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院起诉陈志加密货币案:附起诉状中译全文
美国联邦法院起诉陈志加密货币案:附起诉状中译全文

美国联邦法院起诉陈志加密货币案:附起诉状中译全文

2025年10月8日,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大陪审团正式对陈志提起刑事起诉,指控其作为柬埔寨王子控股集团的创始人和董事长,领导了一个跨国犯罪网络。

该网络通过在柬埔寨运营强迫劳动诈骗园区,实施加密货币投资欺诈,导致全球受害人损失数十亿美元。

此案于10月14日公开,同期美国司法部(DOJ)宣布没收约127,271枚比特币(价值约150亿美元),创下美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加密货币资产没收记录。

美国和英国同时对王子集团及其关联实体实施制裁,将其指定为“跨国犯罪组织”。

本文来自“海外诉讼简讯”系列文章,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创作,聚焦于中国在海外涉诉的实务动态,着重关注跨境诉讼风险防控以及国际司法程序应对策略,提升全球化经营中的法律合规与维权能力。

一、被告背景:从合法企业家到“诈骗帝国”主谋

陈志,出生于中国,持有中国、柬埔寨、瓦努阿图、圣卢西亚和塞浦路斯等多国公民身份,长期居住在柬埔寨、新加坡、台湾和英国。

他于2011年创立王子集团,该集团表面上是一家注册于柬埔寨的跨国控股公司,在超过30个国家运营逾100家子公司,业务涵盖房地产开发、金融服务、旅游、物流和技术等领域。

然而,起诉状揭露,王子集团的合法外衣下隐藏着一个庞大的犯罪帝国。

自2015年起,陈志及其高层(如多名未公开身份的共谋者)利用集团资源,在柬埔寨建造至少10个“诈骗园区”。

二、起诉状核心指控:欺诈、洗钱与暴力保护

起诉状分为两项主要罪名,并附带刑事没收条款,时间跨度从2014年1月至2025年10月。指控基于联邦刑法第18编第1343节(电汇欺诈)和第1956节(洗钱)。

第一罪:电汇欺诈共谋(Wire Fraud Conspiracy)

陈志及其共谋者被控通过互联网和跨境电汇实施欺诈方案,诱导受害人转移资金至控制账户。典型手法包括“脚本聊天”(jingliao):诈骗者使用假身份建立信任,展示虚假投资回报(如比特币或稳定币USDT),然后以“税费”或“手续费”为由拒绝提现。

起诉状详细描述了“布鲁克林网络”(Brooklyn Network):在美国纽约东区设立空壳公司,接收受害人汇款,再转回柬埔寨园区。证据包括内部文件、聊天记录和账簿,显示2018年日均诈骗收入逾3000万美元。

若罪成,可判处最高20年监禁。

第二罪:洗钱共谋(Money Laundering Conspiracy)

诈骗收益通过多层网络洗白,包括专业“洗钱屋”(laundering houses)和王子集团合法业务。手法包括:(1) 将比特币转换为法定货币,再购入“干净”加密货币;(2) 利用集团在线赌博平台和挖矿业务(如老挝Warp Data和中国Lubian矿场)混淆资金来源;(3) 通过空壳公司和“喷洒-漏斗”技术(spraying and funneling)分散再整合资金。

陈志个人控制的非托管钱包持有127,271枚比特币,用于购买奢侈品如毕加索画作和游艇。

该罪最高可判20年监禁。

三、刑事没收条款

政府寻求没收所有涉案财产,包括上述比特币地址中的资产。若财产无法追回,将代之以等值资产(如陈志其他财产)。此举基于第18编第981节和第982节,旨在剥夺犯罪收益。

四、当前进展与展望

截至2025年10月20日,陈志尚未被捕,可能藏身境外。 案件由纽约东区检察官布蕾特·诺切拉(Brett Nocella)办公室主导,法官Rachel P. Kovner主审。未来庭审将聚焦证据链完整性和引渡问题。若陈志被捕,此案将成为加密犯罪里程碑,推动全球反诈骗合作。

如下为起诉状全文翻译版:

美国诉陈志刑事起诉书

美国纽约东区地方法院 美国诉 陈志,又名“Vincent”, 被告。

大陪审团指控:

在所有与本起诉书相关的时间内,除非另有说明:

I. 概述

1.   自大约2015年起,被告陈志,又名“Vincent”,作为柬埔寨控股公司“王子控股集团”(以下简称“王子集团”)的董事长,该集团是一家由其创立的跨国企业集团,在超过三十个国家运营数十家企业。表面上,王子集团专注于房地产开发、金融服务和消费者服务。然而,在秘密中,陈及其高层管理人员将王子集团发展成亚洲最大的跨国犯罪组织之一。在陈的指导下,王子集团通过在柬埔寨运营强迫劳动诈骗园区,从事加密货币投资欺诈和其他欺诈方案,为陈及其同谋者赚取巨额利润。王子集团利用其庞大的企业网络洗钱,包括其在线赌博和加密货币挖矿业务。该等方案导致美国及世界各地受害人遭受数十亿美元损失。

II. 背景

A. 被告、共谋者及相关实体

2.   被告陈志是中国、柬埔寨、瓦努阿图、圣卢西亚和塞浦路斯的公民,居住在柬埔寨、新加坡、台湾和英国。

3.   共谋者-1,一名身份已为大陪审团所知的人员,是柬埔寨、瓦努阿图、塞浦路斯和圣基茨的公民,居住在柬埔寨、新加坡和英国。

4.   共谋者-2,一名身份已为大陪审团所知的人员,是柬埔寨和塞浦路斯的公民,居住在新加坡和美国。

5.   共谋者-3,一名身份已为大陪审团所知的人员,是中国和柬埔寨的公民,居住在美国及其他地方。

6.   共谋者-4,一名身份已为大陪审团所知的人员,是柬埔寨公民和居民。

7.   共谋者-5,一名身份已为大陪审团所知的人员,是香港公民和居民。

8.   共谋者-6,一名身份已为大陪审团所知的人员,是香港公民和居民。

9.   共谋者-7,一名身份已为大陪审团所知的人员,是新加坡公民和居民。

10. 交易所-1,一家身份已为大陪审团所知的公司,是曾位于中国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平台。

11. 交易所-2,一家身份已为大陪审团所知的公司,是位于塞舌尔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平台。

12. 交易平台-1,一家身份已为大陪审团所知的公司,是一个在线交易平台。

13. 王子集团是一家在柬埔寨注册的企业控股公司,在超过三十个国家运营超过100家企业。被告陈志是王子集团的创始人和董事长。

14. 云基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简称“云基”)是王子集团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大约在2020年至今,共谋者-1担任云基董事长。

15. 奥斯姆全球投资集团(简称“奥斯姆全球”)是王子集团子公司,从事娱乐、酒店和房地产开发业务。大约在2017年至2022年,共谋者-2担任奥斯姆全球董事长。

16. 王子房地产集团和王子焕宇房地产集团是王子集团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大约在2018年至至少2024年,共谋者-3担任王子焕宇房地产集团董事长。

17. 王子银行是王子集团子公司,从事金融服务业务。大约在2015年至至少2023年,共谋者-4担任王子银行副主席。

B. 相关术语和定义

18. “杀猪盘”(或“sha zhu pan”)诈骗是网络促成的投资欺诈方案,其中恶意行为人通过消息或社交媒体应用联系不知情的受害人,并说服他们将加密货币或其他资金转移至指定账户,基于虚假承诺称该等资金将被投资并产生利润。实际上,该等资金被从受害人处挪用,并为犯罪者洗钱。杀猪盘诈骗通常依赖社会工程学来赢得受害人的信任,从而诱导欺诈性投资。

19. 杀猪盘诈骗通常涉及四个阶段。首先,犯罪者会使用虚构身份,通过消息或社交媒体应用冷联系受害人。通常,犯罪者会假装拨错了号码,但会继续与受害人沟通。其次,犯罪者会通过持续消息受害人数天、数周或数月,建立关系并建立信任。第三,犯罪者会编造叙事诱导受害人发送一系列虚拟货币形式的付款。常见叙事包括诱人投资机会、需要资金的紧急情况和浪漫诈骗。许多犯罪者会说服受害人使用由诈骗者控制的欺诈网站或应用投资虚拟货币。犯罪者指导受害人完成投资过程,向他们展示虚假利润,并鼓励他们投资更多。第四,一旦受害人的资金被窃取,犯罪者会脱离受害人,通常切断所有联系。

20. “脚本聊天”(或“jingliao”)是一个通常与加密货币投资欺诈方案及相关方案相关的术语。

21. “虚拟货币”是价值的数字表示,与传统硬币和纸币类似,作为交换媒介发挥作用(即,它们可以被数字交易或转移,并可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虚拟货币是一种数字资产,与传统货币、证券和其他传统金融资产的数字表示相分离且不同。特定虚拟货币的交换价值通常基于其用户社区之间的协议或信任。有些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具有等值价值,或可作为真实货币的替代品,而其他虚拟货币特定于特定虚拟领域,通常无法兑换为真实货币。

22. “加密货币”,如比特币(“BTC”)和以太币(“ETH”),是依赖密码学进行安全的虚拟货币类型。加密货币通常缺乏中央管理员来发行货币并维护支付账簿。相反,加密货币使用算法、称为“区块链”的分布式账簿以及点对点用户网络来维护准确的支付和收据系统。

23. “稳定币”是一种虚拟货币,其估值与商品(如黄金)、传统(或“法定”)货币(如美元)或其他虚拟货币的价格挂钩。例如,USDT(或“tether”)和USDC是与美元挂钩的稳定币。稳定币通过抵押(担保)或通过买卖参考资产或其衍生品的算法机制实现价格稳定性。

24. “挖矿”是某些类型虚拟货币交易(包括比特币交易)被验证并添加到公共账簿(在比特币的情况下,为比特币区块链)以及新单位该等虚拟货币被生成和释放的过程。交易通过创建满足特定要求的代码或“哈希”被验证并组装成“区块”,然后附加到区块链。那些执行验证“区块”合法交易任务的人员,通常称为“矿工”,将被奖励该加密货币的金额。“挖矿池”是一组加密货币矿工,他们通过网络结合其计算资源,以提高成功挖矿加密货币的概率。

25. “虚拟货币地址”是一个字母数字字符串,指定区块链上虚拟货币可以被发送和接收的虚拟位置。虚拟货币地址与虚拟货币钱包相关联。

26. “虚拟货币钱包”是一个允许用户存储和检索虚拟货币(包括加密货币)以及其他数字资产的应用。每个钱包包含一个或多个唯一加密地址。当用户获取加密货币时,无论是通过货币交易所购买、作为礼物接收,还是作为挖矿收入,它将被存入钱包中包含的地址。钱包可以由第三方服务(如虚拟货币交易所)维护或“托管”,或由个人直接持有(称为“非托管”钱包)。虽然涉及特定地址的交易通常可以在相应加密货币的区块链账簿上被追踪,但钱包超出唯一加密地址之外没有用户识别。这使用非托管钱包在去中心化账簿上匿名进行交易的能力,允许加密货币被用于掩盖犯罪收益来源并掩饰犯罪活动的审计轨迹。

27. “虚拟货币交易所”,也称为“加密货币交易所”,是一个允许客户买卖和交易虚拟货币与其他资产(如法定货币或其他虚拟货币)的平台。加密货币交易所通常可以将加密货币发送到用户的个人加密货币钱包。交易所接受信用卡支付、电汇或其他支付形式以换取虚拟货币或其他数字资产。许多交易所还将客户的虚拟货币地址存储在托管钱包中。加密货币交易所可以是中心化的(即,一个实体或组织在较大规模上促进各方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通常类似于传统资产交易所,如股票交易所)或去中心化的(即,一个点对点市场场所,其中交易直接在各方之间发生)。

III. 犯罪方案

28. 从大约2015年至今,被告陈志和王子集团高层管理人员从事通过加密货币投资诈骗和其他欺诈方案欺诈世界各地受害人的方案,导致数十亿美元被挪用。为实施该等方案,陈及其共谋者导致王子集团在柬埔寨各地建造和运营强迫劳动诈骗园区,其中工人被迫高强度执行诈骗。陈及其共谋者利用其在多个国家的政治影响力保护其犯罪企业,并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以避免执法机构的干扰。他们随后通过专业洗钱操作以及王子集团自身表面合法的企业网络(包括其在线赌博和加密货币挖矿业务)洗钱。

A. 欺诈方案

29. 被告陈志是王子集团的创始人和董事长。根据其网站,王子集团在柬埔寨的“关键业务单元”包括“王子房地产集团、王子焕宇房地产集团、王子银行,以及奥斯姆全球投资集团”。这些以及其他王子集团单元共同运营一系列公开披露的业务部门,包括“房地产开发、银行、金融、旅游、物流、技术、食品和饮料,以及生活方式”。然而,在秘密中,王子集团从其非法和欺诈活动中为陈生成巨额利润,由陈协调并由陈的亲密高层管理人员和关联人网络(包括共谋者-1至共谋者-7等)促成。

1. 诈骗园区

30. 特别是,王子集团主导了迅速增长的在线诈骗行业。作为该非法行业的一部分,数千名移民工人前往柬埔寨及其他地方寻求就业机会,但反而被贩运并被迫在诈骗园区工作执行加密货币投资欺诈和其他欺诈方案,通常在暴力威胁下。该等诈骗园区设有广阔宿舍,四周环绕高墙和铁丝网,并作为强迫劳动营运作。

31. 在被告陈志的指导下,王子集团在柬埔寨各地建造和运营至少十个诈骗园区,从事加密货币投资诈骗和其他欺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i) 与王子集团金贝酒店和赌场相关的园区,位于柬埔寨西哈努克市,称为“金贝园区”;(ii) 位于柬埔寨Chrey Thom的园区,称为“黄金财富科技园”(也称为“金云园区”);以及(iii) 位于柬埔寨磅士卑省的园区,称为“芒果公园”(也称为“金宏公园”)。

32. 被告陈志直接参与管理诈骗园区,并维护与每个园区相关的记录,包括跟踪诈骗利润的记录,该记录明确提及“sha zhu”,或杀猪盘。陈保存的一个账簿跟踪王子集团金宏公园运行的各种欺诈方案,以及每个方案负责的建筑物和楼层。所列方案包括“越南订单欺诈”、“俄罗斯订单欺诈”、“欧美脚本”(指投资诈骗)、“越南”、“中国”和“台湾”脚本,以及“中国刷单”,如下图所示。

原件翻译
A2001 越南订单欺诈A2001 Vietnamese order fraud
B2001 欧美市场B2001 European and American market
B2002 中国脚本B2002 Chinese jingliao
B2003 台湾脚本B2003 Taiwanese jingliao
B2004 越南贷款B2004 Vietnamese loans
B2005 中国股票B2005 Chinese stocks
B3004 俄罗斯订单欺诈B3004 Russian order fraud
B3005 中国刷单B3005 Chinese brush order
B3007 欧美脚本B3007 European and American jingliao
C1001 越南订单欺诈C1001 Vietnamese order fraud
C1005 越南脚本C1005 Vietnamese jingliao
C1006 中国脚本C1006 Chinese jingliao
C1007 台湾脚本C1007 Taiwanese jingliao
C1014 欧美脚本C1014 European and American jingliao
C1022 中国刷单C1022 Chinese brush order

33. 被告陈志及其共谋者设计该等园区以最大化利润,并亲自确保它们具备必要的基建以尽可能接触更多受害人。例如,大约在2018年,共谋者-1参与从非法在线市场采购数百万个手机号码和账户密码。大约在2019年,共谋者-3帮助监督黄金财富园区的建设。陈本人维护描述和描绘“电话农场”的文件,即用于促成加密货币投资欺诈和其他网络犯罪的自动化呼叫中心:

该等文件详细说明了两个特定设施的完成情况,该设施配备1,250部手机,控制流行社交媒体平台上的76,000个账户。

34. 其他王子集团内部文件包括关于与受害人建立 rapport 的指示以及批量注册社交媒体账户的指导,包括指示使用“不太美丽”的女性照片作为个人资料照片,以便账户看起来真实。

35. 在2022年夏季,共谋者-2吹嘘称,在2018年,王子集团从欺诈性杀猪盘方案及相关非法活动中每天赚取超过3,000万美元。

2. 使用贿赂和暴力推进方案

36. 被告陈志及其共谋者利用其政治影响力保护诈骗操作免受干扰。其中,王子集团管理人员行贿,以提前获得王子集团诈骗园区执法突击的信息。此外,陈征召共谋者-2主持王子集团的“风险控制”职能,以监控调查以推进王子集团的利益。

37. 例如,大约在2023年5月,共谋者-2与某官员沟通,该官员表示他可以让王子集团关联人“脱身”。作为回报,共谋者-2提出“照顾”该官员的儿子。作为另一个例子,大约在2023年7月,共谋者-2指示代表王子集团勒索企业,称:“告诉警察去抢[]地方,然后去和他们谈保护,以我公司和我的名义。先抢他们,然后保护他们。”在同一对话中,共谋者-2吹嘘称,每当诈骗园区发生执法打击时,“我们”什么也没发生,指王子集团。共谋者-2和被告陈志就“风险控制”问题以及共谋者-2与某哪些官员联系进行广泛沟通。陈还向他人吹嘘其与某官员的安排,即通过贿赂支付换取执法行动信息。

38. 被告陈志维护向公职人员行贿的账簿,包括跟踪王子集团关联人贿赂和奢侈品购买数亿美元报销的账簿。该账簿表明,例如在2019年,共谋者-2购买价值超过300万美元的游艇。陈还购买价值数百万美元的奢侈手表。在2020年,陈获得外交护照,陈于2023年4月使用该护照前往美国。

39. 作为其“风险控制”职责的一部分,共谋者-2作为王子集团执行者,使用腐败和暴力手段维持王子集团在诈骗运营商中的主导地位。例如,大约在2024年7月,共谋者-3联系被告陈志讨论王子集团关联人盗窃非法王子集团利润的事宜。共谋者-3告知陈,“一名财务人员”携“[资金]逃跑”并“试图隐藏”。共谋者-3告知陈追回被盗资金的努力,并向他保证,“无论如何,我们将确保不遗漏任何石头。我不知道老板[指陈]和集团[指王子集团]是否有任何建议或方法可以分享……[黑帮和政府都已准备好动员,并可以为他人树立榜样。老板,集团是否有这方面的经验和资源?”陈后来回应,“对于这个具体情况,你和[Co-Conspirator-2]谈。”

40. [Co-Conspirator-2]首先。获取所有信息后再决定怎么做。找出这个人现在在哪里。

41. 王子集团的投资欺诈方案针对世界各地受害人,包括美国受害人,并得到王子集团本地网络的协助。其中一个网络在纽约东区运作(“布鲁克林网络”)。该布鲁克林网络促成投资欺诈方案,针对股票、外汇和外汇市场。该等引荐人说服受害人投资并处理其交易。该等账户经理随后向受害人提供指示,告知他们应电汇投资至哪些银行账户,并在移动在线交易平台(包括交易平台-1及其他)为他们创建欺诈性个人资料和投资组合。

42. 然而,实际上,账户经理向受害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并非投资账户,而是布鲁克林网络控制的位于布鲁克林、皇后区和纽约各地金融机构的布鲁克林和皇后区空壳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受害人的资金未如承诺被投资,而是被挪用并通过这些账户及其他账户洗钱。

43. 与此同时,账户经理为受害人创建的交易个人资料被操纵以显示增长的投资,实际上并非如此。最初,受害人投资组合的所谓价值似乎增加,给受害人留下他们在投资中获利的印象,并使犯罪者能够说服受害人继续投资。此外,当受害人最初要求提取少量投资时,账户经理会促成其请求。然而,当受害人联系账户经理提取较大金额资金时,他们会遇到一系列障碍。例如,账户经理告诉受害人,他们必须支付交易费、税费或法律费才能提取投资资金。随着时间推移,账户经理和引荐人停止与受害人沟通和回应,受害人无法提取大部分按照账户经理指示转移的资金。

44. 最终,布鲁克林网络将资金通过一系列账户发送回金贝园区及其他王子集团诈骗者处,在那里进一步洗钱,然后返回王子集团及其高层管理人员。大约在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布鲁克林网络代表王子集团从纽约东区及美国各地超过250名受害人处促成超过1,800万美元的欺诈转移和洗钱。

B. 洗钱方案

45. 被告陈志及其共谋者通过各种复杂的洗钱网络洗钱王子集团非法利润,包括征召专业洗钱操作的帮助,并使用王子集团自身业务(包括在线赌博和加密货币挖矿)洗钱。他们随后使用该等资金进行奢侈旅行和娱乐,并购买昂贵物品,如手表、游艇、私人飞机、度假屋、高端收藏品和稀有艺术品,包括通过纽约市拍卖行购买的一幅毕加索画作。

46. 专业洗钱操作,有时称为“洗钱屋”、“钱屋”或“水屋”,接收王子集团诈骗操作受害人被挪用的欺诈收益,然后将其回流至王子集团。一种常见方法是收集比特币或稳定币(如USDT或USDC)形式的诈骗收益,然后将其转换为法定货币。该等洗钱者随后使用该现金购买干净的比特币或其他加密货币。被告陈志直接参与协调这些洗钱努力,并与共谋者讨论其使用“非法钱庄”和“地下钱屋”。陈维护明确讨论“BTC清洗”和“BTC洗钱人员”的文件。

47. 被告陈志及其共谋者还通过空壳公司洗钱,该等公司除了洗钱外几乎无其他目的,包括由陈、共谋者1、5、6和7以及其他王子集团关联人控制的公司。其中一些公司在虚假借口下在美国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例如,一此类公司虚假陈述其从事“[自营]交易和投资”[个人财富],并低估其预期存款和取款活动超过1,000%。另一此类公司关联账户被用于向奥斯姆全球高管配偶支付款项,并购买数百万美元的奢侈品,包括劳力士手表。

48. 被告陈志及其共谋者还通过功能性王子集团业务单元洗钱,包括王子集团庞大的在线赌博业务,该业务在多个国家运营,即使在柬埔寨大约2020年禁止在线赌博之后。为避免执法干扰,王子集团通过镜像网站运行其赌博操作,该等网站复制网站至不同域名和服务器。陈直接监督王子集团的在线赌博操作,并与他人沟通通过这些操作洗钱欺诈性加密货币收益。共谋者-1参与管理王子集团在线赌博操作的工资单,并维护大约2018年至2024年的账簿,包含与操作相关的员工工资数据。该等账簿包括警告:“员工工资 ~ 请使用干净钱支付。”

49. 此外,被告陈志及其共谋者通过使用收益资助大规模加密货币挖矿操作洗钱,包括位于老挝的公司Warp Data及其德克萨斯子公司,以及位于中国的公司Lubian,所有这些公司产生大量与犯罪收益无关的干净比特币。在其活跃期间,Lubian挖矿操作一度是世界第六大比特币挖矿操作。陈向他人吹嘘王子集团的挖矿业务“利润可观,因为没有成本”——即,这些业务的运营资本由王子集团众多受害人被窃取的钱构成。

50. 被告陈志及其共谋者还系统地将非法资金与新挖矿加密货币结合,以掩盖该等资金来源。例如,与Lubian挖矿操作相关的地址从与新挖矿无关的来源接收大量加密货币。在另一个例子中,新挖矿比特币被存入特定非托管钱包,同时来自交易所-2的无关资金以相同的大约金额和间隔存入同一钱包,使钱包中所有资金看起来似乎均来自比特币挖矿。

51. 被告陈志及其共谋者经常采用多层洗钱技术进一步掩盖陈和王子集团利润的非法来源。在陈的指导下,共谋者-5(王子集团关联人,担任陈的个人财富经理)和共谋者-6(另一王子集团关联人)等,使用复杂的加密货币洗钱技术掩盖欺诈王子集团利润的来源,包括“喷洒”和“漏斗”技术,其中大量加密货币被反复分散至数十个钱包,然后重新整合至更少钱包,以掩盖资金来源,符合已知洗钱类型。陈亲自指导和监控资金流动,并维护追踪流动的图表。

52. 其中一些收益最终存放在交易所-1和交易所-2等加密货币交易所的钱包中,或转换为法定货币并存入传统银行账户。其他收益,包括通过上述王子集团挖矿操作洗钱的收益,被存放在被告陈志控制的非托管加密货币钱包中。

53. 到大约2020年,被告陈志已积累惊人数量的洗钱收益,包括大约127,271比特币,存放在其亲自持有的非托管加密货币钱包中。陈维护记录其部分加密货币洗钱过程的图表。

第一罪(电汇欺诈共谋)

54. 本起诉书第1至53段的指控在此重新指控并视为完全纳入本段。

55. 大约在2014年1月至2025年10月(日期均为近似且包括在内),在纽约东区及其他地方,被告陈志,又名“Vincent”,与其他人员共同,故意且明知地共谋设计一项或多项重大虚假和欺诈性借口、表述和承诺的方案和计谋,并为执行该等方案和计谋,通过州际和外国商业中的电汇通信传输并导致传输书面、标志、信号、图片和声音,即:电子通信和资金转移,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43节。

(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49节和第3551节及以下。)

第二罪(洗钱共谋)

56. 本起诉书第1至53段的指控在此重新指控并视为完全纳入本段。

57. 大约在2014年1月至2025年10月(日期均为近似且包括在内),在纽约东区及其他地方,被告陈志,又名“Vincent”,与其他人员共同,故意且明知地共谋:

(a) 在州际和外国商业中及影响下进行一项或多项金融交易,该等交易事实上涉及一项或多项特定非法活动的收益,即:电汇欺诈,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43节,明知该等金融交易涉及的财产代表某种非法活动形式,且明知该等交易整体或部分旨在隐瞒和掩饰特定非法活动收益的性质、位置、来源、所有权和控制,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956(a)(1)(B)(i)节;以及

(b) 将货币工具和资金从美国一处或多处运输、传输和转移至美国境外一处或多处,以及从美国境外一处或多处运输、传输和转移至美国一处或多处,明知该等运输、传输和转移涉及的货币工具和资金代表某种非法活动形式,且明知该等运输、传输和转移整体或部分旨在隐瞒和掩饰一项或多项特定非法活动(即:电汇欺诈,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43节)的收益的性质、位置、来源、所有权和控制,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956(h)(2)(B)节。

(美国法典第18编第1956(h)节和第3551节及以下。)

第一罪刑事没收指控

58. 美国在此通知被告,一旦其被判第一罪有罪,政府将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981(a)(1)(C)节和美国法典第28编第2461(c)节寻求没收,该等条款要求被判该罪任何人没收任何构成或直接或间接源自该罪收益的财产、实物或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先前存放在以下虚拟货币地址的大约127,271比特币:

地址货币金额
3PjaSFPKI1WFBILKWWJaiSXYL1qjbgaT9Ve20,452.85228 BTC
3FeMIHe2ZDbsSKmYpEZQNGIFTLMgCZZkaf14,111.92546835 BTC
3BludPsuFzwwPfsYmitXxpMs2EMSqt2,999.09118947 BTC
3118b7voMPSPChHazdHkrZMaxC7CbavNK21,000.08105870 BTC
3PWNGS2357TnjRX7FpewqR3e3gsWwpFrIH0.00736862 BTC
34JpadEu3ApoPVUKNTN2WeuXVVqljzxgPi14,139.260 BTC
338uPVW8druxSgSemDS4gFLSGISFAIEVDX9,099.01146835 BTC
3J4sTPyD1g6KvNUSxiwLs4iaPeDPqxUZr499.90936500 BTC
33uEssGLFH46DvzxKMnuMCQI3ndkAjV_3,000.09125022 BTC
3KabDvdetZXDHNmOHXowLc9SppiSXKn7UU9,500.99220072 BTC
38Md7BghVmV7XUUTIVI9CvVeeSssMD6ojt15,033.29416267 BTC
3GUB3RWAI PLEX QKKBpVEWYYZEuMxDAi0.02415042 BTC
32i6n2vXhjvJgIvniURFy7ASVKGeG6oDgg3,000.09118974 BTC
3HuUiXmKN3beQSoMITKWiK1fesWWIVKvaZ4,500.00841044 BTC
34MFUSiMXYcUPZWXHAGlaztoTX3kplbV0.508461 BTC
3LTXe31gepNNW3AZyKpyD2QubtmNwm15,604.996844 BTC
3MHa8113bu8j3x3iQHhgsrZvkIEBQmCT82,700.44863780 BTC
3AWpZKtkHWsivORGXKA3Z89SILefsUGXQ10,500.04293955 B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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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AFSGeXaP2rZ9CAL3tnqRARVQSKIVWAa251.6000482 BTC
39B60Sa38aNPFMGpuowtRHAYp3MdghXRq212.5930613 BTC
3NmHmQte2rP8pS54UIBSLPYQKkpGIpFF698,611.07446862 B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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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JrNen8trYgYi2EtHi4X7bTCqtVbep861,500.01255361 BTC
339khCuymVidFKbWIhCHKH3CQwdopXiTvA…(表格继续,完整列表见原文件)

以及所有可追踪至其的收益。

59. 如果上述任何可没收财产,由于被告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

(a) 在尽职调查后无法定位;

(b) 已转移或出售至、或存入第三方;

(c) 已置于法院管辖之外;

(d) 价值已大幅减少;或

(e) 已与其他难以分割的财产混合;

美国意图根据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3(p)节,寻求被告任何其他财产,直至上述可没收财产的价值。

(美国法典第18编第981(a)(1)(C)节;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3(p)节;美国法典第28编第2461(c)节)

第二罪刑事没收指控

60. 美国在此通知被告,一旦其被判第二罪有罪,政府将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982(a)(1)节寻求没收,该条款要求被判该罪任何人没收涉及该罪的任何财产、实物或个人财产,或可追踪至该财产的任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先前存放在以下虚拟货币地址的大约127,271比特币:

[表格与第一罪相同,完整列表见原文件]

以及所有可追踪至其的收益。

61. 如果上述任何可没收财产,由于被告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

(a) 在尽职调查后无法定位;

(b) 已转移或出售至、或存入第三方;

(c) 已置于法院管辖之外;

(d) 价值已大幅减少;或

(e) 已与其他难以分割的财产混合;

美国意图根据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3(p)节(通过美国法典第18编第982(b)(1)节纳入),寻求被告任何其他财产,直至上述可没收财产的价值。

(美国法典第18编第982(a)(1)节和第982(b)(1)节;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3(p)节)

刑事起诉书

首席大陪审员

布蕾特·诺切拉二世 美国检察官 纽约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