渠道收到的清偿款,均适用新分配方案。
申请执行指令的债权人可在可直接归因于其执行行为的款项中享有一定程度的优先受偿(具体比例待规章规定),其余部分仍按比例分配,但不影响已有担保债权人的优先权。
8.接管人制度
如法院认为财产无法便捷变现,判决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接管人管理债务人财产。
四、结语
《执行法》生效后,BC省金钱判决执行制度将迎来迟到的现代化革命。登记制、全面可执行性、精简程序、更强的执行官权力以及优先级规则的重构,将深刻改变中国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操作方式。
对中国债权人来说,2年执行时效这一条是《执行法》里最狠、最不留情面的规定,比旧法的10年时效严格百倍,必须把在加拿大承认与执行当作中国判决生效后重点要素,而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
该法预计将于2025年通过省政府规章分阶段或一次性生效,建议相关各方尽早评估现有债权债务组合,提前调整交易结构与风控措施,以适应即将到来的重大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