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债务追索中,时效往往决定了债权人能否顺利实现权利。对于希望在美国纽约州执行判决的中国债权人而言,了解纽约州法律关于判决执行时效的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系统介绍纽约州对本地判决、外州判决及外国判决的执行时效制度,并结合中国债权人在纽约追索债务的实际情况,提出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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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纽约州本地判决的执行时效:20年
根据《纽约州民事诉讼法与规则》(Civil Practice Law and Rules, CPLR §211(b))的明确规定:
“A money judgment is enforceable for twenty years from the time the judgment is entered in the office of the clerk.”
这意味着,纽约州法院作出的金钱判决,自登记之日起的20年内均可被执行。
债权人可在此期间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债权,包括:
1.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
2.申请工资扣缴(wage garnishment);
3.登记财产留置权(judgment lien);
4.要求执行令(execution order)等。
此外,纽约法律还允许债权人申请延长执行效力,例如通过“renewal judgment”的方式,在原判决到期前重新登记,以进一步延长执行时效。
二、外州判决的执行时效:6年内申请承认
如果判决并非纽约州法院作出,而是来自其他美国州(sister state),则适用 CPLR §213(1) 的一般规定:
“An action upon a judgment… must be commenced within six years.”
换言之,债权人必须在原判决作出之日起6年内,在纽约州法院提起承认与执行诉讼。
超过6年,纽约法院通常会认为该申请已逾期,除非有特殊例外情形(如判决在原属州仍有效或被续期)。
一旦纽约法院承认该外州判决,判决就会被“本地化”(domesticated),此后执行时效将延长为20年,与纽约本地判决相同。
三、外国判决的执行时效:6年内申请承认
对于外国法院判决(例如中国法院判决),纽约州同样适用CPLR §213(1)的规定。
即:外国判决在作出或可执行之日起6年内,必须在纽约州提起承认诉讼(action upon a foreign judgment)。
纽约州目前已采纳《外国判决承认法》(Uniform Foreign Money-Judgments Recognition Act, CPLR Article 53),允许外国金钱判决在特定条件下被承认和执行。法院会审查以下因素:
1.判决的最终性与确定性;
2.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3.被告是否获得充分的程序保障;
4.是否违反纽约州的公共政策。
在判决被纽约法院承认后,该外国判决就具有与本地判决相同的效力,可执行期限也延长为20年。
四、中国债权人在纽约追索债务的时效问题
对于中国债权人而言,若债务人已将资产转移至纽约州,了解并掌握上述时效规定至关重要。
1.六年内启动承认程序
中国判决在纽约执行的前提,是在判决作出或生效后六年内,向纽约州法院提起承认诉讼。
一旦超过六年,纽约法院极有可能以“时效届满”为由拒绝受理。
2.获承认后拥有20年执行期
中国判决经纽约法院承认后,视为纽约本地判决。
债权人可在20年内通过各种执行手段追索债务,包括查封银行账户、不动产和应收账款。
3.建议及时保全债务人资产
即便尚未提起承认诉讼,债权人仍可在纽约申请临时资产冻结(prejudgment attachment),以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
这在实际操作中尤为关键,特别是在发现债务人通过信托或离岸公司隐匿资产时。
五、结语
综上,纽约州的判决执行时效制度可概括为:
1.本地判决:20年可执行;
2.外州或外国判决:须在6年内申请承认,承认后可再执行20年。
对中国债权人而言,最关键的时间节点是“六年”。
如果错过这一窗口期,追索债务的法律路径将大大受限。
因此,面对将资产转移至纽约的债务人,中国债权人应当:
1.尽早在纽约州启动承认程序;
2.同时评估资产线索并采取保全措施;
3.在判决承认后,充分利用纽约20年的执行期实现债权。
只有在严格把握时效的前提下,跨境追索才有真正的胜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