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移民在加拿大日益增多,国内的债权人到加拿大执行中国判决的问题逐渐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向中国委托人介绍,在不适用特定双边或多边条约(如中加之间目前尚无此类安排)的情况下,中国判决依据加拿大普通法制度在加拿大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基本法律框架。
本文来自“跨境清收百科”系列文章,由杜国栋律师团队创作。本系列文章聚焦于海外资产调查和境外诉讼与执行,对相关制度与手段进行基础性介绍。
一、普通法下的承认与执行制度(适用于大多数非魁北克地区)
在加拿大,除了魁北克省依据《魁北克民法典》(Civil Code of Quebec)处理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外,其他所有省份和地区(如安大略、不列颠哥伦比亚、艾伯塔等)均主要通过普通法(common law)规则来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除非存在具体的成文法规则。
二、什么是可被承认与执行的“判决”?
根据普通法,一项外国判决若要得到承认与执行,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终局性(Finality)
该判决应为最终判决,即作出法院不再具有修改或撤销该判决的权力。不过,这一要求在极少数例外情形下可以放宽(例如涉及债权人会议程序的裁定)。
2.管辖权(Jurisdiction)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必须对当事人或争议事项具有“适当管辖权”(competent jurisdiction),这种管辖权可以基于传统管辖依据(如在辖区内送达或被告出庭),或者基于当事人与法院地之间存在真实且实质的联系(real and substantial connection)。
3.判决性质(Nature of Judgment)
原则上,只有那些基于“礼让”(comity)原则应当被执行的判决类型才会被加拿大法院认可。如果是一项金钱支付判决,则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如果是非金钱判决,则该命令必须清晰明确、完整且非惩罚性。
具体而言,如2006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Pro Swing Inc. v. Elta Golf Inc. 案中所明确,一项外国金钱判决必须指向“确定数额”;而非金钱判决则须具备清晰性、完整性与非惩罚性。
三、外国判决在加拿大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前提条件
(一)外国法院的管辖权
外国法院必须对案件具有适格的管辖权。加拿大法院接受两种证明方式:
1.外国法院与诉讼当事人或争议事项之间存在“真实且实质联系”;
2.或者,外国法院是基于传统管辖基础(如被告在辖区内出现或自愿接受管辖)而行使管辖权。
(二)判决的终局性
一般而言,只有终局性的判决才可被承认与执行。但存在极有限例外,比如涉及债权人表决程序的中间裁定。
(三)无需额外连接点
加拿大法院并不要求判决债权人在执行地有财产或人身存在,也不要求其与执行地有其它特别联系。这意味着,只要满足上述基本条件,任何符合条件的外国判决都可能被引入加拿大程序。
四、承认(Recognition)与执行(Enforcement)的区别
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通常同时申请承认与执行,但二者在法律上有所区别:
1.承认(Recognition)是指加拿大法院将外国判决视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认定,例如用于主张“既判力”(res judicata)抗辩;
2.执行(Enforcement)则是指通过强制措施(如扣押、工资扣押、指定接管人等)迫使债务人履行判决义务。
要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必须先以承认为前提。
五、普通法下的承认与执行程序
若依据普通法寻求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债权人需在加拿大相应省或地区的高等法院(通常是省级最高法院)启动一项新的诉讼程序(可以是诉讼或申请程序,视各省规则而定),请求法院承认并/或执行该外国判决。
1.如果是金钱判决,原告通常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一定金额,并往往同时申请“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
2.若为非金钱判决,也可请求法院确认其效力并赋予执行力,但程序与救济方式会更加复杂。
六、挑战承认与执行的理由
即使满足前述基本条件,外国判决在加拿大仍可能面临以下挑战:
1.欺诈(Fraud)
如果判决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
2.违反自然正义(Lack of Natural Justice)
例如未给予当事人充分通知或申辩机会;
3.违反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
若执行该判决将严重违背加拿大的公共利益或核心价值。但加拿大法院通常对援引公共政策抗辩持谨慎态度;
4.税收或刑事性质判决
加拿大法院一般拒绝执行外国税收或刑事处罚性质的判决,除非例外情况(如魁北克在互惠条件下可能承认外国税收判决)。
此外,对于非金钱判决,法院还会考虑一系列额外因素,例如:命令的清晰度、范围是否有限、是否还有后续指令可能、执行是否为最轻便的救济方式、是否会给加拿大当事人带来不可预见的责任等。
七、关于既判案件或平行程序的特别规则
1.如果外国判决与加拿大已有的终局判决相冲突,加拿大法院通常不会执行该外国判决;
2.在魁北克,如果与外国判决相同的事项已在魁北克法院审理中,则该外国判决也不会被承认;
3.即使在不同当事人之间,如存在相同或类似法律问题的本地判决,一般也不会直接阻碍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除非涉及明显违法或不公。
八、时效限制(Limitation Period)
若通过普通法路径申请执行外国判决,一般适用各省份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多数省份的时效为 两年,但具体以当地立法为准。
如果适用某一特定互惠法规(如针对英国的成文法制度),则应查阅该具体法规所规定的时效,可能与普通法路径不同。
九、各省程序差异说明
尽管普通法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核心规则在全加拿大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基本一致,但各省在具体程序规则(如申请形式、时限、证据提交要求等)上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当事人在准备申请时,应特别关注执行地所在省的具体程序规定。
魁北克作为大陆法法域,适用独立于普通法的法律制度(即《魁北克民法典》),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十、执行手段
一旦外国判决在加拿大某省或地区获得承认与执行,债权人可通过多种手段进行强制执行,包括:
1.扣押令(Writs of Seizure and Sale)
2.第三方债务扣押(Garnishment)
3.指定接管人(Appointment of a Receiver)
4.要求债务人或相关第三方接受宣誓询问以披露资产情况
但需注意,某一省份承认的判决并不能自动在其他省份获得执行。如需跨省执行,通常需在目标省份重新申请承认与执行程序。
十一、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希望在加拿大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中国当事人而言,若不存在中加之间特定的双边安排,通常需依赖普通法路径。
该路径虽无专门条约支持,但基于国际礼让原则,只要满足管辖权、终局性、判决性质等基本条件,且不触犯加拿大公共政策等核心抗辩理由,中国判决仍有较大可能在加拿大获得承认与执行。
建议当事人在启动相关程序前,务必咨询熟悉加拿大各省份具体规则的律师,以确保程序合法、高效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