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1日,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作出114年度陸許字第3號民事裁定,正式认可大陆地区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初990号民事判决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终692号民事判决。
该裁定标志着台州市优化升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台州优化升级投资”)在台湾地区成功取得大陆生效判决的执行名义,为其追索约1.125亿元人民币股权回购价款及利息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此案系两岸司法互助机制下的一起典型实例,凸显《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关系条例”)第74条在跨境股权纠纷中的实际应用价值,同时为类似中资投资主体在台维权提供了程序参考。
该裁定不仅确认了大陆判决的效力,更通过严格的文书认证与公共秩序审查,体现了台湾法院在处理两岸民商事裁判认可时的审慎态度。
鉴于相对人健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永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郭富凤(Fu-Feng Kuo)为台湾本地实体,此次认可直接便利了后续强制执行程序,也与该案在开曼群岛大法院的平行执行行动形成互补。
本文来自「全球追索一百案」,一起拆解全球追索100个真实案例,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发起并创作,聚焦于海外资产调查和境外诉讼与执行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2019年跨境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争议
纠纷起源于2019年5月15日签署的“Jyong Biotech Ltd.股份买卖协议”(以下简称“系争股份买卖协议”)。
台州优化升级投资作为投资方,与健永公司、郭富凤、以及美迪来福有限公司(Medi-life Co.)、西拉事业股份有限公司(SiraView Corp.)、开曼群岛商健永生技有限公司(Jyong Biotech Ltd.,以下简称“开曼健永公司”)共同订立协议。
根据协议,台州优化升级投资以人民币1.125亿元价格,受让美迪公司102万2258股及西拉公司77万2000股股份,从而间接持有开曼健永公司2.446%股权。
协议核心条款包括:
(1) 郭富凤与开曼健永公司承诺,开曼健永公司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完成合格上市并公开发行股票;
(2) 若未能如期实现上市,郭富凤须召集股东大会,将台州优化升级投资的优先权利载入公司章程;
(3) 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该权利,则台州优化升级投资有权要求美迪公司及西拉公司回购其所持股份,且健永公司、郭富凤及开曼健永公司应对上述回购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嗣后,开曼健永公司未能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香港上市,郭富凤亦未按约召集股东大会将优先权利入章。
公司虽将上市期限延后至2022年6月30日,但仍未能实现合格上市。台州优化升级投资多次书面催告后,依据协议约定,向大陆法院提起股权回购及连带清偿之诉。
上述事实构成了本案的合同基础,体现了跨境股权投资中常见的“对赌”式上市承诺与回购机制。
二、大陆判决内容概要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初990号一审判决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终692号二审判决(以下简称“系争判决”)已于2024年生效。法院认定系争股份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方违反上市承诺及回购义务,判令:
1. 美迪公司、西拉公司向台州优化升级投资给付股权回购价款本金人民币1.125亿元及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 健永公司、郭富凤及开曼健永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核心内容,确认了违约事实及赔偿范围。系争判决为给付判决,具有确定性与执行力,为后续两岸及离岸司法执行奠定了实体基础。
三、台湾法院审查程序与裁定理由
台州优化升级投资作为声请人,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台州市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赵存伟)及代理人李昊沅律师向士林地方法院提起认可申请。相对人为健永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郭富凤。
法院审查重点如下:
1. 文书真实性
声请人提交系争判决、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及多份公证书(上海张江公证处2025年相关证字),均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验证并核发证明书(海基会114核字第084634号等)。依据两岸关系条例第7条及施行细则第9条,上述文书推定为真正,其实质证据力经法院认定为可信。
2. 法律依据
两岸关系条例第74条第1项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声请法院裁定认可。”第3项进一步要求互惠原则,即以台湾地区裁判得在大陆获得认可为前提。本案系争判决系确定民事裁判,且内容为股权回购给付义务,符合要件。
3. 公共秩序审查
法院审查系争判决内容,认为其基于双方股份买卖协议法律关系作出判决,无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情形,故裁定认可。
最终,主文明确认可两份大陆判决,并判令声请程序费用新台币5000元由相对人负担。如不服,可于裁定送达后10日内抗告。
四、法律分析:两岸司法互认机制的适用要点
本案充分体现了台湾地区对大陆民事判决的“裁定认可制”特征,与外国判决的“自动承认制”形成区别。该制度核心在于三重审查:确定性审查、文书认证及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ordre public)在本案中得到典型适用。法院未发现判决内容涉及台湾禁止性规范或基本价值冲突,体现了该原则的谦抑性。同时,互惠原则确保两岸司法合作的对等性,符合两岸关系条例立法精神。
从程序角度看,海基会验证机制有效解决了文书跨域真实性难题,提升了执行效率。裁定生效后,系争判决即取得台湾执行名义,可依台湾强制执行法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包括查封健永公司及郭富凤在台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与开曼群岛大法院的平行诉讼形成协同效应。台州优化升级投资已在开曼针对Jyong Biotech Ltd.提起判决执行诉讼,此次台湾认可进一步巩固了多法域执行网络,体现了跨境纠纷解决的策略性布局。
五、案件意义与后续展望
该裁定系2025年两岸司法互助领域的最新实践,为国有投资平台在台维权提供了成功范例。它不仅有助于台州优化升级投资实际追回投资损失,也为类似涉及上市承诺、股权回购的跨境投资纠纷树立了程序标杆。同时,该案提醒投资方在设计跨境协议时,需预先考量多法域执行可能性,并充分利用两岸关系条例等法律工具。
目前,裁定尚处于抗告期。若无抗告或抗告被驳回,台州优化升级投资可立即启动台湾强制执行程序。结合开曼执行进展,本案有望实现多地资产覆盖,最大限度保障债权实现。
两岸民事判决互认机制的持续完善,既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制度成果,也为全球投资者提供了稳定的司法预期。未来,随着更多类似案件的积累,该机制将在促进两岸经贸往来、保护投资权益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本案后续进展,值得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