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债务催收的实践中,我们经常面临在境外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情境。
这其中,缺席判决的执行尤为棘手。
外国法院在审查中国判决时,对被告的诉讼权利保障尤为关注、
缺席判决往往让外国质疑被告的出庭应诉权是否被充分尊重。
想象一下,债务人已将资产转移海外,国内判决难以执行,而诉讼过程中又发现债务人已不在国内。
这时,缺席判决就成了跨境债务催收的常态。
最近一个月,我们就遭遇了六起类似案件。
缺席判决对境外执行来说,确实是个大问题。
外国法院会深入探究:
被告是否确实收到了出庭通知却选择不出庭?
还是他们根本就没收到通知,因此无法出庭应诉?
在很多案件中,由于无法联系到债务人,中国法院在尝试多种正式司法送达方式未果后,会选择公告送达。
但“穷尽”送达方式的定义,在中外法院间存在差异。
中国法院可能认为,尝试过单位、户籍地和住宅的送达后,就已“穷尽”方法。
然而,外国法院却可能认为,只有尝试过所有可能的联系方式,才算真正“穷尽”。
他们会质疑:
你有债务人的手机号,发过开庭短信吗?
有他的电子邮箱,发过开庭邮件吗?
有他的微信,是否尝试过微信通知?
甚至在小红书上,你是否也尝试过在债务人的账号下留言通知?
如果你掌握了这些联系方式,却没有尝试通知,就直接开庭并作出缺席判决,那么外国法院很可能会认为,这一判决在公正性上存在瑕疵。
因为它没有充分保障被告的出庭应诉权。
这一瑕疵,足以让外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该中国判决,导致债权人无法追讨债务人在外国的资产。
在中国,微信、小红书等非正式通知方式可能不被中国法院认可。
但是,如果你打算在外国执行判决,那么任何你掌握的联系方式,都事先值得一试。
只要你能证明已通知债务人开庭,而他们自己选择不出庭,那么这份缺席判决在国外的执行,就会顺利许多。
好,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木已成舟,该怎么办?
如果现在已有一份在外国法院看来存在瑕疵的缺席判决,那该怎么办?
别担心,我们的跨境债务催收团队仍有解决方案——通过合适的方式在外国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这一策略已经在澳大利亚得到了现实案例的确认。
具体的诉讼策略,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为您揭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