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判决在非洲的承认与执行,礼让原则叩开非洲大门
中国判决在非洲的承认与执行,礼让原则叩开非洲大门

中国判决在非洲的承认与执行,礼让原则叩开非洲大门

长期以来,外国判决在非洲普通法国家的执行被认为困难重重,因其以英国“义务理论”为基石,强调确定性。

但新近学术研究揭示,美国法中的“礼让原则”正被利比里亚、肯尼亚等国法院接纳,形成“混合模式”。这为中国债权人在非洲承认与执行中国等判决提供了战略突破口。

我们分析深入Okoli教授在《冲突法网》的研究,阐明如何利用这一司法演进,将中国判决从“可执行文件”转化为“跨境资产”,为“一带一路”项目回款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提供全新路径。

本文来自「全球资产追索评论」系列文章,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创作,聚焦于海外资产调查和境外诉讼与执行,有效应对债务人海外资产转移的难题。

一、盎格鲁-非洲国家的界定

盎格鲁-非洲国家(Anglophone Africa)系指非洲大陆上以英语为官方语言或主要工作语言、且法律体系受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传统深刻影响的国家或地区。

这些国家多为前英国殖民地,其司法制度在殖民时期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判例法、程序正义以及跨境判决承认的特定机制。

典型代表包括尼日利亚、肯尼亚、乌干达、坦桑尼亚、南非(虽为罗马-荷兰法与普通法混合体系,但普通法元素显著)、加纳、赞比亚、津巴布韦以及利比里亚(后者虽与美国历史联系密切,但同样采用普通法框架)。

在私法国际法领域,这些国家于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主要依赖普通法普通法诉讼(action on the judgment)机制,而非单纯依赖成文法或国际公约。该框架强调外国判决的可执行性,但其基础理论与适用方式正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演变。

二、《Hilton v Guyot案及礼让原则在盎格鲁-非洲国家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接受情况》一文的主要内容

2026年3月26日,Chukwuma Okoli教授在《冲突法网》(conflictoflaws.net)发表的专题文章《The Reception of Hilton v Guyot and Comity i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n Anglophone Africa》,系统考察了盎格鲁-非洲国家普通法框架下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理论基础与司法实践。该文聚焦普通法层面,不涉及成文法或国际公约机制。

文章开篇对比了两大核心理论:

1.义务理论(theory of obligation)

源自英国普通法经典判例Schibsy v Westenholz,由Blackburn法官阐述。

该理论认为,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即对败诉方产生一项可强制执行的法律义务,执行地法院无需考虑互惠或礼让,即可通过普通法债务诉讼予以执行。该理论在多数英联邦及盎格鲁-非洲国家长期占据主导地位。

2.国际礼让原则(comity)

源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95年标志性判例Hilton v Guyot。Gray法官经典定义礼让为:“既非绝对义务,亦非单纯的礼貌或善意,而是基于国际义务、便利性以及本国公民或其他受法律保护者权利的承认,具有自由裁量性。”

礼让原则要求审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适当性、程序公正性、无欺诈以及不违反公共政策等要件。

文章指出,尽管义务理论仍为主要基础,但近年来盎格鲁-非洲国家法院出现值得注意的趋势:部分司法管辖区开始明确援引Hilton v Guyot案及礼让原则,形成义务理论与礼让原则的混合适用模式。该趋势体现了普通法在非洲语境下的适应性发展。

文章逐一分析重点国家实践:

1.利比里亚

受美利坚合众国历史联系影响,最高法院在Turner v Burnette案中全面采纳Hilton v Guyot案的礼让原则,明确外国判决可作为礼让事项予以执行,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但需满足管辖权、正当程序及无欺诈等要件。

2.肯尼亚

呈现混合路径。在ABSA Bank Uganda Limited v Uchumi Supermarkets PLC案中,高等法院适用义务理论;而在Ingang’a & 6 others v James Finlay (Kenya) Limited案中,最高法院明确引用Hilton v Guyot案,以礼让原则承认苏格兰法院的现场勘验令,强调保护公民权利与国家利益的平衡。

3.乌干达

同样采用混合路径。早期Christopher Sales v Attorney General案以礼让为唯一基础承认美国判决;近期Brianna v Mugisha案中,Nagawa法官系统阐述义务、礼让与互惠作为跨境司法合作的可能基础,并列出礼让适用的具体条件(外国法院管辖权适当、程序公正、不违反公共政策等)。需注意,互惠原则的提及属附带意见(obiter dictum)。

4.坦桑尼亚

近期多起案件(如Exim Bank (COMORES) SA vs Costa Sari案及Standard Chartered Bank案)将外国判决作为既判力(res judicata)依据,同时提及义务理论与礼让原则。

5.南非与尼日利亚

义务理论仍占绝对主导。南非在Jones v Krok案等判例中坚持Nouvion v Freeman原则;尼日利亚严格遵循义务理论,虽有最高法院法官在个别意见中提及礼让与互惠作为补充依据,但尚未形成实践共识。

文章结论认为,礼让原则正发挥辅助性乃至创新性作用,尤其在利比里亚、肯尼亚、乌干达及坦桑尼亚表现突出,反映了非洲法院在缺乏条约支持背景下促进跨境司法合作的司法能动性。

三、文章内容的分析及对中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启示

Okoli教授的分析深刻揭示了盎格鲁-非洲国家普通法在全球化语境下的动态演进:义务理论提供确定性与可预测性,而礼让原则注入灵活性与国际合作考量。这种混合模式避免了僵化,同时保留了司法审查的空间,避免盲目执行可能损害本地公共政策或正当程序的外国判决。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判决在上述国家承认与执行而言,该文提供以下重要启示:

1.普通法执行路径的通用性

无论义务理论主导抑或礼让原则辅助,中国判决均可通过在当地法院提起普通法债务诉讼予以执行。关键在于证明原审中国法院具有“国际管辖权”(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即符合执行地普通法冲突规则(通常以被告住所、提交管辖或实际联系为准,而非单纯中国民事诉讼法标准)。

2.礼让原则的战略价值

在利比里亚、肯尼亚、乌干达及坦桑尼亚等已接受Hilton v Guyot案的国家,当事人可主动援引礼让原则,强调中国判决程序的公正性、双方充分辩论机会以及判决对跨境贸易便利性的促进作用。此举可增强法院自由裁量支持执行的可能性,尤其当案件涉及中美或中非经贸纠纷时。

3.程序要件与风险防控

无论采用何种理论,执行地法院均会审查:(a)中国法院管辖权的适当性;(b)正当程序是否得到遵守(包括合法送达及答辩机会);(c)判决是否通过欺诈取得;(d)执行是否违反当地公共政策。中国判决申请人应确保判决文书附带完整认证(如海牙公约认证或双边条约认证),并准备充分证据证明程序公正,以应对潜在抗辩。

4.互惠原则的辅助考量

乌干达近期判例虽属附带意见,但已明确提及互惠。中国作为适用互惠原则审查外国判决的国家(参见《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可通过外交或司法协助渠道证明双边互惠关系存在,从而在适用礼让的国家进一步强化执行基础。南非与中国之间已有学术比较研究,亦可作为实务论证的参考。

5.实践建议:

(1)优先选择已展现礼让开放态度的司法管辖区(如利比里亚、肯尼亚)提起执行程序;

(2)结合当地律师,提前评估具体国家最新判例动态;

(3)在中国诉讼阶段即注重判决理由的国际可接受性(如明确管辖依据、程序公正记录),为后续跨境执行奠定基础;

(4)密切关注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AfCFTA)及区域司法合作机制的潜在发展,可能为未来多边框架提供补充路径。

综上,Okoli教授的论述表明,盎格鲁-非洲国家的普通法框架虽以义务理论为基石,但礼让原则的逐步融入为中国判决的跨境执行提供了新的机遇与策略空间。

只要中国判决符合国际公认的正当程序与管辖标准,即具备在这些国家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坚实法律基础。

此一发展趋势不仅有助于中非经贸关系深化,亦体现了普通法体系在全球化时代的适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