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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国承认中国判决或起诉

郑州某地产公司澳大利亚诉舒某案:执行郑州中院超3亿判决|全球追索一百案

Posted on 2025年9月3日

本案涉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承认与执行。此外,本案的债权人在澳大利亚获得胜诉判决后,也在当地启动了债务人的个人破产程序。

在本文中我们将向拟开展全球追索和境外清收的中国债权人,分析案件背景、程序、法律争议及结果,总结跨境清收的关键策略,旨在帮助债权人有效应对类似挑战

本文来自「全球追索一百案」,一起拆解全球追索100个真实案例。该系列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发起并创作,聚焦于海外资产调查和境外诉讼与执行的典型案例,追索债务人隐匿在海外的资产。

Table of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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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案件背景
  • 二、澳大利亚诉讼:中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1. 诉讼程序
    • 2. 判决结果
      • (1)郑州法院的管辖权
      • (2)郑州判决是否是终局的
      • (3)程序公正
      • (4)“双倍罚息”争议
  • 三、舒某的反击:撤销之诉
    • 1. 舒某的抗辩
      • (1)未出庭理由
      • (2)抗辩依据
      • (3)延迟理由
    • 2. 法院裁决
      • (1)程序合规
      • (2)故意不出庭
      • (3)延迟无理
      • (4)抗辩不足
  • 四、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破产程序
  • 五、结论

一、案件背景

2019年6月6日,郑州某地产公司与河南某头部房地产企业SR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R集团”)签订贷款协议,向其提供1.7亿元人民币贷款,年限为一年,利率为12%,违约后升至18%。

舒某作为担保人,对该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主债务人SR集团由舒某及其丈夫李李某控制。

因SR集团未能偿还贷款,该郑州地产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在郑州中院提起诉讼。

2020年9月4日,郑州中院判令SR集团偿还本金及利息,舒某负连带责任。

判决后,该郑州地产公司通过协商和强制执行追回22,964,226.54元,但仍有剩余318,827,295.13元未清偿。

此后,该郑州地产公司查明了舒某在澳大利亚拥有资产,于是在2023年9月20日在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以下简称“新南威尔士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编号:2023/00299168),寻求执行郑州判决。

舒某是中国河南省知名企业家,与其丈夫李某共同创立并控制SR集团,这是一个涵盖房地产、能源、基础设施、金融和医疗健康等多元业务的商业帝国。

李某以低调神秘著称,曾被誉为河南首富,其家族财富排名在2019年列入《福布斯中国400富豪榜》,在2020年列入《胡润全球富豪榜》。

然而,SR集团的高速扩张导致资金链脆弱。2019年起,集团陷入财务困境,流动负债高达127.37亿元,现金仅9.2亿元。

遗憾的是,2024年4月15日,李某在自家郑州某医院去世,享年60岁,留下舒某独自面对债务危机。

二、澳大利亚诉讼:中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 诉讼程序

由于中国不是澳大利亚《1991年外国判决法》(Foreign Judgments Act 1991)的互惠国家,无法直接注册中国判决并予以执行,因此,该郑州地产公司依据普通法向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郑州判决。

2023年9月20日,该郑州地产公司向新南威尔士法院提交诉状,详述贷款协议、郑州诉讼及债务追偿情况。

为了送达新南威尔士诉讼的传票,9月28日,该郑州地产公司法律部负责人在郑州亲自向舒某送达诉状,舒某确认收到并表示配合,签署了送达证明。

此后,10月1日,该郑州地产公司进一步通过邮件和微信通知舒某法院指令听证会安排。

2024年2月1日,Nixon法官主持听证会,但舒某未出庭也未委托律师。

在新南威尔士法院的诉讼中,该郑州地产公司提交证据,证明郑州判决满足普通法下的认可条件:郑州法院具有管辖权(基于住所地和合同签订地)、判决为最终金钱判决、当事人身份一致、无欺诈或程序不公。

2. 判决结果

2024年2月1日,新南威尔士法院作出判决(于2月6日公布),承认郑州判决,并判令舒某支付3.18亿元及诉讼费用。

法院表示,如果舒某希望依据《统一民事诉讼规则2005》申请撤销该判决,需在2024年2月22日前提交申请。该郑州地产公司则须在2024年2月8日前向舒某送达新南威尔士法院的判决书及庭审记录。

自2024年2月1日起,判决金额的利息按《新南威尔士民事诉讼法2005》第101条计算,并取代原协议及郑州中院判决下的利息。

在审理该案件中,新南威尔士法院着重考量以下关键点:

(1)郑州法院的管辖权

郑州法院基于舒某的住所地及合同签订地具有国际管辖权,因此管辖权没有问题。

(2)郑州判决是否是终局的

郑州判决为最终金钱判决,符合普通法要求。

(3)程序公正

郑州中院的庭审记录显示,舒某通过律师参与郑州诉讼,有机会举证和回应,因此该案不存在欺诈,也不违反自然正义原则。

(4)“双倍罚息”争议

郑州中院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要求债务人承担逾期履行判决的双倍罚息(年化约6.3875%)。

Nixon法官参考先例 Bao v Qu; Tian (No 2) [2020] NSWSC 588,该案已认可中国双倍罚息的合法性,因此法官认定本案中的双倍罚息同样有效。此外,舒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罚息违反澳大利亚的公共政策。

三、舒某的反击:撤销之诉

2025年1月22日,舒某依据《统一民事诉讼规则2005》第36.16(2)(b)条,申请撤销2024年的判决,理由是她本人未出庭,以及存在可信抗辩。

同时,她于2024年12月15日申请撤销该郑州地产公司发出的三份传票。在这三份传票下,该郑州地产公司试图请求 Charles & Partners、Pitcher Partners 及澳大利亚联邦银行披露她的财务记录。

2025年4月22日,Peden法官审理上述两项申请。详情如下:

1. 舒某的抗辩

(1)未出庭理由

舒某称因不会英语,且当时其丈夫李某被控制且健康不佳(李某于2024年4月15日去世)。

因此,2023年至2024年间她无法参与诉讼。她确认收到诉状并咨询过律师,但律师建议其选择不出庭。

(2)抗辩依据

舒某表示,签署担保协议时受到不当影响,自己未充分理解担保责任的意义,因此依据 Garcia v National Australia Bank Ltd [1998] 194 CLR 395,主张该担保协议不公平。

她认为郑州法院未考虑这些问题,因此在澳大利亚执行郑州判决可能违反澳大利亚的公共政策。

(3)延迟理由

对于为何迟至2025年1月才申请撤销,她表示是由于丈夫去世及自身健康问题所致。

2.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

(1)程序合规

该郑州地产公司严格遵守送达及通知要求,郑州判决具有合法性。

(2)故意不出庭

舒某知晓诉讼及听证日期,咨询律师后选择不出庭,可能是其主动作出的策略性决定。

(3)延迟无理

舒某延迟近一年(至2025年1月22日)才申请撤销,但未提供医疗报告等客观证据。

此外,2023年至2024年期间,她参与商业活动(如股权转让),也参与了中国境内的诉讼,显示其具备应对法律事务的能力。

(4)抗辩不足

舒某主张担保协议非其自愿签订,她有权提出该理由,但未在郑州法院提出,也无证据证明郑州中院的诉讼程序存在不公或违反公共政策。

至于债权人向第三方发出取证传票以查明其财产信息,法院认为这些第三方所保存的记录与舒某的资金流向相关。

此外,法院已于2024年5月27日下令要求舒某主动提供财务记录,但她未予遵守。因此,债权人要求第三方提供财产信息的传票是正当的。

该郑州地产公司请求法院判赔其在澳大利亚的全部法律费用,法院认为舒某的抗辩虽理由不够充分,但也非完全无理,因此判其承担普通基础费用。

基于上述理由,2025年4月22日,法院驳回舒某提出的两项申请。

四、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破产程序

2024年9月24日,该郑州地产公司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案件编号:NSD1358/2024)申请舒某个人破产(破产编号:BN273566/2024)。

该个人破产程序目前的进展如下:

1.2024年10月9日,Thawley法官将案件列入待审。

2.2024年10月10日,Bird注册官批准替代送达,送达方式包括邮寄至舒某的律师(Monaco Lawyers)、交予16岁以上人员、放入信箱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截至2025年9月2日,该破产程序仍处于“开放”状态。

在澳大利亚,申请债务人个人破产是执行判决的一种非常有效的工具。尤其当债务人拥有澳大利亚资产时,一旦进入个人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可高效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并用于偿债。这比债权人自行逐项执行资产要便捷得多。

此外,破产程序也为其他债权人参与其中提供了机会。其他债权人可在该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参与对澳大利亚财产的破产分配。

五、结论

郑州该郑州地产公司诉舒某案为中国债权人在澳大利亚进行跨境清收提供了宝贵的实践指南,全面展现了从申请中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到在澳大利亚申请债务人个人破产的全过程。

目前,本案的个人破产程序仍在进行中,我们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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