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判决在日本的承认与执行:路径与风险
中国判决在日本的承认与执行:路径与风险

中国判决在日本的承认与执行:路径与风险

中日经贸与人员跨境流动日益频繁,中国债权人常面临债务人移居日本、国内生效判决难以兑现的困境。

因两国无判决互认执行双边条约,中国判决在日承认与执行需依托日本国内法,受互惠原则、送达合规性、公共政策等多重约束,实务中不确定性高。

在中日经贸往来与人员跨境流动日趋频繁的背景下,大量中国债权人面临债务人移居日本、财产位于日本,国内生效判决难以落地兑现的现实困境。

与依据《纽约公约》相对顺畅的仲裁裁决执行不同,中日之间尚未缔结关于法院判决互认执行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中国判决在日本的承认与执行,只能依托日本《民事诉讼法》第 118 条、《民事执行法》第 24 条等国内法规则展开,且长期受互惠原则认定、送达合规性、公共政策保留等多重约束,实务中成功率偏低、不确定性突出。

日本对外国判决采取自动承认 + 单独执行许可的二元模式,以终局效力、合法管辖、正当程序、公共政策、互惠保障为核心审查门槛,法院不进行实体重审,但对程序要件与公序良俗的审查极为严格。

对中国债权人而言,能否突破互惠僵局、补足程序瑕疵、规避公序风险,直接决定国内判决能否转化为日本境内可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本文立足日本现行法律框架与司法实践,系统梳理中国判决在日承认执行的法律依据、适用路径、核心障碍与操作要点,为债权人提供全流程实务指引,助力在复杂的跨境司法环境中高效实现债权。

跨境清收百科:本文源自「跨境清收百科」系列,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创作,聚焦海外资产调查、境外诉讼与执行,助力债权人和从业者掌握债权海外清收基础环节。

一、问题提出与背景

随着全球化与人员流动的加剧,不少中国债务人出于生活、家庭、投资或其他原因,选择移居甚至入籍他国。在债务人移居日本的情形下,若中国债权人已在中国获得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经法院确认),如何在日本获得承认并强制执行该中国判决,成为一个实际且具有挑战性的法律问题。

本文结合中国债权人可能面对的现实情况,就在日本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法律制度框架、程序要件、主要风险点及实务策略,作出系统梳理与建议,供债权人参考。

二、日本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制度框架

在日本,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制度主要建立在《日本民事诉讼法》(Code of Civil Procedure, CCP)第 118 条,以及《日本民事执行法》(Civil Execution Act, CEA)第 24 条的规定之上。

(一)承认标准 — CCP 第 118 条

据 CCP 第 118 条,日本法院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为在日本具有法律效力时,须满足以下四项要件:

1. 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在日本法体系下可被承认(即与日本的管辖规则兼容)

2. 被告已被合法送达起诉文书,或虽未被送达但已实际出庭(但不能仅通过公告或类似方式送达)

3. 判决内容及其作出程序不违反日本的公共政策(日本法上的实质或程序性公共政策)

4. “互惠”原则(reciprocity)得到满足(即日本法院在相似情形下,其判决应能在外国被承认、或者在实质上保证对等承认)

若上述四项要件同时具备,那么该外国判决在日本即被视为具有承认效力(即在日本具有与本地判决类似的效力),无需专门的承认诉讼程序。

(二)执行(强制执行)程序 — CEA 第 24 条

承认仅意味着判决在日本获得法律效力,但要在日本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强制措施(如查封、拍卖、扣划财产等),还必须通过日本法院取得“执行判决”(execution judgment),然后依据该执行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此程序由 CEA 第 24 条加以规制。

CEA 第 24 条规定,若外国判决欲在日本被执行,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该外国判决为最终、不可再上诉者;

2. 该判决满足 CCP 第 118 条所列的要件;

3. 不得存在(由 CEA 规定)否定执行的情形。

在此基础上,日本法院不得对判决的实质内容(如债权是否成立、债务数额是否正确)进行再审,只能考察外国判决是否具备形式要件或是否违反公共政策等法定拒绝执行理由。

此外,日本民法第 174-2 条(以及即将生效的民法第 169 条修正案)还规定,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其在日本的时效期间为 10 年。若自判决生效次日起超过 10 年,则可能因违反时效制度而被拒绝执行。

三、中国债权人在日本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可行性与主要阻碍

针对中国债权人在日本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下面我们从可能的基本条件与风险障碍两个维度来分析。

(一)基本条件

1. 判决类型主要是金钱给付判决

日本法律允许金钱判决(即债务支付等金钱给付)在满足要件时被强制执行。

相对而言,非金钱性质的命令(如特定履行、行为禁止令等)则可能面临更多限制或被认定与公共政策冲突。

2. 程序性对照性较传统英美法系宽松

日本法不要求对外国判决进行实质再审(即不得重新审查中国法院判决的实质认定),只考察形式与承认要件是否满足。

3. 承认程序简化

只要外国判决满足 CCP 第 118 条的条件,就自动具备日本法的承认效力,无需单独承认诉讼。

4. 执行请求法院的地域确定

执行申请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可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日本地区法院提出,这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二)主要风险与障碍

1. “互惠”原则难以满足

日本最高法院曾指出,“互惠”意指在外国(一方所在国)对日本法院判决的承认应与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待遇在实质上不应有重大区别。

但至今,中国法院对日本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缺乏稳定的实践或机制支持,日本法院尚未普遍认定中国司法对日本判决存在可靠相互承认保障。事实上,日本法院以中国判决申请承认时,往往以缺乏“互惠”为由拒绝。

2. 送达程序可能存在瑕疵

日本法院在考察外国判决承认时,会严格审查原审送达是否合乎要求(如被告是否真正收到起诉文书或有出庭行为)。若中国程序中未严格把握送达形式要件(特别是在被告已移居日本或境外的情形下),很可能被日本法院以送达不合格为由驳回承认申请。

尤其,日本对通过邮寄方式直接送达是否合规持保留态度。

此外,日本最高法院在 2019 年判例中进一步强调,除形式送达外,还须保证被告“有机会得知判决内容”并有上诉机会,否则可能被认定违反程序性公共政策。

3. 公共政策拒绝承认的风险

判决内容若含有日本法律视为违反公共政策的元素(如惩罚性赔偿、或与日本强制法相冲突的内容),日本法院可能拒绝承认或在承认时削减有关部分。

此外,日本法院或会因判决形成的权利与义务与日本法有较大冲突而拒绝承认。

4. 时效担忧

如中国判决已经超过 10 年(自生效日起算),日本可能以违背其国内时效制度为由拒绝执行。

5. 判决类型局限

对于临时措施(如财产保全令、临时禁令等)或未最终判决的内容,日本原则上不承认、不执行。只有最终判决才可能进入承认与执行程序。

6. 日本法院的自由裁量与实践差异

虽然法律规定具有标准,但在实际案件中,日本法院对“管辖适当性”“被告负担”“送达妥当性”等问题,仍有裁量空间。这给债权人带来不确定性。

四、债权人在日本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策略建议

针对上述法律制度与实践风险,下面整理一系列策略建议,帮助中国债权人最大限度争取在日本的承认与执行成功。

(一)在中国诉讼阶段就为未来境外执行做准备

1. 严格送达程序

若对方居住在日本或有地址在日本,应提前采取符合国际送达标准的方式(如通过海牙送达、翻译文书、采取手段证明被告实际收到等),并在诉状或附属文书中保存送达记录与证据,以备日本法院审查。

2. 程序公正性记录

在案卷中保留程序处理的详尽记录,尤其是被告应诉、抗辩、举证、辩论、审判等环节,尽可能体现其有充分出庭、抗辩权行使的机会,以免日本法院质疑程序不公。

3. 避免惩罚性赔偿等极端救济

若可能,避免在判决中主张或包含惩罚性赔偿性质的款项,以减少判决内容被日本以公共政策为由部分削减或拒认的风险。

4. 申请保全措施

在中国审判阶段若可能尽早申请财产保全(如查封、冻结债务人国内资产),即使最终在日本执行,也可减少风险、锁定债权。

(二)在日本申请阶段的注意事项

1. 选择合适的申请法院

执行申请应提交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所属的日本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或相关执行法院。

2. 提交完整材料、翻译并合法化

向日本法院申请时,应提交经中国法院判决书或裁决书(包括执行证书、判认书等),并提供日文或日英双语翻译件,必要时进行认证或领事认证。

3. 强调“互惠”的现实基础

虽然目前日本法院对中国的“互惠”审查尚无统一认识,但债权人应收集证据,证明在中国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日本判决也具有可承认性或可执行性可能性,或至少说明不存在明显歧视或不对等的法律障碍,以减弱日本法院拒绝理由。

4. 抗辩风险预判

被执行人可能提出以下抗辩理由,债权人需在申请书中事先回应或预防:

(1) 判决未经合法送达或被告未获知诉讼;

(2) 判决内容与日本公共政策冲突;

(3) 判决尚未最终生效;

(4) 已有日本国内判决或其他外国判决与之冲突;

(5) 判决已过时效期限。

5. 分项承认/部分执行

如果日本法院认为某些部分违反公共政策或超出其可接受范围,债权人可以考虑请求法院承认其中可执行部分(如本金部分、利息部分)而放弃被拒的争议性部分。

6. 及时启动程序,防止时效失效

在中国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着手准备日本承认程序,避免超过日本论定的 10 年时效期。

7. 监控日本法院及先例动态

近年来日本最高法院在公共政策、程序保障等方面已有新的判例(例如 2019 年最高法院判决强调被告必须有机会得知判决内容并有上诉机会)。债权人及代理律师应密切关注日本判例发展,以调整主张策略。

(三)若承认/执行申请失败时的补救路径

1. 探索日本国内新诉途径

若日本法院拒绝承认或执行中国判决,债权人可能在日本再起诉主张债权,但须重新适用日本法的实体规则,这通常成本高、风险大。

2. 寻求外交或司法协助

可通过中国驻日本领事馆、司法协助机构等探讨是否有更便利的双边或多边机制支持执行。

3. 国际仲裁与外国判决替代路径

若合同或交易中事先约定在第三国或国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并有执行机制(如依据《纽约公约》在日本执行仲裁裁决),在未来可考虑以仲裁方式作为优先争端解决机制。

五、结语

对于中国债权人而言,在债务人移居日本的情形下,虽存在日本法对外国判决执行的制度门槛和不确定性,但若在中国诉讼阶段即做好制度设计、严格遵守程序、强化证据链,配合在日申请阶段的策略性操作,仍然具备在日本取得承认并执行中国判决的可能性。

但必须认识到,日本法院在“互惠”、送达合法性、公共政策等方面具有较大自由裁量空间,债权人应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与前期准备工作。若您有具体案件或判决书材料,我可以帮助您进一步评估“承认可能性”和制定针对性的行动方案。您是否希望我就某个具体情形(如某省法院判决、某金额、某债务类型)帮您做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