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高管海外房产遭香港法院冻结,为何香港能跨国出手?揭秘普通法禁令的威力。
恒大危机持续发酵,不仅债务规模惊人,还把矛头指向了高管个人及其家属的财富。
本月初,恒大清盘人通过香港法院对恒大高管夏海钧的妻子名下位于美国的资产采取了冻结令。我们也介绍了该冻结裁定。
但也有很多读者疑问:香港法院为啥能冻结恒大高管妻子的美国房产?
事实上,这背后涉及的是香港法院在诉讼中经常使用的两种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玛瑞瓦禁令)和 Chabra injunction(没有标注译法,我们就先直译为查布拉禁令)。
通过这两种禁令,香港法院不仅能在判决作出之前,就冻结债务人的财产,还能追踪那些表面上属于第三方、实际上由债务人控制的资产,并且,这种冻结效力甚至可以延伸到香港境外。
本文来自“全球资产追索评论”系列文章,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创作。本系列文章聚焦于海外资产调查和境外诉讼与执行,有效应对债务人海外资产转移的难题。本系列文章集中收录于“渔渡跨境评论”。
事实上,这两种机制在普通法司法辖区均有广泛的运用,而不止于香港。
因此,我们在跨境清收和全球追索中可以记着一些:我们的武器库中有这两件“神器”。
精通普通法诉讼程序的大咖朋友们很多,我们则尝试用尽可能通俗简单的方式,解读这一制度逻辑。如有偏差,也请更专业的读者指出。
我们先把四个要点列出来:
1. 香港法院在判决作出之前,就有权冻结债务人的财产;
2. 玛瑞瓦禁令可以冻结债务人本人名下的财产;
3. 查布拉禁令可以冻结在第三方名下、但实际属于债务人的资产;
4. 香港法院的冻结令甚至可以延伸到香港以外的境外财产。
一、在诉前即可冻结债务人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作出判决后法院在执行程序冻结或查封债务人财产是常见做法。
但是,在债务追索的诉讼中,时间往往是关键。尽早控制债务人的资产非常重要。
因此,香港等域外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也可在判决作出前出具冻结令。
但是,与中国大陆地区相比,很多域外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设置了更严格的审查标准。
在中国大陆,当事人在案件审理阶段申请财产保全时,只要依法提供担保,通常即可获得保全裁定,法院一般不对保全必要性进行实质审查。
而境外司法辖区往往采用更为审慎的审查原则。
以普通法司法辖区(含香港)为例,此类冻结令的法律渊源可追溯至英国1975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 Mareva Compania Naviera SA v International Bulkcarriers SA。
该案首次确立了原告可在终审判决前申请冻结被告资产的制度,旨在防范被告通过转移财产使未来生效判决沦为”一纸空文”。
这一先例最终发展为国际商事诉讼中重要的”玛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
作为普通法法域,香港不仅完整承继了该制度,更通过《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21M条予以制度化,明确规定法院有权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启动前/进行中”签发包括资产冻结在内的禁令。
根据该法律框架,债权人若能证明两点核心要素即可申请禁令:其一,存在”合理且有说服力的诉因”(good arguable case);其二,有充分理由担忧债务人可能实施资产转移或隐匿行为(real risk of dissipation)。
该机制在恒大集团清盘案中凸显了特殊价值。
面对该企业庞大的债务规模、管理层诚信缺失迹象以及大量资产转移的可疑行为,如果判决生效后在启动执行程序,极可能导致关键资产灭失。
为此,恒大清盘人在诉讼审理环节即多次向香港法院申请紧急禁令,成功冻结许家印及其配偶丁玉梅、前高管夏海钧等关联方的资产,这将为后续判决执行提供关键保障。
二、冻结债务人本人名下的财产:玛瑞瓦禁令
前面我们已经简单提到过了玛瑞瓦禁令。
玛瑞瓦禁令的直接作用是:确保债务人本人持有的资产在诉讼期间不被动用或转移,保障未来判决的执行力。
恒大集团的清盘人于2024年3月22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对许家印、夏海钧、潘大荣等高层管理人员及其关联公司提起诉讼,追讨2017年至2020年间因虚假财务报表所获得的股息和酬金,金额约60亿美元(约合430亿元人民币)。
目前该诉讼尚在审理中,法院还未作出判决。
换言之,截至目前,媒体报道的恒大案各项冻结令,均是在诉讼审理过程中作出的。这就是玛瑞瓦禁令的适用范围。
例如,香港法院于2024年6月24日对中国恒大集团前首席执行官夏海钧等人员发布了玛瑞瓦禁令,并附带资产披露命令。
该命令由恒大集团的清盘人申请,针对的是夏海钧本人名下的资产,目的是防止夏海钧等转移或隐匿资产。
在决定是否颁发玛瑞瓦禁令时,法院需要仔细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一方面,既需要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保护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也需要防止对债务人的生活和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妨碍。
例如,申请人必须提出有充分理由的诉讼请求,目的是确保法院不会基于轻率的或无根据的理由冻结被告的资产。
申请人还必须充分证明债务人有资产转移的现实风险,让法官有合理理由相信,如果不冻结资产,债务人真真切切地可能会转移、隐匿或处分资产。
所以,我们说,这比国内的诉讼保全,要严格的多了。
相应地,对于债权人来说,申请此类保全措施的难度和成本,也就高多了。不像是在内地,只是走个流程、递个申请就可以。
三、冻结在第三方名下的债务人资产:查布拉禁令
债务人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常常会将资产登记在第三方名下,例如配偶、子女、亲友,或者通过下属公司持有。
单纯依靠玛瑞瓦禁令冻结债务人本人名下的资产,往往无法触及这些“代持资产”。
这时,查布拉禁令就发挥了关键作用。
查布拉禁令最早源自英国判例 TSB Private Bank International SA v Chabra[1992] 1 WLR 231。
该判例确认,如果债务人通过第三方控制资产,法院可以发出禁令,要求第三方不得处分这些资产,从而间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简单来说,查布拉禁令的本质是 冻结“实际上属于债务人控制的第三方资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只要债务人对资产享有实质控制权,法院就可以干预。
英国判例确定的查布拉禁令规则也在香港得到了适用。
本月引发关注的香港法院冻结夏海钧妻子名下房产案件,法院作出的冻结令就是海钧妻子并非本案的被告。因此,法院不能对其采取玛瑞瓦禁令。因为玛瑞瓦禁令只能针对被告本人名下的资产,如夏海钧本人。
要针对夏海钧通过他的妻子持有的资产,就需要采取查布拉禁令了。
这一点,其实比国内的保全程序,要更好一些。
国内目前似乎还不能直接针对第三人代持的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要申请查布拉禁令,除了与玛瑞瓦禁令类似的要求之外,法院还会特别审查资产实际控制权,即被告必须对该第三方名下资产拥有实质控制权或最终受益权。
如果被告对第三人资产有控制权,那么就可以针对该资产采取冻结令。
简单来说,查布拉禁令的关键在于 “看谁控制资产,而非登记谁名下”。这使得法院能够有效防止债务人通过代持、信托或公司架构规避责任。
当然,在恒大夏海钧妻子财产被冻一案中,夏海钧的妻子也被列入了被告。至此之后,对其妻子的财产进行冻结,就可以直接用玛瑞瓦禁令了。
四、香港法院冻结境外资产的法律逻辑和实践
香港法院能够冻结债务人在境外的资产,包括美国房产,看似违反地域管辖原则,把“长臂”都够到美国去了。
但实际上,这是基于普通法下“对人命令”(in personam order)的法律逻辑。
玛瑞瓦禁令和查布拉禁令的本质是命令债务人或控制人本人不得处分特定资产,而不是直接对资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下达指令。
换句话说,香港法院的权力约束的是“受管辖的债务人本人”,而非美国的土地登记处或开户银行。
简单的说,虽然玛瑞瓦禁令和查布拉禁令被内地称呼为“资产冻结令”,像是内地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但实质上与内地所说的“行为保全”更相似一些。
债务人如果违反禁令(如出售或转移境外资产),就会构成藐视法庭,可能面临罚款或监禁。
因此,冻结令通过约束债务人行为,实现间接冻结境外资产的效果。
五、结语
通过恒大案件可以清楚地看到,香港法院冻结高管妻子美国房产的法律逻辑,是 玛瑞瓦禁令与查布拉禁令的有机结合。
法院通过诉前冻结机制,保障未来判决的执行力;通过玛瑞瓦禁令,冻结债务人本人名下的资产;通过查布拉禁令,则能冻结登记在第三方名下、实际归债务人控制的资产;而对境外资产的冻结,则依赖“对人命令”的法律逻辑,约束债务人及控制人不得处分相关财产,违令者将面临藐视法庭的法律制裁。
恒大案件的实践显示,中国债权人在普通法司法辖区开展跨境清收时,可以考虑充分运用玛瑞瓦禁令和查布拉禁令这两种冻结令。
当然,由于法院将会严格审查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因此,债权人也应当充分预估获得冻结令的成本和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