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法律指南
澳大利亚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法律指南

澳大利亚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法律指南

随着中国高净值债务人移民加拿大,中国债权人可能需要在澳大利亚承认与执行中国的法院判决,从而清收债务。

然而,由于中国法院的判决不在澳大利亚《外国判决法1991》(Foreign Judgments Act 1991,简称FJ Act)及其《外国判决条例1992》(Foreign Judgments Regulations 1992,简称FJ Regulations)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中国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承认与执行需依赖普通法原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澳大利亚普通法下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法律框架,包括判决的定义、要求、程序、挑战依据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为中国委托人提供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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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法下可被承认与执行的判决定义

在澳大利亚普通法下,可被承认与执行的判决通常需为金钱判决,且金额须为固定或易于计算的金额。例如,判决中明确规定了债务人需支付的具体金额或可通过简单计算确定的金额。

此外,某些非金钱判决也可能在衡平法下获得承认与执行。例如,在 White v Verkouille [1990] 2 Qd R 191 案例中,澳大利亚法院承认了外国任命的接收人对其资产的所有权,并认为衡平法可在无需将外国判决转为本地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协助执行。

此外,在 Davis v Turning Properties Pty Ltd (2005) 222 ALR 676 案例中,澳大利亚法院基于其固有司法权,针对外国冻结令授予了辅助性的冻结令;在 Independent Trustee Services Ltd v Morris (2010) 79 NSWLR 425 案例中,英国高等法院的利润返还命令也得到了承认。

这些案例表明,普通法对非金钱判决的承认具有一定灵活性,但主要仍以金钱判决为主。

二、普通法下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要求

澳大利亚普通法规定了四项严格的要求,申请人(即判决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以确保中国判决能够在澳大利亚得到承认与执行:

1.国际管辖权

中国法院必须具备澳大利亚法律认可的“国际管辖权”。

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法院在其自身规则下有管辖权,而是需满足澳大利亚冲突法规则下的管辖权要求。具体而言,以下情形可被视为具有国际管辖权:

(1)被告在收到中国诉讼程序的原始诉讼文件时身处中国;

(2)判决涉及位于中国的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

(3)被告通过同意接受中国法院管辖权或参与诉讼(但不包括仅为挑战管辖权或基于酌情理由反对管辖权的参与)而服从了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例如,被告若采取与挑战管辖权不一致的行为,通常被视为服从管辖权;

(4)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为中国普通居民。

2.终局性与确定性

判决必须是终局且确定的,即在同一法院中同一当事人之间不可被重新诉讼(即具有既判力,res judicata)。

如果判决可由中国法院或其他同级法院酌情修改或撤销,则不具备终局性。尽管存在上诉可能性或上诉正在进行中不会影响判决的终局性,但澳大利亚法院可能在外国上诉程序进行期间暂停执行。

3.当事人一致性

澳大利亚承认的判决中的当事人必须与原中国判决中的当事人相同。

4.固定金额

判决必须为固定金额,且不得涉及外国税收债务或外国法律施加的罚款,否则澳大利亚法院将拒绝执行。

在申请承认与执行时,判决债权人仅需主张债务人欠其固定金额的债务。债务人可对上述任一要求提出异议,债权人则需承担证明相关要求的责任(参见 R v McLeod (1890) 11 LR (NSW) 218 at 221)。

三、普通法下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程序

在普通法下,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提起诉讼

判决债权人需通过提交原始动议(originating motion)向澳大利亚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判决。不同法院可能规定具体的诉讼程序和所需证据,但通常需提交支持性宣誓书(affidavit)。

2.提交证据

宣誓书需附上中国判决的经认证副本(authenticated copy)。若判决原文非英文,需提供经认证的英文翻译。

3.法院审查

澳大利亚法院将审查判决是否满足普通法下的四项要求。如果满足要求,判决将被承认,并可进一步申请执行。

4.执行程序

一旦判决被承认,债权人可申请执行,执行方式与澳大利亚本地法院的判决相同,可能包括扣押和出售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动产、扣押工资或薪金、针对债务人股票或债券的收费令、任命接收人,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对债务人进行拘留。

四、普通法下挑战承认与执行的依据

在普通法下,判决债务人可基于以下有限理由挑战中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欺诈取得

如果判决通过欺诈手段取得,债务人可提出挑战。这包括在原诉讼中未能提出或无法提出的欺诈指控。

2.违反澳大利亚公共政策

若判决明显违反澳大利亚公共政策,法院可拒绝承认。例如,判决内容与澳大利亚的基本法律原则或道德标准严重冲突。

3.违反自然正义

如果债务人在中国诉讼中被剥夺了自然正义的权利,例如未收到适当的通知或未获得公平的辩护机会,判决可能被拒绝承认。

4.惩罚性或税收债务

如前所述,涉及外国税收债务或惩罚性罚款的判决将不予执行。

五、管辖权联系的要求

在普通法下,澳大利亚法院要求中国判决由具有“国际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即中国法院在诉讼开始时对被告具有澳大利亚冲突法规则认可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可以通过被告在中国的存在、同意管辖、参与诉讼或住所等情形确立。

六、承认与执行的区别及其法律效果

在澳大利亚,承认与执行是两个相关但不同的概念。

承认是指澳大利亚法院确认中国判决的法律效力,而执行则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判决内容。判决可以被承认但不一定被执行,但执行必须以承认为前提。

例如,判决债权人可能寻求承认中国判决以作为澳大利亚诉讼中相同事由的抗辩(基于既判力原则),或依赖中国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基于禁止反言原则)。执行则涉及强制债务人支付判决确定的金额。

七、冲突判决或法律的处理

1.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本地判决

若澳大利亚本地法院已对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一问题作出判决,且与中国判决冲突,基于公共政策,本地判决将优先于中国判决。

2.同一当事人之间的未决本地诉讼

若澳大利亚存在未决的本地诉讼,中国判决可被用作既判力抗辩或禁止反言的依据。

3.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法律或判决

普通法不因存在冲突的澳大利亚本地法律或涉及不同当事人的类似问题判决而拒绝承认中国判决,除非中国判决明显违反澳大利亚公共政策(参见 Godard v Gray (1870) LR 6 QB 139 at 150;XPlore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 of America v Tough Corp Pty Ltd [2008] NSWSC 1267 at [15];SK Foods LP v SK Foods Australia Pty Limited (in liq) (No 3) [2013] FCA 526 at [23])。

八、适用澳大利亚法律的中国判决

澳大利亚法院对中国判决是否适用澳大利亚法律不予特别对待。即使中国法院错误适用了澳大利亚法律或误解事实,澳大利亚法院也不会因此拒绝承认或执行,除非该判决明显违反澳大利亚公共政策。

九、时效期限

普通法下,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时效期限因澳大利亚各州或领地而异,具体如下:

1.维多利亚州:自判决可执行之日起15年(《诉讼时效法1958》s 5(4))。

2.新南威尔士州:12年(《诉讼时效法1969》s 17(1))。

3.昆士兰州:12年(《诉讼时效法1974》s 10(4))。

4.南澳大利亚州:15年(《诉讼时效法1936》s 34)。

5.塔斯马尼亚州:12年(《诉讼时效法1974》s 4(4))。

6.北领地:12年(《诉讼时效法1981》s 15(1))。

7.澳大利亚首都领地:12年(《诉讼时效法1985》s 14(1))。

8.西澳大利亚州:无具体针对外国判决的时效规定,但一般诉讼时效为自诉因产生之日起6年(《诉讼时效法2005》s 13)。

十、特殊事项:反垄断诉讼

根据《外国诉讼(超限管辖)法1984》(Foreign Proceedings (Excess of Jurisdiction) Act 1984,简称FPEJ Act),澳大利亚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限制或禁止外国判决的执行,特别是在反垄断诉讼中。

此外,若澳大利亚司法部长认为执行该判决不利于国家利益,或中国法院的管辖权行使违反国际法或国际惯例,则可能限制或禁止执行中国反垄断判决。

十一、建议与注意事项

对于寻求在澳大利亚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中国委托人,以下建议至关重要:

1.提前规划

在提起中国诉讼前,委托人应仔细审查澳大利亚普通法下的承认与执行要求,确保中国判决满足国际管辖权、终局性、当事人一致性和固定金额等条件。例如,确保被告在中国诉讼中有适当的通知和辩护机会,以避免因违反自然正义而被澳大利亚法院拒绝。

2.选择适当法院

根据案件性质选择合适的澳大利亚法院(如联邦法院或州最高法院),并严格遵守各州或领地的程序规则,如提交经认证的判决副本和英文翻译。

3.注意时效

根据目标州或领地的时效规定,及时提交承认与执行申请,避免因超过时效而无法执行。

4.预防债务人抗辩

了解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挑战理由(如欺诈、违反公共政策或自然正义),并在诉讼过程中尽量减少这些风险。例如,确保中国诉讼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总之,澳大利亚普通法为中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但其要求严格且程序复杂。委托人需在诉讼初期即做好充分准备,以确保判决在澳大利亚顺利获得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