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第三方诉讼资助制度全面解析(二)
国际第三方诉讼资助制度全面解析(二)

国际第三方诉讼资助制度全面解析(二)

在国际第三方诉讼资助的实践中,资助协议不仅是连接资助方与当事人的法律纽带,更是整个资助安排得以实施、管理与执行的核心文件。

然而,由于诉讼资助涉及法律、金融与商业等多重因素的交叉,其法律监管环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尤其是在资助协议的可执行性、信息披露义务、风险分配与合规要求等方面,呈现出高度的复杂性与动态变化。

本文为“国际第三方诉讼资助制度详解”系列的第二篇,聚焦于资助协议的法律监管问题,重点分析美国与英国(英格兰)这两大代表性法域的监管框架、核心法律原则与实践操作,以帮助读者深入理解在不同法律体系下,第三方诉讼资助协议所面临的法律挑战、合规要点与潜在风险。

本文来自「第三方诉讼资助」系列,由杜国栋律师团队编辑,聚焦于海外诉讼资助基础知识与最新动态,作为与国际第三方资助行业在中国市场领先的顾问团队,为中国企业借助欧美第三方资助机构开展海外法律维权搭建桥梁。

一、美国:多层次、州级主导的复杂监管体系

1. 总体法律环境

美国的诉讼资助法律环境总体而言高度复杂且分散。由于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诉讼资助的合法性、合同效力与执行问题,往往同时受到联邦法律与州法律的双重影响,具体包括:

(1)  资助协议本身的适用法律(Governing Law);

(2)  案件实际审理的法院所在地(Venue);

(3)  最终判决可能寻求执行的司法管辖区(Jurisdiction of Enforcement)。

因此,诉讼资助机构和当事人在选择交易结构与协议管辖条款时,必须综合考虑多法域因素,进行细致的合规与风险评估。 下文将以美国重要金融中心——纽约州为例,同时概述其他州在监管模式上的差异与共性。

2. 助讼、诉讼控制与收费上限

在美国,各州对“助讼”(Champerty)与“包揽诉讼”(Maintenance)的法律态度差异明显:

(1)  一些州(如阿拉巴马州)仍然对助讼持明确否定态度;

(2)  另一些州(如加利福尼亚州)则从未对此进行严格禁止;

(3)  纽约州虽在成文法中保留了关于助讼的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针对的是“诉讼权益的转让”(Transfer of Claims),而非单纯的资金支持行为。

在纽约,虽然法律并未直接限制诉讼资助机构收取的费用比例,但该州的高利贷法(Usury Law)对贷款利息设有明确上限:

(1)  贷款金额低于25万美元,利率上限为16%;

(2)  贷款金额介于25万至250万美元之间,利率上限为25%。

不过,以无追索权(Non-Recourse)方式提供的诉讼资助,通常不受高利贷法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部分州已开始针对消费者诉讼资助行为进行直接监管,监管内容通常包括:

(1)  向消费者披露的最低信息要求;

(2)  诉讼资助机构在州级监管机构进行注册的义务;

(3)  对诉讼资助机构收费水平的控制。

例如,纽约州议会曾审议《纽约消费者诉讼资助法案》(New York Consumer Litigation Funding Act),拟对资助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消费者案件实施特别监管。

3. 资助安排在诉讼中的披露义务

在美国多数州及联邦法院的实践中,当事人通常被要求披露与案件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其他相关方身份,这包括诉讼资助机构。然而,仍有少数法域对披露要求持保留或抵制态度。 在纽约州,尽管州法院尚未出台明确的披露规则,但自2024年起,纽约州法院系统已启动专项咨询程序,重点讨论在人身伤害与过失致死类诉讼中是否应当强制披露资助关系。 此外,2024年末,美国司法会议民诉规则咨询委员会成立专门小组,研究是否应当在联邦法院程序中普遍要求对诉讼资助协议进行某种形式的披露。

4. 诉讼权益转让的替代路径?

美国各州对于“诉讼权益转让”(Assignment of Claims)的法律态度同样存在显著差异:

(1)  特拉华州允许诉讼资助,但根据助讼与包揽诉讼原则,明确禁止直接转让诉讼权利本身;

(2)  纽约州则认定,以“提起诉讼为主要目的”的诉讼权益转让具有助讼属性,但设有一个安全港条款(Safe Harbor):若转让金额超过50万美元,则不受助讼规则限制。

二、英国(英格兰):从传统禁令到现代监管框架的转型

与美国的州级分散立法不同,英国(特别是英格兰)在诉讼资助的法律监管上,呈现出从传统普通法规则逐步向行业自律与成文法规并行的现代监管模式过渡的特征。

1.   助讼与诉讼控制

与历史相比,英格兰如今对助讼行为已持相对开放但依然审慎的态度,其合法性建立在以下核心控制原则之上:

(1)  诉讼资助机构不得控制诉讼结果:当事人必须保有对案件和解与诉讼策略的控制权,包括是否接受和解、如何指示律师等;

(2)  资助动机须合法:诉讼资助机构不得因追求高额利润而煽动争议,或参与证据造假;

(3)  禁止单方否决权:诉讼资助机构若对和解或诉讼进程拥有单方面否决权,或直接承担律师费用以换取赔偿分成,则可能构成助讼,进而面临法院裁定协议无效或承担第三方诉讼费用的风险。

为此,英国“诉讼资助者协会”(ALF)早在2011年即发布《行为守则》,为资助协议提供了行业指引。特别是在争议解决环节,该守则建议,如诉讼资助机构与当事人就是否接受和解产生分歧,应共同委托御用大律师(Queen’s Counsel)出具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意见。 此外,在反垄断集体诉讼等特殊领域,竞争上诉法庭(Competition Appeal Tribunal)对和解方案拥有审批权,进一步约束了诉讼资助机构的行为边界。

2.   基于赔偿的协议(DBA)合规要求

根据英国2013年《基于赔偿的协议规定》(DBA Regulations),若诉讼资助机构的报酬基于当事人最终获得的赔偿金,则相关协议必须符合严格的合规要求,包括:

(1)  明确披露费用计算方式;

(2)  设定严格的报酬上限:如,人身伤害案件:25%; 劳动争议:35%; 其他案件:50%;

(3)  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列明费用计算依据。

2023年,英国最高法院进一步确认,若资助报酬与赔偿金挂钩,则相关协议必须遵守DBA规定。此外,英国政府正在审议《诉讼资助协议(可执行性)法案》(Litigation Funding Agreements (Enforceability) Bill),拟将诉讼资助协议排除在DBA法规之外,但目前该法案处于搁置状态,等待2025年夏季发布的民事司法委员会(CJC)中期报告,预计2026年前难有实质性改革。

3.   诉讼资助机构的成本风险与当事人费用回收机制

在英格兰的诉讼与仲裁程序中,法院拥有裁定第三方承担诉讼费用(Adverse Costs Orders)的法定权力。这意味着,如果诉讼结果对申请人不利,法院可以要求与案件有关联的第三方(包括诉讼资助机构)承担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

对于诉讼诉讼资助机构而言,这一规则构成了重大潜在风险。尤其是当诉讼资助机构被认定为对诉讼过程施加了不当控制,或者资助协议本身被法院认定为具有“助讼”(Champerty)性质时,法院更有可能裁定诉讼资助机构承担对方的诉讼费用。

实践中的避险策略是:诉讼资助机构应尽可能保持低调,不干预或控制诉讼的实际进行,尤其要避免直接指挥律师或对和解作出单方面决定。诉讼资助机构参与程度越低,法院裁定其承担不利成本的可能性就越小。

与诉讼不同,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通常无权对第三方诉讼资助机构裁定费用责任。这一区别使得许多国际商事争议的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仲裁,以降低诉讼资助机构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关于当事人寻求资助所产生的费用能否从败诉方处回收,英国有着明确的限制:

(1)  在诉讼程序中,即便当事人成功获得赔偿,法院也不允许其将支付给诉讼资助机构的费用转嫁给败诉方。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能回收自己在诉讼中直接产生的法律费用,而不能将资助费用作为诉讼成本的一部分要求对方承担;

(2)  但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则拥有一定裁量权,可以裁决支持当事人将资助费用纳入可回收成本的范畴。

这一差异对于国际商事主体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在涉及跨国纠纷与高额争议金额的案件中。

4.   资助安排的披露要求与策略运用

与美国的监管趋势类似,英格兰的诉讼资助安排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强制要求向法庭或对方当事人披露资助关系。然而,在特定情境下,披露资助信息不仅可能成为必要,甚至可能为当事人带来策略优势。 例如:

(1)  在竞争法集体诉讼(由竞争上诉法庭受理)中,作为首席原告的当事人必须证明其具备推进案件的财务能力,这一要求实际上迫使当事人披露其背后的资助安排,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如对敏感信息进行遮蔽处理)实现部分信息的保护;

(2)  在一般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虽然没有法定义务要求披露资助协议,但当案件涉及担保诉讼费用申请(Security for Costs),或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法院裁决的支付义务时,资助关系的存在可能成为争议焦点;

(3)  从策略角度看,在案件初期主动披露存在第三方资助,往往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谈判地位。因为绝大多数专业诉讼资助机构都具备丰富的诉讼经验,并只选择胜诉前景明朗、具备充分证据支撑的案件进行投资,资助的存在本身即向对方传递了“本案有备而来、胜算较高”的信号。

5.   权益转让的替代路径与破产案件中的实践

在英格兰普通法体系下,当事人原则上可以将自己的诉讼权利(即索赔权)进行法律上的转让(Legal Assignment),但这种操作在诉讼语境中较为少见,且可能引发助讼争议。

相比之下,衡平法上的转让(Equitable Assignment)——即索赔权在一定程度上仍保留在原权利人手中——在法律定性上存在更多灰色地带,其合法性与可执行性更容易受到质疑。

近年来,一个日益受到关注的替代路径是: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Liquidator 或 Administrator)将破产企业的索赔权进行出售。由于破产管理人依法拥有处置破产企业全部资产的法定权限,此类转让通常不会触发助讼问题,因而成为诉讼资助机构与破产管理人合作的热门领域。

不过,即便在此类交易中,诉讼资助机构也需谨慎设计交易结构,避免被质疑为“煽动争议”或“人为制造索赔”,特别是在涉及复杂商业纠纷与多方利益的破产重整案件中。

此外,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操作是:将诉讼可能获得的赔偿金收益进行转让(例如通过签订“基于赔偿的协议”DBA),诉讼资助机构因此获得一定比例的未来收益作为投资回报。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操作同样需要遵守DBA相关规定,尤其是关于费用比例与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

三、特权与保密性问题:英美视角下的法律实践与风险防范

在第三方诉讼资助交易的全流程中,法律专业特权(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与信息保密性是最为关键的议题之一。无论是诉讼资助机构在前期尽调阶段获取的案件资料,还是在资助协议履行期间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沟通内容,都可能涉及高度敏感的商业与法律信息。 一旦这些信息在后续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被披露,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谈判地位,还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1. 英国的法律立场

在英国法律体系中,法律专业特权主要包括两大类别:

(1)  法律意见特权(Legal Advice Privilege):即客户与其律师之间为获取或提供法律意见而进行的保密通信;

(2)  诉讼特权(Litigation Privilege):即当事人或其律师为准备即将或已经发生的诉讼而制作的保密文件或通信。

特权的核心在于“保密性”。因此,在资助关系建立之前,双方通常需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协议”(NDA),以确保所有流向诉讼资助机构的信息均受到保护。

更进一步,在资助协议生效后,如果诉讼资助机构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例如共同应对诉讼、追求胜诉结果,则适用“共同利益特权”(Common Interest Privilege)原则,允许双方在更大范围内共享保密信息而不丧失其受保护地位。

英国法院在多个判例中确认,只要信息交换是基于共同的诉讼目标,且处于保密状态下,即便涉及诉讼资助机构,该等信息仍可主张特权保护。

2. 美国的法律立场

美国法律体系同样承认两类核心特权:

(1)  律师—客户特权(Attorney-Client Privilege);

(2)  工作成果原则(Work Product Doctrine)。

然而,在涉及第三方诉讼资助机构时,这些特权的适用性可能受到挑战:

(1)  如果诉讼资助机构提前介入案件策略的制定,或资助相关分析文件的主要目的被认定为“获取融资”而非“推进诉讼”,则相关工作成果可能无法主张“工作成果保护”;

(2)  一些美国法院采取严格立场,认为“共同利益”仅在文件产生时即已存在的情况下方可成立。因此,若某份文件在诉讼资助机构介入之前已经生成,之后再向其披露,可能无法自动享有特权保护。

基于此,美国法律实务中的最佳实践是:在资助关系建立的各个阶段,始终签署严格的保密协议,并根据案件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具体判例,谨慎判断哪些信息可以共享、以何种方式共享,以最大限度确保特权的有效性。

3. 大陆法系下的特殊规则

在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律师执业通常受到“职业保密义务”(Professional Secrecy)的严格约束,律师不得向包括诉讼资助机构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披露客户信息。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大陆法系法域,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等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第三方诉讼资助机构,因此在这些国家,诉讼资助机构与律师之间的信息交互规则可能存在一定的灵活性,但仍需遵循当地职业道德与数据保护法规。

四、结语:国际视角下的合规启示

通过对美国与英国(英格兰)在第三方诉讼资助协议监管、成本风险分配、信息披露要求与特权保护等方面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核心结论:

1.   法律环境高度地域化:资助协议的有效性、可执行性与风险分配机制,极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法域的法律传统、司法判例与监管政策;

2.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要求日益增强:尽管目前大多数法域未强制要求披露资助关系,但在特定程序(如集体诉讼、担保费用争议等)中,资助信息可能成为案件成败的关键因素;

3.   特权保护是核心风控要素: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确保资助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不因不当披露而丧失法律保护,是诉讼资助机构与当事人共同面临的首要合规任务;

4.   专业自律与行业指引作用凸显:如英国ALF行为守则等行业规范,为资助交易的标准化与风险控制提供了重要参考,是法律硬性规定之外的有益补充。

对于希望进入或已经参与国际第三方诉讼资助市场的企业、律所与投资机构而言,深入理解并动态跟踪各国监管政策的变化,构建合规、灵活且风险可控的资助交易结构,将是确保投资成功与法律安全的基石。 (本系列第三篇将聚焦“资助结构与协议条款设计”“尽职调查核心要素”“税务处理与跨境安排”等实操议题,敬请关注。)